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分别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披露了共计69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4,205,645.73元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065号公告)。其中,王*江等137名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3,112,014.91元。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2号、(2018)云01民初2553号、(2018)云01民初2554号、(2018)云01民初2555号、(2018)云01民初2556号、(2018)云01民初2557号、(2018)云01民初2558号、(2018)云01民初2565号、(2018)云01民初2566号、(2018)云01民初2567号、(2018)云01民初2568号、(2018)云01民初2893号、(2018)云01民初2894号、(2018)云01民初2895号、(2018)云01民初2896号、(2018)云01民初2897号、(2018)云01民初2898号、(2018)云01民初2899号、(2018)云01民初2900号、(2018)云01民初2901号、(2018)云01民初2902号、(2018)云01民初2910号],王*江等137名投资者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公司赔付王*江等137名投资者经济损失共计9,303,726.22元(未包含案件受理费)。判决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江损失841,252元;案件受理费15,81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0,871元。
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全损失36,647元;案件受理费1,14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780元。
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明损失18,622元;案件受理费376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04元。
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损失324,743元;案件受理费8,5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5,744元。
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燕损失148,196元;案件受理费4,63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090元。
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损失19,793元;案件受理费35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18元。
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损失18,289元;案件受理费45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19元。
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损失80,907元;案件受理费2,53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835元。
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杰损失16,866元;案件受理费73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31元。
1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娟损失9,637元;案件受理费14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01元。
1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党*损失85,421元;案件受理费2,74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918元。
1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损失62,327元;案件受理费2,03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419元。
1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损失6,5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5元。
1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珍损失30,695元;案件受理费1,09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649元。
1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损失15,769元;案件受理费46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75元。
1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霆损失22,231元;案件受理费60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18元。
1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损失14,617元;案件受理费32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26元。
1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协损失8,044元;案件受理费13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80元。
1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珍损失24,042元;案件受理费40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01元。
2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锋损失31,282元;案件受理费1,15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667元。
2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刚损失12,973元;案件受理费1,226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79元。
2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茜损失19,153元;案件受理费42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24元。
2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损失10,875元;案件受理费19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33元。
2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损失32,796元;案件受理费89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670元。
2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损失22,576元;案件受理费40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79元。
2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损失4,864元;案件受理费66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3元。
2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华损失223,248元;案件受理费5,98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277元。
2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损失127,194元;案件受理费4,29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735元。
2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聂*霞损失116,877元;案件受理费3,38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565元。
3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碧损失9,640元;案件受理费13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5元。
3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宗损失8,696元;案件受理费1,51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92元。
3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彪损失19,115元;案件受理费59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58元。
3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损失40,799元;案件受理费1,26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880元。
3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艳损失14,428元;案件受理费38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37元。
3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平损失5,4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8元。
3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金损失25,922元;案件受理费58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84元。
3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损失97,325元;案件受理费2,82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178元。
3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损失10,497元;案件受理费20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31元。
3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裴*飞损失587,026元;案件受理费9,936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506元。
4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旭损失46,221元;案件受理费1,45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016元。
4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凯损失14,580元;案件受理费63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77元。
4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损失112,751元;案件受理费3,53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464元。
4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詹*梅损失29,913元;案件受理费1,57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664元。
4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损失491,586元;案件受理费10,54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7,687元。
4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戊损失100,377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259元。
4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海损失12,786元;案件受理费26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81元。
4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锋损失13,644元;案件受理费29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02元。
4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损失18,913元;案件受理费91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88元。
4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宝损失32,990元;案件受理费1,002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688元。
5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弟损失2,477元;案件受理费6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6元。
5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鄢*海损失9,435元;案件受理费13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6元。
5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损失16,369元;案件受理费299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45元。
5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明损失31,413元;案件受理费1,45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690元。
5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损失133,240元;案件受理费4,186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871元。
5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麦*杰损失77,677元;案件受理费1,74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742元。
5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志损失15,624元;案件受理费21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02元。
5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损失5,8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5元。
5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兰*根损失102,212元;案件受理费3,71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641元。
5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博损失19,416元;案件受理费78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87元。
6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损失76,539元;案件受理费4,01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654元。
6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损失71,873元;案件受理费2,364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646元。
6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虎损失56,253元;案件受理费1,712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259元。
6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青损失13,067元;案件受理费26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87元。
6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松损失229,811元;案件受理费7,77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139元。
6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兴损失18,203元;案件受理费85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68元。
6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英损失17,962.86元;案件受理费249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6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损失13,703元;案件受理费29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04元。
6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辉损失35,395元;案件受理费1,082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747元。
6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敏损失72,985.68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7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损失28,119.12元;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7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库损失9,14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8元。
7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损失4,423元;案件受理费1,91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00元。
