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大集合产品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8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旗下部分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以下简称“大集合产品”,列表详见附件)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2、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将依据各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符合资产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参与北交所上市的股票的投资。
3、管理人在投资北交所上市的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产品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集合产品资产投资于北交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北交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大集合产品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或选择不将资产投资于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投资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小,往往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弱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北交所设置四套上市标准,其中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因此可能存在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况。
3、北交所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时点、发行规模、发行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新股发行可以采用定价、询价、竞价三种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因北交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4、发行人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无法满足招股文件所选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存在发行中止的风险。
5、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从而影响新股价格的波动,为投资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产生风险。
6、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北交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7、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出现北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影响。
8、北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存在因股价大幅下跌而导致集合计划亏损的风险。
9、北交所股票交易具有盘中临时停牌情形,设有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从而导致相关证券无法买卖的风险。
10、北交所证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和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由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未来的投资安排带来不确定性。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大集合产品资产,但不保证大集合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可投北交所股票的大集合产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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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生态环保集团”)告知函。据该函,四川生态环保集团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变化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四川生态环保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及表决权亦未发生变化。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化的基本情况
近日,四川生态环保集团已完成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工商变更,取得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666937X5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许娟
5、注册资本:498248.2528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3年12月17日
7、经营期限:2013年12月17日至2063年12月16日
8、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19楼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园区管理服务;生态资源监测;节能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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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动前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图
1、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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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后:
三、本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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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四川生态环保集团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四川生态环保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四川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及表决权亦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四川生态环保集团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0日证监许可【2021】2992号文批准,已于2021年11月8日开始募集。
为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适度控制基金规模,保障基金平稳运作,根据《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募集截止日由原定的2021年11月23日提前至2021年11月19日,即本基金在本公司以及其他销售机构的最后一个募集日为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0日起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其中,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接受本基金认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16:00。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88258 证券简称:卓易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9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含);
4.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本次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事项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事项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三)2021年10月15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谢乾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和2021年11月1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股份提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5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对应拟回购股份数量为40万股;回购金额下限1,000万元,对应拟回购股份数量为20万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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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5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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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16,002.5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1,459.33万元,母公司流动资产为81,739.24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1.72%、2.19%、2.45%。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上限金额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0.80%,公司货币资金为21,613.4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2,000万元(含)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谢乾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2021年10月15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将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如期实施该计划,未转让部分公司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事项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事项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0月2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详见《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于2021年11月9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详见《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B884036337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21-081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万元整(即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含税。
● 合作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双方合作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 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因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协议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协议标的情况
公司拟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或“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万元整(即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含税。
(二)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发、批发;玩具设计开发;玩具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游戏游艺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许经营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许可经营项目是: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公司与腾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履行不构成关联关系。因腾讯公司信息保密,无法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与腾讯公司前期尚无合作,最近三年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金额为 0 元。
三、合作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主要内容
基于罗顿是一家以发展数字体育等新兴产业为核心的A股上市公司。其在亚洲电竞推广上获得Olympic Council of Asia(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OCA”)正式授权,同时腾讯有意与OCA进行合作。于此,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相关服务合作。
双方将在合作期限(指本协议有效期内)内在数字体育方向研究、技术交流、亚洲赛事推动等方面开展具体合作。罗顿将为腾讯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确认腾讯获得合作期内OCA官方战略合作伙伴身份,并获得OCA官方战略合作伙伴的品牌权益;推动腾讯电竞产品(包含腾讯或腾讯关联方自行研发的电竞产品和腾讯或腾讯关联方代理发行的第三方研发的电竞产品)在合作期间基于亚洲范围的推广等事项。
(二)合作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1、协议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整(即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含税。
2、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支付合作服务费总额的50%;在本协议生效后且腾讯收到OCA关于腾讯成为OCA战略合作伙伴身份的正式确认函件且双方确认正式公布腾讯OCA战略合作伙伴身份的时间后,支付合作服务费用的30%;合同生效后一个自然年后支付合作服务费的20%。
(三)合作协议生效及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2、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的,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须就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成立、生效、履行等各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及未来生效的法律管辖并依之解释。
2、任何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自仲裁结果做出即对双方产生效力。
3、当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起争议时,除须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外,违约方/侵权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就该等争议主张权利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本协议的签订及后续业务的实施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在数字体育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公司未来开拓国内外数字体育相关领域市场将产生积极作用,将为公司实现拟转型发展成为以数字体育等新兴产业为核心的企业战略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协议金额较大,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 罗顿 编号:临2021-082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8日下午3点30分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产业大厦1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侯跃武监事以通讯方式参会。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波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2021-080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C座2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雪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副总经理刘飞先生、独立董事李正全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高松先生、独立董事牟双双女士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侯跃武先生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健俊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杨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颜廷超先生、副总经理蒋伟锋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工程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联股东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议案1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奔霄、郑翔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21-083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30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2.16%股份的股东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1年11月1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公司拟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1月30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C座27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30日
至2021年11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1、议案2的详细内容请分别见2021年11月15日、11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罗顿发展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临2021-076号)、《罗顿发展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临2021-077号)、《罗顿发展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公告》(临2021-078号)、《罗顿发展关于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21-081号)、《罗顿发展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临2021-082号)等相关公告及附件。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