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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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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1-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00亿元(含3.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2021-031)。

现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96060839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梁文飞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情况:

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程序,登记编号P1005542。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以上各合作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情况。

(二)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情况:

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基金业协会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以上各合作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情况。

三、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与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天津签署了《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7月版)》(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本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4、基金的存续期限:15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本基金。

5、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T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5工作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资金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涉及代销机构赎回资金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若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完成资金交收而引起代销机构及其投资者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6、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A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B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均为0.3%,各类份额各自承担,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当季应收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违约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6)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包括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形成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3)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5)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仅分别依据本合同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6)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本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天津签署了《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计划”)。 本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4、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

5、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追求中短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和投资管理能力,力争通过定性及定量的方式构建风险可控的投资组合,将绝大部分仓位配置于中低风险收益的品种,力争获取相对稳定收益,同时将小部分仓位投资于结构性挂钩的衍生品,力争获得部分高风险收益,最终谋求集合计划资产单位风险收益最大化。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债券逆回购、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保险资管产品、收益凭证、场外期权等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6、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计提的管理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7、退出方式

本次参与份额在当期资金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退出,与管理人签订特殊协议委托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资金除外。

8、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

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即告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有效;

(2)本集合计划成立。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均在上述审批范围内。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主要有以下措施:

1、公司将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关注投资产品的情况,分析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且收益相对固定的理财产品;

3、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及相关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含本次)

八、备查文件

1、《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本次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相关认购资料。

特此公告。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8)。

近日,公司对部分自有资金理财产品进行了赎回,并于近日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公司与上述受托方均无关联关系,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

三、审批程序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进入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未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地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尚未到期余额分别为52,460万元和17,0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七、备查文件

1、理财产品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 1 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06 证券简称:依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21-08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566,725,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7%;其中共质押本公司股份1,225,863,000股(含本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8.24%,占公司总股本的53.50%。

● 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刘连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629,438,9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1%;其中共质押本公司股份1,272,663,000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8.10%,占公司总股本的55.54%。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接到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股份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份解质

2020年8月26日,红豆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编号:临2020-084)。

2021年11月16日,红豆集团将其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的上述7,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解除手续。股份被解质情况如下:

本次解质股份于当日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二、公司股份质押”。

二、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6日,红豆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注:本次股份质押涉及的被担保主债权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质押到期日以实际办理为准。

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红豆集团质押股份中的24,000万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32%,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对应融资余额50,000万元; 无未来一年内到期(含一年,不含半年内到期质押股份,下同)股份。

周海江质押股份中4,300万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4.06%,占公司总股本的1.88%,对应融资余额4,600万元;无未来一年内到期股份。

刘连红质押股份中380万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1.72%,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对应融资余额400万元;无未来一年内到期股份。

(2)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资金偿还能力,红豆集团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周海江、刘连红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个人薪酬等收入。

(3)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8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8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授信额度,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7.4亿元,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按需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申请,同意给予公司2021年度授信额度15,000万元,授信有效期一年,由红豆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持有的编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23733号、第0139840号、第0385327号、第0385730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对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实际贷款金额、期限等以银行审批为准。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资产抵押事项进行了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抵押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银行提供资产抵押,有利于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与《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机构。该议案已于2021年6月24日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信永中和发来的关于变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由于项目人员安排调整,将原安排的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由赵宏祥、朱娟娟,变更为朱娟娟、王存英。

二、本次变更的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变更后的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朱娟娟女士,审计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存英女士,高级审计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具有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2、诚信记录

本次变更后的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次签字人员变更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与内控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告知函》

特此公告。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3 证券简称: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及发函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环境、

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