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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
暨可能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2021-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

暨可能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所持公司6,399.9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4%。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目前控股股东正在积极沟通和解方案,后续双方若能达成和解,将协调法院撤销该司法拍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王柏兴告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二中院”)将于2021年12月8日10时至2021年12月9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item.taobao.com)上拍卖公司股东王柏兴持有公司的6,399.97万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拍卖的主要内容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王柏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24,204.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7.76%。其中,即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合计为6,399.97万股,占王柏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26.44%,占公司总股本7.34%。

截至目前,除上述拟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其他股份已被司法拍卖的情形。

三、本次司法拍卖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司法拍卖若成功实施,王柏兴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15,952.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0%;王柏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数将减少至17,804.3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42%,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目前控股股东正在积极沟通和解方案,后续双方若能达成和解,将协调法院撤销该司法拍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期,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或“卖方”)与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电子”或“买方”)签署了五份《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腾晖光伏向华能电子销售总价超17亿元的光伏组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8.9%;若光伏组件市场销售价格发生较大变动,买卖双方参照近期相关市场同类价格,通过协商方式重新确定未履约合同项目的价格。

二、交易对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钢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62909X9

注册资本:68,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96年10月22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路66号招商大厦24层01单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煤炭开采;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行业除外),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汽车配件、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矿产品(除专控)、燃料油(除危险品)、冶金炉料、电线电缆、建筑材料、木材及制品、煤炭及制品的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洗选,从事计算机网络及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装卸搬运,金属制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业务及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华能电子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

华能电子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主要内容

买方: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卖方: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光伏发电项目所用光伏组件

2、结算方式

2.1、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约定的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根据买方实际项目需求数量与执行情况,经买卖双方协商后,分批次支付合同总金额10%,给卖方作为预付款。

2.2、买方根据具体合同执行情况,在光伏组件分批次入库且存放于买方专属产成品储存处后支付卖方相应货款作为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原件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进度款。

2.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约定的单据原件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合同总价的40%,支付给卖方作为设备发货款,买方可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分批次提货,但设备发货款的支付批次数不应超过4次。

2.4、在组件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光伏组件价格发生较大变动,买卖方参照近期其他央企、集团和市场同类价格,买卖双方通过协商方式重新确定未履约合同项目的设备单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组件采购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可根据项目情况及卖方产能情况调整供货,合同具体执行数量以买方实际项目需要为准。

3、交货地点:卖方工厂仓库车板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4、质量保证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最后一批合同设备试运行完成,取得预验收证书投运后10年。光伏组件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维护,预期寿命应不小于25年。

质量保函有效期到期后,卖方须提供受益人为项目单位的质量及发电效率保险(10年质量保证和25年发电功率保证)。

5.违约责任

5.1、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 的交货期交货时(人力不可抗拒事件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 款: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第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迟交第9周及以上,则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2%;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5.2、如果由于卖方责任所造成的修理或换货而使合同设备的起动延误时,则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支付设备迟交罚款。

5.3、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时,则每个图号每迟交一整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罚款5万元人民币。

6、不可抗力

6.1、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至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6.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合同价保持不变,买方和卖方按照新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卖方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定税率向买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生效条件:买卖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华能电子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华能集团下设500多家单位,是世界一流的能源企业。此次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其一,有利于消化公司正处于爬坡期的光伏组件及电池片产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光伏组件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其二,此次是公司与华能电子开展光伏组件销售业务的良好开端,对公司未来开拓中国华能体系内的光伏组件销售业务市场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其三,此次供货合同总金额共计超17亿元,有利于提升腾晖光伏与公司业绩增长预期,对公司经营产生正面积极影响。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销售合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客户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合同风险提示

本合同已正式签署,但如受到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合同有可能推迟执行或取消执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共计五份。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1年11月10日、11月11日和11月12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持有参股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8.29%股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股票代码:600318)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新力金融正在筹划以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比克动力不低于51%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除上述信息以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总价超过17亿元的光伏组件采购合同(详见2021-142号公告),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王柏兴持有的6,399.97万股拟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10时至2021年12月9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详见2021-141号公告);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8年累计投资8.5亿元持有比克动力8.29%股权,根据2018年、2019年、2020年评估机构对其进行的资产评估结果,公司累计计提资产减值4.62亿元,目前公司持有比克动力股权账面余额为3.88亿元。目前新力金融正在筹划以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比克动力不低51%的股权的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仅达成初步意向,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