7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林损失8,448元;案件受理费45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47元。
7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鹏损失35,895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757元。
7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文损失24,591元;案件受理费67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75元。
7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春损失14,081元;案件受理费26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00元。
7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仙损失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7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芮*江损失4,394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5元。
7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益损失79,441元;案件受理费2,57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799元。
8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东损失102,555元;案件受理费2,90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288元。
8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发损失27,635元;案件受理费78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551元。
8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飞损失33,621元;案件受理费641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8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娥损失15,362元;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8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阳损失8,71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负担。
8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瑞损失7,87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56元。
8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损失26,763.92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8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成损失259,177.1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88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8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玲损失35,167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747元。
8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霞损失37,41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795元。
9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瑛损失43,616.1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9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河损失45,702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2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003元。
9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娟损失32,572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4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675元。
9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民损失165,37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6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594元。
9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军损失10,861.94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9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损失5,557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5元。
9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男损失25,43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1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83元。
9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俊损失192,01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78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871元。
9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霏损失44,87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3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984元。
9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华损失71,52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14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594元。
10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莉损失28,40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2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564元。
10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金损失103,05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41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2,272元。
10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武损失12,834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7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80元。
10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敏损失62,84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43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431元。
10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临损失13,517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5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204元。
10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民损失15,81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4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255元。
10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江损失42,377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5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919元。
10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湘损失24,277.9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10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朋损失62,499.2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10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言损失44,578.4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11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成损失70,51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8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621元。
11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损失22,569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2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08元。
11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华损失21,74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2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02元。
11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香损失17,28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3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88元。
11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喜损失1,334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07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29元。
11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亮损失62,509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22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422元。
11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黎*容损失1,90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8元。
11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伟损失78,899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76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791元。
11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红损失19,48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2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50元。
11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霞损失153,302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84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210元。
12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柯*金损失54,21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1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214元。
12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梅损失3,422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3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69元。
12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舟损失135,623.9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12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项*兰损失14,803.3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12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建损失37,853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1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791元。
12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损失15,61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6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250元。
12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损失516,032.4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
12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红损失25,06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5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546元。
12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飞损失6,53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9元。
12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虹损失4,118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78元。
13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损失61,302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85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392元。
13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损失510,67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77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7,773元。
13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伟损失134,933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65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2,955元。
13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福损失47,28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49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030元。
13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损失40,770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5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880元。
13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柏损失214,869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96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135元。
13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杰损失79,84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3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811元。
13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妮损失22,985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0元,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28元。
