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1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9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106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107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关毅雄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111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民先生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43,707,2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7.44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08,453,7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9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5,253,5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971%。

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2,580,2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3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447,8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38%。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3,704,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577,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3,707,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580,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110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五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9.5万元,公司总股本将由960,333,535股减少至960,238,535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960,333,535元减少至960,238,535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之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108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第222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263,1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615,57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405,908.5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209,668.45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28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三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简阳嘉美)、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临颍嘉美)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不再继续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三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简阳嘉美)”的投资建设,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鹰潭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年产16亿罐铝制二片罐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鹰潭嘉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情况如下:

注:公司实际转入“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鹰潭嘉美)”项目专户资金9,485.00万元,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9,439.04万元差异45.96万元,系“三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简阳嘉美)”剩余资金滚存的利息。

三、拟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情形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

1.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部分进口设备。根据海关的操作要求,对于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应当从海关、公司及银行三方签定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该已签约账户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根据国外设备供应商要求,进口设备购置款需要使用外汇支付。因此公司在购置募投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过程中,存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外汇支付设备采购价款,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际需求。

2.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且在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直接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及设备相关税费存在障碍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开具信用证支付,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按照合同及审批流程需以自有资金、外汇和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外汇、自有资金、信用证支付,并对应建立台账,逐笔统计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表,按月编制以外汇、自有资金及银行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报保荐代表人备案。

3.财务部门按月或定期将以外汇(外汇汇率按当月财务记账汇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成置换付款申请单,经履行募集资金付款审批程序后,将以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的非募集资金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进行,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等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非募集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等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非募集资金账户。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69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木林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以现场加通讯的表决方式在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3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董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会人员发生变化,根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相关规定,现对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构成如下:

1.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孙清焕、李冠群、周立宏,主任委员:孙清焕。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计委员会委员:张红、周立宏、陈国尧,主任委员:张红。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提名委员会委员:陈国尧、孙清焕、张红,主任委员:张红。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陈国尧、孙清焕、张红,主任委员:陈国尧。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执行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孙清焕先生提名,并经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唐国庆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担任执行总经理的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聘任执行总经理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002745 股票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7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1月16日,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唐国庆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唐国庆先生因职务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唐国庆先生将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唐国庆先生的辞职《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唐国庆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运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国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唐国庆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公司董事会对唐国庆先生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执行总经理唐国庆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唐国庆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署:

陈国尧 张红

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7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或“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郑明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郑明波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本次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后,郑明波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郑明波先生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郑明波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明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44,7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6%,郑明波先生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郑明波先生在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郑明波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72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执行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21年11月16日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执行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唐国庆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执行总经理唐国庆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唐国庆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

唐国庆 先生, 执行总经理, 中国国籍, 1956年生,无境外居留权,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上海教育学院大专毕业;1991年8月上海交通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企业管理班结业; 1991年9月~1994年11月上海半导体器件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无线电十厂厂长;1994年11月~1998年5月上海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重大项目负责人兼国家909大规模集成电路项目(华虹NEC)首席代表;1998年5月~1999年11月日本三井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助兼营业部长、管理部长;1999年11月~2006年2月上海金桥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2月~2013年2月上海科锐(CREE)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刚(COTCO)光电上海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年2月至2017年上海三星半导体有限公司LED中国区总经理/专务;现任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9月起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9年9月起至2021年11月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执行总经理。

唐国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的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68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6,310,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3,0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29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29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29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283,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268,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朱小艺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93,0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693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3,295,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26,283,617股同意,27,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8,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田

经办律师签字:

朱小艺

邹晓冬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6,0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180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充分合理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亿嘉和”)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130,9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7.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7,737,764.2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272,176.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7,465,587.66元。

2021年4月1日,在扣除证券承销费人民币7,000,000.00元(含税)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700,737,764.22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1年4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3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的管理制度。截至2021年4月19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余额合计为700,737,764.22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2、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3、产品起始日:2021年11月15日

4、产品期限:180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5月14日

5、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1.6%-3.85%

7、参考指标:欧元/美元汇率,观察期内每个东京工作日下午3点彭博“BFIX”页面显示的欧元/美元中间价,表示为一欧元可兑换的美元数。

8、观察期:产品起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前2个东京工作日(含)

9、参考区间:不窄于[期初欧元/美元汇率-30pips,期初欧元/美元汇率+30pips],以发行报告为准(期初欧元/美元汇率:交易时刻欧元/美元即期汇率,表示为一欧元可兑换的美元数)

10、收益日期计算规则:实际天数/365,计息期为自产品起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计息期不调整

11、收益支付频率:到期一次性支付

12、支付工作日及调整规则:若产品到期日处于节假日期间,产品到期日不调整,照常兑付本金,收益将遇北京节假日顺延,遇月底则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13、产品收益说明: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实际年化收益率=1.6%×n1/N+3.85%×n2/N,1.6%及3.85%均为年化收益率。其中n1为观察期内参考指标处于参考区间内的(含区间边界)的东京工作日天数,n2为观察期内参考指标处于参考区间外的(不含区间边界)的东京工作日天数,N为观察期内东京工作日天数。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低年化收益率为1.6%,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85%。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以实际到期收益率为准。

14、投资范围

本金部分纳入银行内部资金统一管理,收益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产品收益与金融衍生品表现挂钩。

15、提前终止

(1)在本产品投资期间,银行有提前终止权。银行终止本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产品期限和实际收益率计算。

(2)银行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②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时间等情形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三)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产品,安全性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水平较低。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金融机构,不存在为本次交易专设的情况。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7,035.94万元,本次委托理财支付金额为26,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152.62%。公司本次对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将严格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处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货币资金”科目,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科目。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证本金的低风险产品,但结构性存款产品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产品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先后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保本型收益凭证等。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另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等相关公告,以及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实际投入金额”为最近12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实际收益”为最近12个月内公司已赎回的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累计收益。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49,500.00万元。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12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