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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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振江股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袁建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3是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富阳 杨贵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21年4月20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58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5%;(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340,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67,9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088,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3日,鸿立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8,39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已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完成股份减持。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其中鸿立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858,100股,通过协议转让减持6,50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37,000股。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