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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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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3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年11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71.463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7,961.6万股的0.3994%。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安信”)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1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9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0-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建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0-018)。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19)。

5、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308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前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58人调整为1,147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7.3856万股调整为1,085.8548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1.8464万股调整为271.4637万股,授予总量由1,359.2320万股调整为1,357.3185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1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79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00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4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9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4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9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年11月16日

2、预留授予数量:271.4637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796人

4、预留授予价格:49.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本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49.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9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11月1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271.463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1.37元(公司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任职期已满6个月的激励对象)/1.5年(任职期未满6个月的激励对象)、2年、3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22%、19.92%、20.37%(采用万得全A一一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1.4637万股,按照授予日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留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2,175.84万元,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奇安信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2、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3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2日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向东召集和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参会董事逐项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1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79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00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奇安信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33)。

(二)审议通过《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董事会同意对《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制定。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3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2日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韩洪伟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4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9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奇安信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141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8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032号,以下简称“032号决定书”)、《关于对邢加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033号,以下简称“033号决定书”),现将上述决定书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032号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21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1年9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资金支付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不足导致关联方资金占用

你公司未按照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于2019年7月19日、8月29日以退款名义向客户上海湘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00万元、150万元,并被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加兴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合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夏)占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资金活动》(财会【2010】1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经2020年3月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6个月。同年9月1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延长至12个月。截至2021年3月2日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公司未将5,000万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的规定。

(三)其它问题

1.制度建设不健全。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未明确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2.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章丹玲作为股东上海合夏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你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但公司未留存章丹玲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此外,2019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多次股东大会均存在部分董事、监事未按规定出席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部分董事会召开程序不规范。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的大部分会议未履行议案提交申请审批程序,个别会议虽履行了议案提交申请审批程序,但未在相关《议案提交申请表》中记载提议人名称、联系方式、提议日期以及提议会议召开时间、时限、地点、方式等内容。此外,你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未提前10日通知董事,亦未按要求作出说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未向全体董事发送会议材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2021年4月16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59.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746万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096.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927.70万元,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不及时

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及子公司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关联法人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鼎)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该债权债务抵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相关金额达到审议披露标准。但你公司迟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该业务,并迟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董事会、2021年7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重要子公司被接管信息披露及相关合并报表范固调整不及时

因相关贷款违约,海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接管了你公司子公司Lacha Fashion I,公司丧失对LachaFashion I的控制权,但公司迟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LaChaFASHION I被接管的信息,并继续将Lacha Fashion I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编制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和年报编制方面

(一)2020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你公司因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原因,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财务报告中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项目存在较大金额的会计差错。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中个别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在2020年末进行拉夏贝尔原品牌集团资产组商誉减值测试时,用于推断预测期以后现金流量使用的增长率确定为3%,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的永续期增长率0%,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确定的永续期增长率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其它问题

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部分内容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间题。

1.关联方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将2020年2月已处置的联营企业新疆恒鼎和2020年7月已处置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品呈实业有限公司披露为关联方,新疆恒鼎仍披露为联营企业。

2.部分数据列报错误。主营业务分析表、利润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的部分项目正负号使用不统一,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表的相关数据填列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积极督促关联方尽快偿还被占用资金,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控,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尽快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五、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033号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邢加兴:

经查,你作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拉夏)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7月至8月,*ST拉夏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原第二大股东上海合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夏)累计转出资金950万元,用于偿还上海合夏的对外借款。上述事项构成上海合夏非经营性占用*ST拉夏的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规定。你作为*ST拉夏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上海合夏互为一致行动人,并是其对外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提出的问题。公司后续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整改,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石网科”)和全资子公司北京山石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山石”)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16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共计人民币13,315,591.25元,具体情况如下:

■■

注:截至2021年11月16日,注1、注2政府补助款项尚未到账。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上述13,315,591.25元政府补助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

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之二】,内容如下:

“2021年8月12日,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其申请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审查并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各相关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及预案进行了磋商。2021年11月16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相关重整意向方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临时管理人发出终止重整意向的函件,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截止2021年11月16日, 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应当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本院决定如下:

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

公司同日还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 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

负责人:陶永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一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 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021年8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其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存在重整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审查,并于 2021年8月20日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 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临时管理人。

本院查明: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原因。

本院认为,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决定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各相关方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及预案进行了磋商。 2021年11月16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报告,称相关重整意向方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临时管理人发出终止重整意向的函件,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截止2021年11月16日,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21万元,扣非前净利润-3.1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3.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9.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1-060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36 证券简称:传音控股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1-049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源科(平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科基金”)持有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数量为78,952,64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85%。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6日,公司接到源科基金通知,源科基金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8,291,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3%。本次权益变动后,源科基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78,952,64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9.85%。

(一)源科基金基本情况

■■

(二)权益变动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的股份情况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源科基金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源科基金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环河路188号公司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一峰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黎明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泽之、左承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