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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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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6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2元/股。

关联董事卢小青、刘为权、徐永前、邢健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2021年12月3日(周五)下午2:00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7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15: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1月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参会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殿志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1年11月15日为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8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数量:579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62元/股

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2021年1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6.6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89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依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5日。

(三)本次授予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1年11月15日。

2、授予数量:579万股。

3、授予人数:89人。

4、授予价格:6.6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 ;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为保持对标口径的一致,在计算对标样本的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时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②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江中药业属于A股WIND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药”类企业,因此选取A股Wind三级行业为“制药”的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从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与江中药业规模相当、业务类似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合计18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IV.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70分(含)-90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7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有关《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首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董事会确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1年1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2元/股。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2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初步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 报备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9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3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78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3日

至2021年12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49)、《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50)、《关于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1-051)。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二) 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日、 12月2日9:00-11:30,13:30-17:00;

(四) 登记方式:到公司投资证券部、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

(五) 登记地点:公司投资证券部。

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江中药业投资证券部

邮编:330096

联系人:丁圆圆

电话:0791-88169323

传真:0791-88162532

(三)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为保证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就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1)公司倡议广大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2)本次会议现场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如确需到现场参会,请将个人近期(14天)行程、有无发烧、咳嗽、乏力及与确诊患者接触史(直接及间接)等信息一并在参会登记时予以登记。股东大会当日仅接受已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会,参会人员需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体温正常、昌通码为绿色的股东可进入会场,请全程佩戴口罩。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