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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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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发行人”、“公司”)公开发行20.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鹤21转债”,代码“113632”)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0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东方投行”或“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刊登在2021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20.5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050万张,205万手,按面值发行。

2、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A股股东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A股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A股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53733”,配售简称为“仙鹤配债”。

(2)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05,972,266股,全部可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2903手/股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05万手。

3、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903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0元/手转换为可转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903手可转债。原A股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仙鹤配债”,配售代码为“753733”;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A股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A股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简称为“仙鹤发债”,申购代码为“754733”。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5、当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0.5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根据协议进行包销,包销基数为20.50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原则上不超过6.15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6日(T-1日),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7、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1年11月17日(T日)。

8、本次发行的鹤21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鹤21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9、关于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详细阅读2021年11月15日(T-2日)刊登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一、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

(一)发行对象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

(二)优先配售数量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鹤21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仙鹤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90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903手可转债。

原A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A股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鹤21转债;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仙鹤配债”的可配余额。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05,972,266股,全部可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2903手/股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05万手。

(三)优先认购方式

1、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6日(T-1日)。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1年11月17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53733”,配售简称为“仙鹤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鹤21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仙鹤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A股股东持有的“仙鹤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及缴款程序

(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仙鹤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A股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四)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A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A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次鹤21转债的发行总额为20.50亿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申购时间

2021年11月17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五)配售原则

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委托申购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鹤21转债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鹤21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手(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鹤21转债。

(六)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54733”,申购简称为“仙鹤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鹤21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鹤21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七)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21年11月17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1年11月17日(T日),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

上交所将于T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1手(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2、公布中签率

2021年11月18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

2021年11月18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公布中签结果

2021年11月19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鹤21转债的数量并准备认购资金,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张,1,000元)。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2021年11月19日(T+2日)日终,中签的网上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1月23日(T+4日)刊登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十)结算与登记

1、2021年11月22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2、本次网上发行鹤21转债的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0.5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20.50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6.15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9号

联系电话:0570-283305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9层

联系电话:021-23157440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共计70,0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三笔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建信理财机构专享“嘉鑫”固收类封闭式产品2021年第107期

2、产品编号:JXJXJG20210804107

3、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4、认购金额:35,000万元

5、产品期限:369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4.05%

7、资金来源: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8、产品起息日:2021年11月18日

9、产品到期日:2022年11月22日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乾元-惠众

2、产品编号:GD072021QYJS03Y01

3、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4、认购金额:20,000万元

5、产品期限:不固定期

6、预期年化收益率:3.64%

7、资金来源: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8、产品起息日:2021年11月16日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如意人生多资产轮动3个月定开理财产品(每2期)

2、产品编号:19GS5304

3、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4、认购金额:15,000万元

5、产品期限:不固定期

6、预期年化收益率:3.4%-3.9%

7、资金来源: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8、产品起息日:2021年11月17日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业务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1-63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业务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告所载的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未经审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业务年度期间: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

二、总体经营情况

三、主要品种大类经营情况

四、期末余额占比较大的库存商品品种结构情况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金额:225,868,610.04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金额为198,931,203.93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金额为26,937,406.1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计提坏账准备共1,285万元。已结案件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68.04万元;剩余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新增涉及诉讼及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22,586.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71%。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整体情况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斌辉、赵红跃、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250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陶斌辉

被告三:赵红跃

被告四: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借款本金及费用总额1,603,84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603,840元为基数从 2019年 5月 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为524,455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欠付本金、违约金的范围内,在被告二持有的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进行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缴纳增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目前一审尚未开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143.20万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二)与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斌辉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423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陶斌辉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876,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876,160元为基数从 2019年 5月 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为1,072,808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欠付本金、违约金的范围内,在被告二持有的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进行受偿;(4)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8月1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尚未判决。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256.80万元。

因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三)与赵红跃、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2021)京0108民初2258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赵红跃

被告二: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份转让的工商备案手续,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6,6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6,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为1,304,8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尚未判决。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款66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因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四)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470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7,887,5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双方已达成和解,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在与医院对账后,被告二已于2021年8月5日支付原告5,881,259.85元配送费,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24.96万元。

(五)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706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因合作中相关业务的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432万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9月23日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双方质证,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等待法院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六)公司与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海波、罗斌、杨忠平、谢兵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675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海波

被告三:罗斌

被告四:杨忠平

被告五:谢兵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二、三、四、五分别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份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四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质押手续;(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三、四、五对质押股份处分后所得款项在第(1)、(2)、(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被告二、三、四、五在被告一对第(1)、(2)、(3)项诉讼请求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目前一审尚未开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195万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七)公司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鄂03民初26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堰市太和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因合同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8月31日所欠的合同款29,175,29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38,649元(以28,778,538.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1年1月1日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残值损失318.49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差旅费。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和解,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向原告支付25,125,315.6元,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37.39万元。

(八)公司与刘贞、姜寿林、李柏雄、李志忠、广西信禾通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纠纷【(2021)桂01民初261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刘贞

被告二:姜寿林

被告三:李柏雄

被告四:李志忠

被告五:广西信禾通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四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被告一、二、三签订《股权增资协议》,因被告五未完成目标利润,原告被告对合作协议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8,745,685元;(2)请求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的逾期支付利息1,752,289元(以28,745,6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1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一、二、三共同向原告支付按投资成本4,000万元及以4,000万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的股权回购款共计5,200万元(资金占用费以年利率10%自2018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4)请求被告五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20年间未分配利润3,556,10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差旅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双方已和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调解书,被告一、二、三同意对原告所持有的被告五10%的股权进行回购,并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及分红,股权回购、现金补偿及利润分红的款项合计人民币7,600万元,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5.61万元。

(九)公司与费敏、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SHDS20210186】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费敏

被申请人二: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被申请人一、二签订了《投资协议》,现因股权退出及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一、二共同回购申请人所持有的被申请人二10%的股权;(2)被申请人一、二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2028万元(投资本金1,300万元+年利率8%的资金占用费(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万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公司与王海波的债务纠纷【(2021)鄂0961民初4499】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海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债权确认协议》,债务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814,384.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378元(利息计算:以907,192.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05%,从2021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最终利息金额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1,438元(以1,814,384.33元,按利率10%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被告将其持有的襄阳市溯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5%的股权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4.51%的股权质押给原告;(5)判令原告对被告在第(4)项诉讼请求中质押股权处分后的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一)公司与菏泽金豆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火立龙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767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菏泽金豆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火立龙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4万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按年利率6.8%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8万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按年利率8.6%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对质押股权(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8%的股权)处分后所得款项在第(1)、(2)、(3)、(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目前一审尚未开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30万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二)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912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3,548,5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三)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912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6,050,0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

(十四)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912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4,732,5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1,285万元。

已结案件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68.04万元;剩余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1-099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