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1-2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108,780.6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为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诉,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68.83万元。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以及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本金人民币108,780.65万元。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85,312.84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1,00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宏图高科MTN001”,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构成实质违约,2020年9月,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兑付公司“16宏图高科MTN001”债券本金11,000万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费以及财产保全之担保费等。2020年9月27日,法院作出(2020)苏01民初29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二)公司诉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5,766.1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与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因康美药业未按《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该协议项下“18康美MTN001”的付息义务,构成实质违约;保证人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2021年4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支付公司债权本金15,766.1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财产保全之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后因案件集中管辖,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52民初140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三)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江苏隆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隆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3,606.74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万向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江苏隆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11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被告江苏隆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购回交易金额13,606.74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2020)云01民初410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四)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仲裁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铖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汉龙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兰贵飞商贸有限公司、田满库、漳州市兆天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鲁拓奥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健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谷雨小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25,00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恒富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被申请人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份额,因被申请人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铖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兰贵飞商贸有限公司、田满库、漳州市兆天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健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协议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11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公司本金25,000.00万元及罚息等费用,其他被申请人按协议承担相应责任。2021年2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09921号《关于DS20210291号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受理本案。
(五)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二七实业有限公司、吴继光、何桂香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9,94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泉智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被告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武汉二七实业有限公司、吴继光、何桂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6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公司本金19,940.00万元及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6月11日,法院作出(2021)鄂01民初6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除上述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外,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23,467.81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此前发布的临时公告披露了公司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该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联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上诉。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逾期未履行判决内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4月,因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西藏联尔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西藏联尔的执行,公司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2021年8月,因西藏联尔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法院终结西藏联尔破产清算程序,原判决恢复执行。2021年9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卖出被执行人持有的祥源文化20,273,514股股票。
2.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31执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西藏联尔持有的祥源文化27,661,229股股票。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为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诉,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68.83万元。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23,467.81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
二、此前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 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影城(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五楼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公司关联股东一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复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hoenix Prestige Limited、上海复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复久紫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复远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艺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迈投资有限公司、Spread Grand Limited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因回避表决而不具有表决权,因此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具有表决权)为 51人。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黄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网投系统上线并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网络投票系统上线及发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同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投资收购山东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四川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次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公公司关联股东一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复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hoenix Prestige Limited、上海复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复久紫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复远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艺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迈投资有限公司、Spread Grand Limited回避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投资收购山东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四川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轶律师、程安卿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
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5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
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持股份”)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让方”)的通知,转让方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现将转让方本次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转让背景及转让情况
(一)转让背景
转让方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拟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
(二)公司股权结构及转让方最近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10大股东明细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持有公司20,672,57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22%,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本次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本次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公司10.22%的股份,即20,672,575股(自公告之日起至转让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转让数量做相应调整),所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拟受让中持股份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仅限公司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商业信用良好,已足额筹措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或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
(4)意向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批准程序;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 意向受让方应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意向受让方本次受让股份不得有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安排。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和资料要求
(一)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交《股份受让申请》,载明受让意向和受让方案。
受让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报价:包括每股报价、受让股份比例、总价及报价说明;
(2)支付安排、资金来源:意向受让方应说明支付节奏及资金来源能够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资金证明;
(3)意向受让方就是否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包括基本条件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综合实力;资金实力等;
(4)意向受让方就本次股份受让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情况说明。
(二)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符合上述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于2021年12月10日下午3时(北京时间)之前向转让方提交《股份受让申请》。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程序及审批情况
转让方对本次转让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五、联系方式
转让方指定的受让申请接收人及申请文件接收地址如下:
联系人: 郭韵帷
联系电话:+86 10 8215 1068-8053、+86 18612729031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启迪科技大厦A座22层
六、本次股权转让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在本次公开征集期限内,转让方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如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110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3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及书面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1年11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孙公司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1年11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挂牌转让孙公司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1108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孙公司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市科陆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科陆”)拟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能景”)100%股权。以资产评估机构及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为定价参考依据,陆能景100%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底价为人民币512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按公开挂牌竞价结果确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孙公司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转让挂牌手续、与交易对手方谈判、签署相关协议等事宜)。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式为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最终交易对手方不确定,目前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经公开挂牌程序确定的受让方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将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尚未确定受让方,交易对方的情况将以最终的受让方为准。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987.606万元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以东、艾溪湖四路以南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市科陆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陆能景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20年12月31日,陆能景总资产244,747,451.65元、总负债258,615,922.52元、净资产-13,868,470.87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0元、营业利润-45,562,622.54元、净利润-40,378,672.80元。(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陆能景总资产126,875,103.67元、总负债129,480,826.01元、净资产-2,605,722.35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4,116,135.30元、营业利润35,583,314.44元、净利润11,262,748.52元。(已经审计)
评估情况:
根据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国房资评字【2021】第0110123号),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260.57万元,评估值为440.51万元,评估增值701.08万元。
其他有关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南昌科陆将不再持有陆能景股权,陆能景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21年9月30日,陆能景对南昌科陆及其关联公司尚有共计人民币5,676.78万元款项未支付。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为陆能景提供担保,未委托陆能景理财;陆能景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陆能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为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将在确定受让方后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对方、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内容目前无法确定。
五、涉及股权挂牌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安排。本次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股权挂牌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挂牌转让陆能景100%股权符合公司“聚焦核心主业,剥离非核心业务资产”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盘活资金,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挂牌转让孙公司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盘活资金,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挂牌转让孙公司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
八、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将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对方尚不明确,交易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不能完成交易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4、《江西陆能景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艾华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6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艾华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5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涉案金额:人民币约19,478.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始法院执行程序,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龙熠”)就与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石化”)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岚桥石化、叶成因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2025号】, 法院认为:岚桥石化、叶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3元,由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叶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业务对方和担保方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613万元。若岚桥石化、叶成不依法执行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可转债的有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50号文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发行了69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100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34号文同意,公司6.91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3 月 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艾华转债”,债券代码“113504”。自2018年9月10日起,“艾华转债”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为36.5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81元/股。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0.81元/股的130%,即27.053元/股。若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27.053元/股,将触发“艾华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艾华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艾华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1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21-092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接到股东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的告知函,获悉其对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奥瑞金及下属子公司北京奥瑞金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容器”)、湖北奥瑞金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制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496,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3%。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为122,458,937股,占其所持永新股份总数的99.97%,占公司总股本的23.82%。具体情况如下:
■
三、备查文件
1、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开发的“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以下简称“该项目”)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并将于近期启动Ib期临床试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临床试验申报的主要内容
药物名称: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5ml
拟用适应症:水通道蛋白4抗体(AQP4-IgG)阳性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
(NMOSD)
治疗领域:自身免疫性疾病
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申请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阶段:临床试验
申报受理号:CXSL2101308
通知书编号:2021LP01846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药品
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开展临床试验。
二、该项目研发及注册情况
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是新型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拟用于水通道蛋白4抗体(AQP4-IgG)阳性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的治疗,公司对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于2021年8月完成该项目临床前研究,并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临床试验申请。2021年9月,该项目的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国家药监局正式受理。近日,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针对该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公司按照已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研发费用约12,297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在获得临床试验通知书后,还需开展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
三、同类药物市场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科睿唯安Cortellis数据库显示,全球尚无同靶点同适应症药物上市。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尚需完成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方可上市。新药研发周期长、投入大,疾病相关诊疗进展、试验结果以及审批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本次获得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对公司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该项目,并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