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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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朱田中、朱琦、朱汇、陈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朱琦、朱汇、陈晨、任浩平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灿勤管理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以上合称为“承诺人”)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承诺
若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购回价格和购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股份购回义务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购回价格和购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本人应当承担相关股份购回义务的,则本人将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灿勤管理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承诺
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朱田中、朱琦、朱汇(合称“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若违法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朱田中、朱琦、朱汇、陈晨、刘少斌、孙卫权、崔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朱琦、朱汇、陈晨、任浩平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7)若违法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控股股东灿勤管理承诺
未来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企业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承诺
未来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灿勤管理承诺
(1)灿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灿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灿勤科技及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灿勤科技及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田中、朱琦、朱汇、陈晨、刘少斌、孙卫权、崔巍、顾立中、崔春伟、卢鹏、任浩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为灿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国浩律师为灿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国浩律师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因国浩律师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国浩律师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中联为灿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立信中联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立信中联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申威资产评估为灿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申威资产评估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申威资产评估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合称“本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灿勤科技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灿勤科技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灿勤科技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灿勤科技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灿勤科技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企业/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灿勤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灿勤科技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灿勤科技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灿勤科技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灿勤科技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灿勤科技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灿勤科技经营。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灿勤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灿勤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企业/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家港聚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荟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本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合称“本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企业/本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关于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合称“本人”)承诺:如因灿勤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所属的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灿勤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向灿勤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无条件全额连带补偿。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朱田中作为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浩平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现出具承诺如下: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关于发行人股东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6、为防范家族控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家族控制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各项治理制度,遵守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遵守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若发生本人侵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之行为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关赔付或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努力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4)本承诺函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田中、朱琦、朱汇、陈晨、刘少斌、孙卫权、崔巍、顾立中、崔春伟、卢鹏、任浩平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灿勤管理承诺
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企业”)系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承诺
本人系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控股股东灿勤管理以及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朱田中、朱琦、朱汇(合称“本人”)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如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将向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2)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公司。如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与公司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在接到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转让给公司。上述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聚晶管理、荟瓷管理承诺
张家港聚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荟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本企业”),作为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