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6号楼7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允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甘泉、林源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赵明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腾出席本次会议;
4、高级管理人员沈鸥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议案1、2、3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楷莹、李羽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对2021年11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黄允松召集并主持,应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崔天舒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1月16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崔天舒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0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对2021年11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海诚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议案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42.386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746.2175万股的3.0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卫刚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同意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142.386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00%。
3、首次授予人数:105人。
4、首次授予价格:31.8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6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1.8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对授予的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54.53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54.5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3.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1726%、28.9296%、31.0642%(采用证监会行业分类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A股上市公司最近1.5年、2.5年、3.5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就本次授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三)《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
(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卫刚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确定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5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7人调整为10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