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7版)
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要求。
共67人参与盛美上海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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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盛美上海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其他战略投资者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获配330.3689万股,获配金额与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合计28,221.76万元。
4、本次共有9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69.935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7.76%。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盛美上海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3,355,753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5.0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358.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8.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98.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7.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7.96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21元(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68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8,52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8,125.85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6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12日止,盛美上海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355,75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5,239,005.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3,980,484.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1,258,520.3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3,355,753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437,902,767.34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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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4.70元/股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348,125.85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24,689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3,355,753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69.935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7.7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15.3896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5,153,89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50.2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899,33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03,17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03,170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三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三季度报告。本公司2021年1-9月和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公司2021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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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变动率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会计报表的变动分析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58,672.09万元,较2021年6月30日增长12.76%;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1,119.10万元,较2021年6月30日增长5.56%。公司资产状况总体良好,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未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768.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8.89%;实现营业利润15,759.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12%;实现利润总额15,831.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2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72.6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549.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3.10%,并带动每股收益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订单增多,出货量增加,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提高。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23.57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11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64.71%,主要原因系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经营业绩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应增加。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盛帷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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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张博文、李凌
联系人:李凌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张博文、李凌
张博文: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经济学硕士,具有12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沪硅产业(688126.SH)、德豪润达(002005.SZ)、长电科技(600584.SH)、恩华药业(002262.SZ)、山推股份(000680.SZ)、宁波精达(603088.SH)、科泰电源(300153.SZ)、金石东方(300434.SZ)等IPO、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实务经验。
李凌: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管理学硕士,具有12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和参与了新日股份(603787.SH)、岱美股份(603730.SH)、沪硅产业(688126.SH)等IPO项目和云维股份(600725.SH)、宏源证券(000562.SZ)、云内动力(000903.SZ)、大东方(600327.SH)等再融资项目以及云内动力(000903.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美国ACMR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HUI WANG及其配偶、子女、家族信托承诺
(1)HUIWANG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⑤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⑦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HUI WANG的配偶JING CHEN、其子女BRIAN WANG与SOPHIA WANG分别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3)HUI WANG的家族信托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分别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信托于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信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信托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信托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芯维咨询、海通旭初、金浦投资、太湖国联、芯时咨询、海风投资和芯港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4、公司股东勇崆咨询、善亦企管、尚融创新、尚融聚源、润广投资、上海集成电路产投、浦东产投和张江科创投承诺
(1)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9年12月1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通过控股股东ACM RESEARCH, INC.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6、公司监事董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通过芯维(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4)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通过芯时(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美国ACMR、实际控制人HUI WANG及其一致行动人JING CHEN、BRIAN WANG与SOPHIA WANG及家族信托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将根据实际需要和二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
(2)本企业/本人/本信托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①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A、公司回购股票;B、控股股东增持股票;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②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继续回购和/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股份数量、回购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A、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B、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C、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连续12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b、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a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B、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C、除不可抗力外,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10%,但不超过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D、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④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A、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可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B、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可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2、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半导体专用设备领域的优势,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2、公司控股股东美国ACMR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承诺:本企业或本企业提名的董事将在权限范围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尽最大努力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之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系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5、股票股利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将审慎合理地使用剩余未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逐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多回报。
7、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前,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制订公司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审议后,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将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美国ACMR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购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HUI WANG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金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
如因本所为盛美半导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8、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本次盛美半导体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引用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和/或津贴;
③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JING CHEN、BRIAN WANG与SOPHIA WANG及家族信托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承诺
(1)本企业/本人/本信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本信托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企业/本人/本信托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若因本企业/本人/本信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③在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本信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将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④如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若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如有)依法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③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④如本人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JING CHEN、BRIAN WANG与SOPHIA WANG及家族信托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和控股股东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信托(含本人/本企业/本信托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外),下同)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本信托。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本信托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本企业/本信托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本企业/本信托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对该等业务享有优先受让权。
4、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本信托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JING CHEN、BRIAN WANG与SOPHIA WANG及家族信托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和控股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本信托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本信托及本人/本企业/本信托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人/本企业/本信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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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
(上接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