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景悦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6名,代表公司股份428,526,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公司股份359,590,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5名,代表公司股份68,935,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110名,代表公司股份77,62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7,993,2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反对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159,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反对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97,993,2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反对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159,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反对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993,2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反对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159,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反对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弃权0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对关联股东的定义,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相关股东均已回避,且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526,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526,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36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控制策划人员的范围,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未发现激励计划事项泄露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36名激励对象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是其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36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汇总表
■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11月12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在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景悦大酒店二楼会议厅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经全体监事推选,会议由监事施加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施加民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职务,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截止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3,395,781,424股,其中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27,343,302股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故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共3,268,438,122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出席1人,公司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翟美卿女士、董事刘根森先生、董事翟栋梁先生、董事范菲女士、独立董事刘运国先生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咏梅女士因公出差在外,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陈昭菲女士、监事张柯先生、监事刘静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黄杰辉先生因公出差在外,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吴光辉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至2023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表决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洁、何子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和何子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8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昊芸女士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选举陈昭菲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期满之日止。
陈昭菲女士简历如下:
陈昭菲,2004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获双学士学位。2004年至2011年就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2011年至2013年于欢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内审经理;2013年至2018年于荟才环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师;2018年8月入职香江集团,现任本公司内控部总监、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8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院6号楼一层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周茂非先生、董事王东生先生、独立董事陈建德先生、独立董事梅建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赵小东先生、职工监事王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屹唐文创定增基金、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奂佶、陈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
发行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1-115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44号)同意,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获准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21年11月15日结束,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7亿元,票面利率为3.88%,在债券存续的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登记完成后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1-11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恒利”)提供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1月11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卢湾支行”)为宏源恒利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
公司于 2021 年3月30日、2021年5月28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宏源恒利对外融资提供担保。详见公司于2021 年3月31日、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对宏源恒利提供的担保在上述议案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6月18日
3.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2号楼三层309室
4.法定代表人:赵小莉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贸易经济与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供应链管理,货物仓储,商务咨询,各类有色金属化学产品,农产品的销售与批发等。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是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是宏源期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产权及控制关系:
母公司宏源期货有限公司100%控股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9.被担保单位各年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和净利润数据如下表:
■
注:被担保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对象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1日,公司与上海银行卢湾支行为宏源恒利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担保人(借款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及金额均符合公司《关于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为宏源恒利提供担保十笔,其中已到期五笔,尚有未归还授信金额人民币34,966.08万元。本次担保实施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84,505.27万元,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人民币0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6,505.2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0%。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人民币0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3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何仕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审议,依法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淳中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票存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27.84元/股×85%=23.66元/股)的情形,已满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指标高于调整前“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27.84元/股),则“淳中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建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董事会所提议案,提请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4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淳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34号文核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8号文同意,公司3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淳中转债”,债券代码“11359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7月2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1月27日至2026年7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初始转股价格为39.37元/股。
2021年3月31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4月19日实施完毕,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39.37元/股调整为27.84元/股。
二、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存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27.84元/股×85%=23.66元/股)的情形,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淳中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议向下修正“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指标高于调整前“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27.84元/股),则“淳中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5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8层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日
至2021年12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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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根据《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持有“淳中转债”的股东在该议案的表决中应当回避。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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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五)9:30-11:30,13:00-16:3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5层。
3、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5层
联系人:欧阳胜蓝
联系电话:010-53563888
联系传真:010-53563999
邮政编码:100194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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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