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比亚迪(A股)、比亚迪股份(H股)
股票代码:002594、0121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传福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日期:2021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比亚迪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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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传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10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其他说明:王传福先生现任比亚迪董事长兼总裁,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其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比亚迪间接持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比亚迪电子;证券代码:00285)11.71%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原因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和2021年11月8日完成新增H股配售,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的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未来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承诺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和2021年11月8日完成133,000,000股和50,000,000股的新增H股配售及登记,本公司股本总数由2,728,142,855股增加至2,911,142,855股。本次配售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513,623,850股A股,通过易方达资产比亚迪增持1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3,727,700股A股,持有1,000,000股H股,合计持有公司518,351,5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7.8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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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小数点差异系四舍五入结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传福
2021年11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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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度
第三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1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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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截止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69,892,386.1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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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收益分配方案已经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单个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
3.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3.5咨询方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证券新增
代销、开通基金定投及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1年11月19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证券新增代销、开通基金定投并参加长江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在全国各城市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程序以长江证券相关业务规定为准。
一、新增代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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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通基金定投
1. 参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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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定投指投资者通过长江证券提交申请,约定固定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长江证券于固定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具体办理事宜以长江证券的业务规则及具体规定为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的营业网点、网银或者手机银行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元。
2)长江证券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长江证券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按长江证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3)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长江证券受理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1、参与费率优惠活动基金为所有本公司已在长江证券代销上线的基金,后续上线基金的优惠活动以届时公告为准。
2、投资者通过长江证券进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均参加长江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固定费率不打折,具体费率优惠活动细则以长江证券公告为准。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敬请投资者留意长江证券的有关公告。
四、重要提示
1、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业务规则,并在正式调整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
2、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五、咨询方式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2、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专线:021-33079999 4008828999
网址:www.py-axa.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4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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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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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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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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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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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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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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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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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议案3和议案4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祝全明先生。
3、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景忠、金明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遵循《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8月18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
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2月18日-2021年8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7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和韦志明先生的卖出行为系执行其已披露的减持计划。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上述人员在发布减持计划公告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也不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时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减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
3、买卖公司股票对象沈云炳先生不属于公司董监高人员,也不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分析判断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606 证券简称:长城军工 公告编号:2021-064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1-186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重大事项将涉及长城军工实际控制权变更。安徽省国资委拟将持有的安徽军工集团51%股权无偿划转给兵器装备集团,战略合作实施完成后,兵器装备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军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该协议为战略合作意向性协议,非正式协议。上述重大事项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该协议仅为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性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且后续协议的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合作实施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重大事项尚需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军工集团”)发来的通知,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签订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
1.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办公地址位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的政府机关。
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最具活力的军民结合特大型军工集团之一,肩负“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神圣使命,连续13年进入世界500强。“十四五”期间,将聚焦科技创新引领,着力效益、效率、规模三个倍增,打造以军品生态圈、汽车生态圈、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两圈一新”高质量产业群,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科技企业集团。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于2021年11月18日在合肥签署该战略合作协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原则与目标
双方按照“相互信任、依法合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推进安徽军工集团与兵器装备集团战略合作,共同促进安徽军工集团做强做优做大,打造百亿级军工集团,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二)战略合作方式与路径
安徽省国资委将持有的安徽军工集团51%股权划转给兵器装备集团,完成股权划转后,安徽军工集团成为兵器装备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兵器装备集团的管理体系。
遵循合规、便利原则,股权采取无偿划转方式。
(三)战略合作后安徽军工集团发展定位
战略合作后,兵器装备集团将安徽军工集团作为重要子企业,发展纳入总体规划,强化兵器装备集团装备体系牵引,将加大各种资源在安徽军工集团的配置力度,将安徽军工集团建设成为以火炮及弹药为体系化的军品研发创新基地和生产制造基地,以汽车关键零部件等为重点的民品研发生产基地,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着力将安徽军工集团打造为百亿级军工集团。
三、对长城军工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预计不会对长城军工2021年经营业绩构成直接影响。战略合作后,有利于公司“十四五”和未来长远发展,增强军工装备体系化和军民融合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行业地位,更好的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该重大事项将涉及长城军工实际控制权变更。战略合作实施完成后,兵器装备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军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安徽省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风险提示
1.上述重大事项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该协议仅为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性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且后续协议的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合作实施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重大事项尚需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6月28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A股普通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2.2元/股(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6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股价已经超过此前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低于人民币2.2元/股(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含)。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165)。
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7)。
现将本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1,687,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77%,最高成交价为5.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96,954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共计5,556,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40%,最高成交价为5.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9,990,52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0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629,567,173股的25%(即657,391,793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不存在回购股份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的情况。
4、公司目前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