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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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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1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0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9,578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902,554,505股的1.1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2,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67%,回购价格为5.7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18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因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该2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0,255.4505万股减至90,195.2505万股,注册资本将由90,255.4505万元减至90,195.2505万元。

鉴于以上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详细内容如下:

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19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该2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2,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67%,回购价格为5.7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7)。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02,554,505股减至901,952,505股,注册资本将由902,554,505元减至901,952,50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8)。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具体如下: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1、申报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

2、申报时间:2021年11月17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周旭明

4、联系电话:0571-86038116

5、传真号码:0571-88258777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20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对该10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0,270.6505万股减至90,255.4505万股,注册资本将由90,270.6505万元减至90,255.4505万元。2021年9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21年10月8日经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向公司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2900435M

二、名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四、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层

五、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六、注册资本:玖亿零贰佰伍拾伍万肆仟伍佰零伍元

七、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21 日

八、营业期限:2008 年 11 月 21 日至长期

九、经营范围:应急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租赁、销售、维修服务,高空作业平台、抢修维修平台、液压机械、应力监测与调节设备的租赁、销售、维修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安全设备及成套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的租赁,钢结构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安全维护,安全工程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建筑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15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勇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60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上述相关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2,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67%,回购价格为5.7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共计6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16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0,529,578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1月22日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19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9-159)。

4、2019年11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19-162)。

5、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年11月21日,公司实际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22,263,15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0元/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8、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1,131,579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0,529,578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11月21日,2021年11月22日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注:由于2021年11月20日为星期六,非交易日,故解除限售日期顺延至2021年11月22日)届满。

(二)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及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62人,其中2人离职,本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0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9,578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902,554,505股的1.17%,涉及的60名激励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1月22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0,529,578股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已达考核要求,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6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为B。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事宜。

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60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七、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60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尚待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由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17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02,0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70元/股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19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9-159)。

4、2019年11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19-162)。

5、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年11月21日,公司实际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22,263,15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0元/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8、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1,131,579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9)。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的依据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的数量和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2,000股,回购价格为5.70元/股。在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如果公司发生派息,公司将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3,431,400元及对应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实际回购时,如果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则回购价款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02,554,505股变更为901,952,505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表所示: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02,554,505股减至901,952,50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902,554,505元减至901,952,505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上述相关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2,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67%,回购价格为5.7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共计6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11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107,921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

●截止本公告日,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01%(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发布的公告,编号:2018-017);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01%。

2021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1115-1号),获悉汉盈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二、汉盈投资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汉盈投资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冻结原因说明

经公司向汉盈投资询证,冻结原因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汉盈投资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该纠纷并作出(2021)苏0281执6321号执行裁定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将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本次冻结包括孳息。

四、其他说明

汉盈投资最近一年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10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66,764,772.3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44,121,881.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107);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六和案件十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266,764,772.3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44,121,881.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六: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潘玉凤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4月16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15日

诉讼代理人:张杰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4.2万元、逾期罚息134458.94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4.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万元、逾期罚息93500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4日,被告一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恒银宁借字第10040114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 2000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2000万元。后借款人归还5.8万元本金。2020年3月18日,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恒银宁借字第10040318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8000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8000万元。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提前收贷的通知,被告于2021年2月4日收到提前收贷通知书。2020年1月14日,被告二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恒银宁借高保字第10040114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前述0114、0318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要求澄星股份提前归还前述全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澄星集团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履行如上所请。

(二)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及罚息予以认可,但考虑到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对罚息予以降低。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994.2万元、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134458.94元、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支付截至 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93500元、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10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屐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547650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最新进展情况

(1)2021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2)2021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十: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7月8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时间: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2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11月8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为1703657.7元)、罚息(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21年6月15日为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2、被告一承担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4万元。3、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整(《综合授信协议》第二条),授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澄星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澄星集团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且知晓三笔借款用途,约定澄星集团自愿对澄星股份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在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澄星股份提供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三、四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此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光大银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其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光大银行主张的罚息予以降低。2、光大银行主张律师费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1703657.70元、复利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复利、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15万元;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539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06号《执行通知书》和(2021)苏02执606号《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股份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6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高小宁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退休原因,高小宁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高小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相应职务。

公司对高小宁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侯旭华先生、肖东玉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职务变动原因,侯旭华先生、肖东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申请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侯旭华先生、肖东玉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无私奉献,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侯旭华先生、肖东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本行近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于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2日簿记建档,并于2021年11月16日发行完毕。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前5年票面利率为4.80%,每5年调整一次,在第5年及之后的每个付息日附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权。

本次债券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