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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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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0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6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8,504,56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23,290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增资全资子公司合肥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材料”),用于“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的投资支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合肥新材料、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合肥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81101040056671,截至2021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实施“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继兵、冯春杰及其指定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持有三份,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方各持一份。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131号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喻信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有议案通过逐项表决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2、3、4、5、6、7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晓燕、吕军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5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展期并补充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9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展期并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渊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赵浩先生因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顾卫平先生因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柴心明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5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枫、魏姝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274,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9%。本次梁熹先生解除质押6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4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0,020,924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1.28%,占公司总股本的7.06%。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449,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本次梁钰祥先生解除质押1,260,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48%,并将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全部用于质押展期的补充质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钰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8,066,116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1.47%,占公司总股本的5.6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股总数为66,561,446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9,979,702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5.04%,占公司总股本的21.11%。

一、股份被解质情况

1.梁熹先生解除质押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接到梁熹先生通知,获悉梁熹先生将其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部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梁熹先生没有将本次解除质押股份继续质押的计划。

2.梁钰祥先生解除质押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接到梁钰祥先生通知,获悉梁钰祥先生将其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部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梁钰祥先生将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全部用于质押展期的补充质押。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接到股东通知,获悉梁钰祥先生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部分质押股份质押展期的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基本情况:

(2)本次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

(3)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1-078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03 证券简称:天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D3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军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关联股东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林森、冉合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浔阳江路7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一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金榜、史一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8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函》,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贵司于2021年10月7日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2021年10月14日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书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我司将在贵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破产重整、我司在贵司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我司的名义开立意向金监管账户并共计存入7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意向金。

因贵司未能在2021年11月15日前依法进入重整程序,依据《重整投资意向书》第四条第2款:“本意向书自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1)上市公司未能于2021年11月15日前依法进入正式重整程序”约定,《重整意向书》、《重整投资意向书之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终止。

现依据《重整投资意向书》第二条第3款约定,请贵司于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意向金监管账户的共同监管,我司自行将意向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转出。”

风险提示:

1、公司重整不确定性的风险

2021年8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为期3个月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仅为正式破产程序进行辅助性工作,台州中院是否最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需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目前公司存在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较大可能性。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21万元,扣非前净利润-3.1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3.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9.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黄强持有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472,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时间已过半,黄强未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等产生影响。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日,黄强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黄强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黄强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