(上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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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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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T-3日之前(含T-3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T-2日前(含T-2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11月16日(T-5日)至2021年11月17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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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11月2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请参阅2021年11月19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瑞兴”)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50,000股,占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11月1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11月25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华富瑞兴。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富瑞兴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25.00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11月1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如发生需要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华富瑞兴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1年11月22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11月16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投资者还应当于2021年11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11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股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1年11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华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1年11月17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10、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1年11月17日(T-4日)12:00前登录华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点击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链接地址https://emp.hazq.com)(建议使用Chrome或IE10以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华安证券投资者平台(https://emp.hazq.com),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在2021年11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1年11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华安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喜悦智行—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华安证券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①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②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③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格式文件。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④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PDF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投资者须如实提交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11月11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1年11月11日)为准。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⑤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格式文件。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⑥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⑦若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意见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551-65161951、0551-65161927。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1年11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8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总量的48.12%。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喜悦智行初步询价已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1年11月11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8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11月17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8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10)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二)定价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1年11月22日(T-1日)的《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①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的;
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T日)的9:30-15:00。2021年11月22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11月25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21年11月22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11月23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11月2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11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1年11月2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1年11月19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1年11月22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以上所指公开发行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网下发行中设定的限售股票无需扣除。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11月24日(T+1日)在《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同类投资者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投资者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以下简称“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前两类投资者以外的其余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C。
3、配售原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股票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后剩余的部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上述所有同类同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11月25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1年11月25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1年11月25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11月29日(T+4日)披露的《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11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2021年11月18日(T-3日)前(含当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2021年11月19日(T-2日)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发生上述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1年11月29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华安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75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如出现以下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缴付资金加算利息返还投资者。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强
联系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
联系人:安力
电话:0574-58968850
传真:0574-6355982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551-65161501,0551-65161950
传真:0551-65161593
发行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