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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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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1-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1版)

金属镓生产的原料为氧化铝公司分解过后经铝厂过滤盘过滤后的母液。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原料准备工段、树脂吸附工段、饱和树脂水洗工段、解析工段、解析液后工艺处理工段、电解工段和精制工段。氧化铝公司的母液在吸附塔对金属镓进行吸附,吸附尾液输送至氧化铝公司用于生产氧化铝。以新鲜水洗涤树脂表面和孔道内残留的碱性母液及其他杂质,为解析工序做准备。树脂水洗结束后进行酸解析,将吸附在树脂上的镓脱附下来,溶入解析液当中。解析合格液经中和沉淀后产生含镓浆料,经除杂处理产生电解原液,进入电解槽。通过直流电来电解经前期处理过的合格电解液得到粗镓,经精制工段进一步提纯得到成品镓。

金属镓生产工序无废气产生,只有饱和树脂水洗工段产生的水洗废水,主要成分为残留在树脂上的拜耳母液,该废液收集后输送至氧化铝厂生产废水处理站。

3、电厂工艺流程

电厂最主要的设备是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燃料在燃烧时加热水变成蒸汽,将燃料化学能变成热能;蒸汽压力推动汽轮机转动,热能转换成机械能;然后汽轮机带动发电机转动,将机械能转变成电能。

上述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锅炉烟气,锅炉烟气分别经脱硝+除尘+脱硫后,最终经烟囱高空排放。

4、烧碱生产工艺流程

采用离子膜法电解制碱,主要采用原盐为原料,经过化盐、一次盐水、二次盐水精制后电解生产烧碱溶液,同时得到氯气和氢气;电解工段产生的氯气和氢气去石墨合成炉合成得到氯化氢气体,经二级降膜吸收得到高纯盐酸;氯气经干燥后部分压缩成液氯提供给周边化工企业,部分与氢气合成生成氯化氢,尾氯经烧碱溶液吸收生产副产品次氯酸钠。

生产工艺过程中主要污染包括两个,一个为氯氢合成工段的含氯化氢废气,另一处为事故氯处理单元排放的含氯废气。氯氢合成工段采用三级降膜吸收塔+尾气吸收塔吸收处理工艺,氯化氢气体经过三级降膜吸收塔被纯水吸收得到高纯盐酸,少量残余的氯化氢气体再进入尾气吸收塔,与尾气吸收塔上方喷淋的纯水逆向接触反应,使尾气排放满足要求。项目正常工况下淡盐水脱氯、电解和其它用氯单元的开停车及事故氯气、各工段维修或不正常时排出的含氯废气都进入事故氯处理单元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含氯废气通过负压管道进入事故氯处理单元进行处理。含氯废气先从一级碱液吸收塔的底部通入与喷淋下来的碱液逆向接触吸收,喷淋吸收产生的热量通过板换与外界循环水换热,保证氯气正常吸收,未完全吸收的尾氯气从一级碱液吸收塔顶部出来通过管道进入二级碱液吸收塔底部与喷淋下来的碱液再次逆向接触吸收,保证氯气被完全吸收,喷淋吸收产生的热量通过板换与外界循环水换热。这样经过两级事故碱液吸收,使废气浓度满足排放要求后,尾气通过钛风机负压抽吸经40m高的排气筒放空。

(二)标的公司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情况

1、废气排放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兴安镓业、锦鑫稀材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大气污染物,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情况如下:

2、废水排放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三门峡铝业、兴安化工、复晟铝业、锦鑫化工、开曼能源、兴安镓业、优英镓业、锦鑫稀材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锦盛化工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排入田东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锦盛化工废水排放情况如下:

3、固废排放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固废排放情况如下:

(三)标的公司“三废”排放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根据上表,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废气、废水排放情况及一般固废处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废中的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予以处置。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9〕196号)、2020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246号),三门峡铝业、兴安化工、复晟铝业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名单;锦鑫化工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绿色工厂名单。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关于第一批A级企业现场抽查复核结果的复函》,复晟铝业获评超低排放A级绩效企业。另根据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除已披露的环保行政处罚外,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受到其他环保行政处罚,相关公司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综上,标的公司“三废”排放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现有项目、在建项目及拟建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

(一)标的公司无拟建项目,现有项目、在建项目不属于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所有项目均已取得立项、环评的相关审批和/或备案手续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资料,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现有项目、在建项目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现有项目、在建项目已取得如下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批复:

2、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氧化铝、氢氧化铝、烧碱、金属镓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三门峡铝业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三门峡铝业属于第C32大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第321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下第3216小类“铝冶炼”。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的《关于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经核对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现有氧化铝产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效水平较高,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

根据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锦鑫化工现有氧化铝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效水平较高,已按规定履行现阶段必需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截止目前,上述公司已建、在建的氧化铝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

根据孝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兴安化工相关项目均已按规定履行现阶段必需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关停的风险。目前,上述公司已建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未被列入禁止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名录”。

根据平陆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复晟铝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该公司已按规定履行现阶段必需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关停的风险。该公司从事的氧化铝及相关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标的公司无拟建项目,现有项目、在建项目不属于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报告,以及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官网,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均已进行整改,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三、标的公司近3年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并说明上述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

(一)标的公司近3年未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说明,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近3年未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

1、加强风险管理

三门峡铝业设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三门峡铝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同时设置了安环部,负责具体的安全与环保工作。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明确三门峡铝业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职责,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安环部的工作职责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消防器材、安全防护器材的计划、配置、维护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持续完善等。

2、完善制度设置

三门峡铝业通过制度设置加强内部管理,相关制度构成及管理内容如下: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门峡铝业高度重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日常学习与培训,全面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技能,培育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4、确保安全生产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安全运行

