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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首案“惩首恶” 康美案一审判决意义重大

2021-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徐蔚 ○编辑 马婧妤

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下称“康美案”)一审判决出炉,引起资本市场及法律界高度关注。

资深法律专家认为,“康美案”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发展历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巨额民事赔偿让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强化了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落地

5万多名投资者密切关注的“康美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结果。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须承担投资者损失金额24.59亿元。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康美案”一审判决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了首单实例。相关当事人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针对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获得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也得到进一步丰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认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康美案”一审判决,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在制裁为恶者、补偿受害者、警示全行业等方面,都能够形成很好的标杆效应,推动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让投资者“躺赢”诉讼

“康美案”是我国首个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专家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并非同一事物,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顺利落地,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子学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典型的特征,是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索赔,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这一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同时,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地提升诉讼效率。

在郭雳看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一大亮点。它创造性地引入了受损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机制,同时充分发挥了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作用,突出了维权诉讼的公益色彩。

与此同时,需要考虑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简化了诉讼程序,带来的可能是诉讼数量和索赔金额的几何级增长。张子学表示,在索赔规模达到数十亿元的情况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任何上市公司都将形成重创,带来一案退市、一案破产的后果。在保护适格原告的情况下,如何合法维护现有股东的利益,也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业界抱有更大期待

今年7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在资本市场引起关注和热议。这一被称为“零容忍意见”的文件,在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明确提出“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康美案”一审判决,体现了有关方面落实“零容忍意见”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落地,使得业界对这一制度在未来一个时期的实践充满期待。郭雳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常态化实施,一方面能够有效惩戒违法造假者,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张子学认为,随着实践深入,特别代表人诉讼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很可能成为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他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惩首恶”为重要目标,在反复强调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原则下,在新证券法实施、刑法修订,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大幅加重的背景下,财务造假案件势必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选择重点。

记者获悉,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制度机制,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