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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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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1-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 113603 债券简称: 东缆转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1月16日、11月17日、11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得知,截至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证券代码:603606)连续三个交易日(即11月16日、11月17日、11月1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自查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核实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近期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先生、袁黎雨女士函证得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除上述事宜和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外,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者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 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声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没有发生任何在上述规定中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开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1-065

债券代码:113603 债券简称:东缆转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东缆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29日

● 赎回价格:100.092元/张(含当期利息)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1月30日

●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东缆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可转债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3.65元/股转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东缆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100.092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东缆转债”将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赎回价格可能与“东缆转债”当前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若投资者持有的“东缆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及时关注公司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28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东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30.75元/股),根据《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缆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缆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东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缆转债”全部赎回。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东缆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本次可转债提前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东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30%(即30.75元/股),已触发“东缆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1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缆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092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每张“东缆转债”当年(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票面利率为0.5%;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1年9月24日至本次赎回日2021年11月29日,共67天;

每张“东缆转债”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0.5%×67/365=0.092元/张(四舍五入)

本次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92=100.092元/张

(四)赎回程序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至少发布3次“东缆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东缆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1月30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缆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1月30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东缆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29日(含当日)收市前,“东缆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当前转股价格23.65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1月30日)起,“东缆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东缆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2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74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2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2元。

三、风险提示

(一)赎回登记日收市前,“东缆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可转债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3.65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东缆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东缆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二)本次赎回价格可能与“东缆转债”当前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三)若投资者持有的“东缆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及时关注公司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电子邮箱:orient@orientcable.com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1-84号

债券代码:163048 债券简称:19东科01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东科02

债券代码:163150 债券简称:20东科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全体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对会议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建立公司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1-83号

债券代码:163048 债券简称:19东科01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东科02

债券代码:163150 债券简称:20东科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公司激励规模、激励效果等因素,公司拟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原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张红伟先生、李义涛先生、张光芒先生、钟章保先生、王文钧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张红伟先生、李义涛先生、张光芒先生、钟章保先生、王文钧先生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张红伟先生、李义涛先生、张光芒先生、钟章保先生、王文钧先生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1-86号

债券代码:163048 债券简称:19东科01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东科02

债券代码:163150 债券简称:20东科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概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10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规模为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

二、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

(一)2019年1月29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东阳光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临2019-10号)。

(二)2020年1月20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15,787,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回购最高价格10.2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7.60元/股,回购均价8.39元/股,回购资金总额100,895.09万元(不包括交易费用)。

三、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内容

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原为: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员工持股计划,其中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剩余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已回购的股份将优先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公司激励规模、激励效果等因素,公司拟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原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回购情况、财务状况、员工利益等客观因素及发展战略做出的。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业务/技术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符合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关于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的基金认购业务协议,招商证券决定自2021年11月22日起担任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募集发行的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300增ETF;扩位简称:国泰300增强ETF;基金代码:561300;认购代码:561303)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一、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客服电话:400-888-8688

网址:www.gtfund.com

二、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等指定网站查询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文件(《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参加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顺丰控股(002352)非公开发行A股的认购。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公布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获配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情况披露如下: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1年11月17日数据。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云投 公告编号:2021-083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9年1月,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称“南充市代建中心”)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以下称“本诉案”),请求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工程款、投资收益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1)。

2.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反诉(以下称“反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66)。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反诉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反诉案双方当事人的书面质证意见及庭审质证意见,经过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诉案及反诉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内十五日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177,547,890.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利息:以8,747,46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以28,604,65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以164,079,3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132,779,3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以111,649,3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以69,225,960.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65,125,960.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2.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利息:以57,909,96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5日期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以29,909,96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47,819,9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以35,819,9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6年11月30日;以60,431,664.6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30,931,664.64元未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3.北部新城一路利息:以56,359,1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16,359,1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以72,718,2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27,170,929.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

(二)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三)公司对南充市国用(2011)第0110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价款中,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南充市代建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本案本诉、反诉受理费共3,806,198.45元,由公司负担1,492,819.85元,南充市代建中心负担2,313,3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若收到南充市代建中心支付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将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下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部分董事辞职的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部分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长张旭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张旭升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去以上职务后,张旭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杜丹丹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杜丹丹女士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去以上职务后,杜丹丹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檀国彪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檀国彪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去以上职务后,檀国彪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日,张旭升先生、杜丹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檀国彪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48,726股,所持股份按照相关规定锁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选举董事长、增补董事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对张旭升先生、杜丹丹女士、檀国彪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主席及部分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张新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张新昌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辞去以上职务后,张新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赵建宾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赵建宾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去以上职务后,赵建宾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日,张新昌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5,000股,所持股份按照相关规定锁定;赵建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增补监事、选举新任监事会主席的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张新昌先生、赵建宾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暨复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临2021-054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暨复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驰宏”) 于2021年8月16日19时10分左右发生四名员工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呼伦贝尔驰宏停产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6”号公告。

2021年11月17日,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驰宏收到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呼)应急复查〔2021〕002号),同意呼伦贝尔驰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据此,呼伦贝尔驰宏于2021年11月18日逐步恢复生产。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整改复查意见书主要内容

1.呼伦贝尔驰宏在发生事故后先后分两批次聘请专家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危化项目现状评价报告》,综合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先后两次组织的专家验收结果,呼伦贝尔驰宏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现已全部完成整改。

2.事故发生后,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事故调查报告经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呼伦贝尔驰宏提出并落实了以下防范措施:拆除了事发提升阀室、密封了泄漏点、增加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修订了三大规程、增加了警示标识、增设了现场仪表、改造了提升阀气路。

3.呼伦贝尔驰宏重新梳理辨识了风险,建立了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控清单。累计对1300人进行了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处置、应急能力培训及考试。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对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复工的请示》(呼应急字〔2021〕194号)的同意批复,结合上述情况,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呼伦贝尔驰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二、本次事故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呼伦贝尔驰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公司已组织呼伦贝尔驰宏于2021年11月18日有序恢复生产。本次事故导致呼伦贝尔驰宏停产94天,预计减少电锌产量2.6万吨、粗铅产量1.2万吨;预计减少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4亿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产出铅锌精炼产品37.39万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09亿元。

公司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控力度,持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