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1年11月24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1年11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前、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顺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1年11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8、发行人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009.4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0%;归母净利润为20,077.6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148.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52%。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2,714.08万元,较2020年1-9月增长20.8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763.77万元,较2020年1-9月增长6.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40.24万元,较2020年1-9月增长7.04%。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838.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62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元证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内蒙新华”,股票代码为“60323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23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R8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新闻和出版业”。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1月17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为8,838.1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5,352.3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302.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53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00%。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11月23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1年11月22日(T-2日)刊登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4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800万股。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T日)的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2、2021年11月26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11月16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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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网上路演安排请投资者关注2021年11月22日(T-2日)刊登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CA证书。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1年11月16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元证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向国元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以及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对比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公募基金、养老金以及社保基金外其他类型的投资者需履行申请程序如下:
(1)注册
登陆国元证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cm.gyzq.com.cn:8890)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2)信息报备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按如下步骤在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首页——内蒙新华——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下载模板”处)。
(3)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①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对应的文件,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时请提交盖章后的PDF扫描件。提交《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时需同时上传EXCEL版与盖章后的PDF扫描件。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同时上传EXCEL版与盖章后的PDF扫描件。
②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对应的文件,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时请提交签字后的PDF扫描件。提交《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时需同时上传EXCEL版与签字后的PDF扫描件。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551-62207156、62207157。
投资者不符合上述(一)所述必备条件的,应主动回避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否则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同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是否符合询价、配售条件进行核查。参与询价投资者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询价申请文件,同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如核查不合格、投资者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初步询价
(一)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T-4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三)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四)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4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800万股。
(五)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21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8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4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前、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1年11月24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21年11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1年11月24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1年11月26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11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二)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1年11月25日(T+1日)刊登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一)有效报价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初步询价有效申购数量。未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供有效报价或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关规定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及配售。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关规定的配售对象参与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三)配售原则
1、同类配售对象配售比例相同;
2、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3、安排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A类配售;
4、安排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优先向B类配售;
5、若在实际配售中出现不符合本条第2项的情形时,将调整B类的优先配售比例;
6、A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按网下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零股以每1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如无A类投资者,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以此类推。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21年11月26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 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1年11月30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2021年11月26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1月30日(T+4日)刊登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6号
电话:0471-6268890
传真:0471-6268890
联系人:张瑞平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电话:0551-62207156、62207157
传真:0551-62207365、62207366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