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获知的投资者诉讼案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披露,如后续可能发生类似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上述判决书的最终判决情况、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此次法院判令公司赔付王*江等137名投资者经济损失共计9,303,726.22元,公司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4,413.00元,以上合计:9,478,139.22元,公司基于谨慎考虑,根据已经判决(和解)案件的赔付情况,已于2020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1,396.32万元的预计损失金额,因此不会影响2021年当期损益。
五、公司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截至本公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资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697起案件中,公司与其中8起案件的投资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2020-094号、2021-080号公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2号、(2018)云01民初2553号、(2018)云01民初2554号、(2018)云01民初2555号、(2018)云01民初2556号、(2018)云01民初2557号、(2018)云01民初2558号、(2018)云01民初2565号、(2018)云01民初2566号、(2018)云01民初2567号、(2018)云01民初2568号、(2018)云01民初2893号、(2018)云01民初2894号、(2018)云01民初2895号、(2018)云01民初2896号、(2018)云01民初2897号、(2018)云01民初2898号、(2018)云01民初2899号、(2018)云01民初2900号、(2018)云01民初2901号、(2018)云01民初2902号、(2018)云01民初2910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爱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租赁公司”)
● 担保人名称: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公 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额度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8亿元(合计),具体情况为:(1)为爱建租赁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5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72号公告);(2)为爱建租赁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2.8亿元的担保。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8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02号公告);(3)为爱建租赁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担保。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3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19-034号公告)
● 本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2,317.66万元(为上述原平安银行5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贷款余额37,021.00万元、原光大银行2.8亿元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贷款余额25,409.2万元和原上海银行3亿元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9,887.46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2021年11月18日,接爱建租赁公司报告,爱建租赁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爱建集团与平安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爱建租赁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8亿元,爱建集团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爱建租赁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爱建集团与上海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上海爱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0.8亿元
(1)为爱建租赁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5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72号公告);
(2)为爱建租赁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2.8亿元的担保。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2.8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02号公告);
(3)为爱建租赁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3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19-034号公告)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6、反担保:无
(二)担保事项审批情况
2021年3月29日,爱建集团八届14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爱建集团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2021年度公司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9亿元(含存续担保余额);有效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班子根据业务以及担保发生情况,在该额度范围内调整对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班子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的各项事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爱建集团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班子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爱建租赁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3572.0441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C05室;法定代表人马金;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
爱建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其中:爱建(香港)有限公司为爱建集团全资子公司。
3.爱建租赁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合并)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2020年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三季度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4.爱建租赁公司目前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安银行签署的合同
1.合同主体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爱建租赁公司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上述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5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72号公告)
3.担保金额
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人民币伍亿元整为限。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5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72号公告)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为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务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与光大银行签署的合同
1.合同主体: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爱建租赁公司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8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02号公告)
3.担保金额:
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8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20-002号公告)
4.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爱建租赁公司在主合同(即《综合授信协议》及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或协议)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与上海银行签署的合同
1. 合同主体: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被担保的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爱建租赁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3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19-034号公告)
3. 担保金额:
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本次新担保金额包含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3亿元担保金额。(详见公司临2019-034号公告)
4.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
合同各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债权人所在地。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全资子公司爱建租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之需,提高了其融资或获取授信的能力,从而增强其盈利能力,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
爱建集团为爱建租赁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方的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经审议生效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99.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余额为454664.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8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爱建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62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爱建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970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12月17日届满,为了顺利完成本次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董事会依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选举方式
本次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提名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15:00时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在上述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对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根据提交的人选召开董事会审核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原则为:学历、年龄、专业能力、本行业及本企业任职经历、胜任能力及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匹配等。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
5、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审核;
6、在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须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妥善履行董事职责。凡具有下述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1、国家公务员或担任公司董事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
12、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应当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若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4、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5、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6、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提名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提名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2、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自然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份持有的证明文件。
(三)提名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提名人必须在2021 年11月26 日15:00 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陈冉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57100785
联系传真:0577-57100790-2066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
邮政编码:325606
八、附件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表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表
■证券代码:0028970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12月17日届满,为了顺利完成本次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监事会依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第四届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选举方式
本次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监事会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个股东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监事总数的二份之一。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提名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15:00时前以书面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在上述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将召开会议,对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
4、在新一届监事会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五、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候选人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监事;
12、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提名监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提名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2、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监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自然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份持有的证明文件。
(三)提名人向公司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提名人必须在2021年11月26日15:00 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陈冉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57100785
联系传真:0577-57100790-2066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
邮政编码:325606
八、附件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表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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