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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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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5,584.63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14,391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1.3336万股,占发行总量的4.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19,676,952,5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502.74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842,5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96921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5,646,614股,放弃认购数量195,88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8,877,564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8,877,564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95,886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XYZH/2021HZAA10474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1、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8,568.16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5.8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9,604.2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35.03%,主要系公司2021年1-9月持续盈利导致未分配利润上升所致。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1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68,198.90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研发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销售大幅上升所致。2021年1-9月,公司净利润为28,390.46万元,相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主要系随着新冠检测试剂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新冠检测试剂毛利率下降,引起公司净利润增幅小于营业收入增幅。

2021年1-9月,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相比去年同期明显下降主要系2021年1-9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相比2020年1-9月大幅上升所致。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去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系:(1)2021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应收账款收回金额同比增长,引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上升;(2)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主要集中于二、三季度,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尚在信用期未回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

四、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及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安旭生物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孙闽: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了万安科技(002590)首发项目、日月股份(603218)首发项目、久立特材(002318)可转换债项目、宝鼎科技(002552)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威电子(300270)非公开发行项目、山水比德首发项目(300844)。

朱仙掌: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了宁波联合(600051)并购项目、荣盛石化(002493)首发项目、卫星石化(002648)首发项目、华统股份(002840)首发项目、奇精机械(603677)首发项目、寿仙谷(603896)首发项目、杭州园林(300649)首发项目、荣盛石化(002493)2014年公司债券项目、荣盛石化(002493)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山水比德首发项目(300844)。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艾旭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世生、姜学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股东创圣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创圣投资全体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向创圣投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创圣投资的财产份额。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文坤、黄银钱、张炯、洪育焰、周拉拉、魏文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陈东、姚磊、严江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发行人其他股东

发行人其他股东马华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艾旭控股、5%以上股东创圣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在其实施减持时,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世生、姜学英,以及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文坤、黄银钱、张炯、洪育焰、周拉拉、魏文涛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核心技术人员凌世生,持股高管兼核心技术人员董文坤、魏文涛承诺:

本人在任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陈东、姚磊、严江敏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在任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4、发行人未持股高管

发行人未持股高管吴娅鸿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其他股东

发行人其他股东马华祥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1)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1)增持方案的实施期间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1)增持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履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A股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533.34万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4,600万股增至6,133.34万股,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运营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影响、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中美贸易摩擦风险、外销比例较高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质量控制风险、新产品研发和注册风险、核心人员流失泄密风险及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面对以上风险,公司主要改进措施如下:

①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②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在化学发光、质谱检测及分子诊断领域技术研发,推进现有研发成果产业化;

③完善质量控制,对从采购环节到后续生产交付环节进行严格把控,进一步提升产品竞争力;

④重视内部研发人员的培养及外部人才的引进,稳定核心技术团队,减少人员流失;

⑤加强应收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定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催收应收账款,降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积极调配资源,稳健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产品在全球市场的拓展,建成有重点、覆盖广的销售网络。公司将不断优化产品工艺,提高产品性能,丰富产品线,凭借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营销网络进一步拓展市场,从而加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战略布局。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慎重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艾旭控股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④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承诺

创圣投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其他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马华祥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暂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安旭生物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华安证券承诺:

本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联席主承销商为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联席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在为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锦天城律所在为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在为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出具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艾旭控股出具相关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凌世生、姜学英夫妇出具相关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艾旭控股、凌世生、马华祥、创圣投资、姜学英。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因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子公司民生投资跟投持股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