三门峡铝业确保安全生产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安全运行。三门峡铝业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相关安全生产设施运行正常、有效,可满足现有生产需求。未来,三门峡铝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投入资金以保障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综上,三门峡铝业最近3年未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就安全生产建立了各项制度及应急管理体系,该等制度有效实施,公司定期对相关人员和物资进行培训和检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安全隐患。

四、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标的公司生产过程中“三废”的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已在预案“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七)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情况”进行补充披露;针对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公司已在预案“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之“(八)标的公司的现有项目、在建项目及拟建项目不属于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中进行了补充披露;针对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已在预案“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九)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标的公司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2、标的公司无拟建项目,现有项目、在建项目不属于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均已进行整改,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3、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近3年未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标的公司已经采取了积极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问题九、预案显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请公司补充披露:(1)未获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及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面积、账面原值、账面价值、实际用途、未取得产权证的原因及拟解决方案;(2)评估上述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并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要求。请律师、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的未获得权属证书土地房产的具体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面积为3,195,476.54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面积为11,353.65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面积占所有土地面积的比例为0.35%,占比较低;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建筑面积为691,131.82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建筑面积为8,702.56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建筑面积占所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24%,占比较低。

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土地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方案如下:

注: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均未确认为账面资产,因此无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

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方案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上述土地房产不属于标的公司的主要生产设施,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重组办法》的要求

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涉及的账面价值为2,102.31万元,占标的公司净资产的比重较低。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产主要涉及压滤车间及办公用房、宿舍、废水间、厨房、仓库等。上述土地和房产主要为辅助性生产用地或厂房,不涉及氧化铝生产中的主要环节,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重要性较低。同时,该等土地、房产一直由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使用,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属争议,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该等土地及房产的权属证书,部分当地政府部门已出具证明予以协调支持。因此,上述情况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三门峡铝业100%股权。根据三门峡铝业全体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三门峡铝业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铝业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明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已就瑕疵土地房产的风险出具承诺

就上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已就可能的相关风险出具兜底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如三门峡铝业或其下属公司因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相关权证/证照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无条件为三门峡铝业或其下属公司承担因前述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

2.如违反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预案“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七、土地和房产相关情况”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三门峡铝业就未获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及房产正在积极办理权属证书,相关土地及房产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较低,截至目前未影响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情况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关于拟置出资产

问题十、预案显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初步商定作价为8.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显示归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约为8.5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预估值的评估方法及依据;(2)结合当前市值、可比公司估值指标等,说明此次置出资产的作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评估师、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预估值的评估方法及依据;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置出资产部分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未得出具体评估值。

最终作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并在重组草案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结合当前市值、可比公司市值指标等,说明此次置出资产的作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本次置出资产作价与可比公司比较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次重组停牌前),福达合金市值为19.21亿元,同时截至2021年9月30日福达合金及同行业公司的市值与2020年净利润(市盈率)、2021年9月30日净资产(市净率)如下:

数据来源:wind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及市净率相对较高,主要系上市公司的市值中均包含一定的流动性溢价及投资者对于该等公司的未来发展预期;而拟置出资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非上市主体,上市公司市值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之比的市净率倍数不能很好的反映置出资产的估值情况,故选用预估值增值率、上市公司市值与置出资产预估值之比进行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暂无类似交易,因此选取自2020年1月以来经证监会审核完成且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的重组上市交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1、最近一年完成的重组上市交易中置出资产评估增值情况

自2020年1月以来经证监会核准完成的重组上市交易中,涉及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的交易其置出资产的评估增值情况(仅比较上市公司置出全部资产负债的案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整体来看,考虑到流动性溢价等因素,重组上市交易中置出资产的评估增值率相对较低;上市公司本次初步协商作价8.5亿元,与2021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净资产基本一致,上市公司后续在确定置出资产作价时,也会结合市场情况统筹考虑。

2、最近一年完成的重组上市交易中置出资产评估值与上市公司市值比较情况

自2020年1月以来经证监会核准完成的重组上市交易中,涉及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的交易,其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与评估基准日上市公司市值的情况(仅比较上市公司置出全部资产负债的案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重组上市交易中置出资产的评估值占市值的比例相对较低,而本次交易置出资产在202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与2021年9月30日的市值之比为44.25%,在上述近期重组上市交易案例的范围内;上市公司后续在确定置出资产作价时,也会结合市场情况统筹考虑。

(二)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推进评估工作,以评估值为基础,确保定价具有公允性

截至目前,本次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暂未确定,但上市公司已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慎核查,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以确保本次置出资产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将以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确保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定价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评估师认为: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交易各方正积极推进评估工作,上市公司置出资产范围及具体处置方式仍在协商细化中;最终作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中水致远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草案中予以详细披露。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1-05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福达合金”)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了《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2021年10月26日,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8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完成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13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为实现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外发展战略、提升海外资金实力、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SF Holding Investment 2021 Limited(以下简称“SFHI 2021”)在境外公开发行12亿美元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21年11月17日,SFHI 2021在境外完成本次债券的发行。本次债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本次债券的发行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SFHI 2021。

2、担保主体: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方式及规模:12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固息债券。

4、发行币种:美元。

5、债券要素:

注:以上债券均为每半年付息一次。

6、发行对象:此次发行遵循美国证券法S条例,面向美国以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7、债项评级:A3/A-/A-(穆迪/标普/惠誉)。

8、担保主体评级:A3/A-/A-(穆迪/标普/惠誉)。

9、适用法律:英国法。

二、其他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境内外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SFHI 2021本次在境外公开发行12亿美元债券,本次发行由公司提供担保。关于本次境外发债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境内外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的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1-10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飞马,证券代码:002210)交易价格于2021年11月16日一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于日前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风险警示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未发现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尚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截止目前,尚未发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了解,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未发现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