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接15版)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市值计算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1年11月1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购程序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1年11月22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按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新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1年11月22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1年11月23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1年11月23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1年11月23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21年11月24日(T+2日)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1年11月24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1年11月24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1年11月25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即不超过1,702.3220万股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11月2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1年11月26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战略配售募集资金和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还将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配售对象使用在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划转。本次发行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0%。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0%(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轲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安通达工业厂区4栋厂房3层、5栋办公楼1-3层
联系人:刘厚军
联系电话:0755-26616618
传真:0755-26616617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投行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2940052;0755-22940062
发行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鼎阳科技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666.6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0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
(2)国信证券鼎信1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鼎信13号资管计划”)。
1、国信资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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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为国信资本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信资本系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鼎阳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信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国信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2、鼎信13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鼎信1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20日
募集资金规模:6,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SC077,备案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2)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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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鼎信13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鼎信13号资管计划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及备案情况
发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其决议内容如下: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经核查,鼎信13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7月20日成立,并已于2021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SSC077。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鼎信1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鼎信13号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鼎信13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信13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鼎信13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
(1)根据《承销指引》,国信资本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33.3335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鼎信13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266.6670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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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0005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鼎信13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
国信资本、鼎信13号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国信资本、鼎信13号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承销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承销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2、《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承销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四)国信证券相关制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定的《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对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信13号资管计划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对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前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对鼎信13号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战略配售协议》、《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和发行人高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信13号资管计划,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33.3335万股,未超出《承销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5%)。
鼎信1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66.6670万股,未超出《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4、本次发行的2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公开发行股份的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鼎信13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和鼎信13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承销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承销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信资本和鼎信13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信13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国信资本和鼎信13号资管计划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国信资本和鼎信13号资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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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令[第153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证发[20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科创板指引第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注册制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之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的委托,对发行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鼎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及其所涉相关事实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引 言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意见、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的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书仅供公司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和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
1.1 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国信资本
根据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资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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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且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实缴首期注册资本;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全资子公司,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国信证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鼎阳科技无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需要中止或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科创板跟投业务的主体资格;根据其实缴资本银行凭证,国信资本已实缴首期注资人民币150,000万元,具有认购战略配售股份的合法自有资金来源。国信资本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2)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成立公告、备案证明、相关承诺函等文件,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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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持有资管份额的明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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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
发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经核查,该议案内容为设立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计划(即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人员参与情况与上述资管份额的明细信息一致,该议案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真实、合法、有效。
2.关联关系核查
经核查资管计划持有人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均为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除此之外,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鼎阳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其管理人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3.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经核查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验资报告及备案证明,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于2021年7月20日成立,并已于2021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SSC077。
4.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及其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投资方向;持有人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5.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设立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国信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1.2 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
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信资本利用自有资金以发行价跟投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33.33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5%,下同)。因国信资本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信资本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6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下同),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合计为400.0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配售方案符合《科创板指引第1号》、《注册制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战略投资者(此处为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1的合称,下同)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由管理人国信证券代表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资管计划签署战略配售协议、相关承诺函及其他法律文件。)
1.合同主体
(1)战略投资者;
(2)发行人鼎阳科技。
2.投资的先决条件
本次配售需取得政府部门、各方所有必需的同意和批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无任何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止的事项发生。
3.配售款项的缴纳
战略投资者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比例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4.认购股份的交付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后尽快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手续,使战略投资者按照其认购的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登记为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5.陈述、保证和承诺
各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中国公民;各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和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行为能力;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合同等。
6.违约及其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该协议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和通知与送达等其他相关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有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相关制度及其主要规定如下:
3.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1.《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2.《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3.《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3.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2.《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4.《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5.《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资管计划,其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国信证券,且已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了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前述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案,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3.33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5%);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发行人发行股票数量为26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10%)。
4.1跟投配售数量
有关跟投配售比例和认购金额需符合规定。《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33.3335万股,未超出《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5%)。
4.2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
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发行人发行股票数量为26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10%),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共有2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合计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的1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五、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分别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和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律师认为,跟投主体和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战略配售协议及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此外,跟投主体国信资本还承诺:
1.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1号》及《注册制承销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科创板指引第1号》第九条等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1号》及《注册制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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