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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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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21-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柏龙 公告编号:2021-065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针对供应商借款事项,若陈伟雄、陈娜娜因该事项存在损害柏堡龙利益,且监管机构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同时陈伟雄、陈娜娜无法主动消除损害,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可能导致其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本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截至上述协议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已全部被质押或冻结。若表决权委托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任何原因减持或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对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若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而被司法冻结,且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被司法处置,可能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若公司与各贷款银行无法就上述银行贷款的偿还方案达成一致,公司的核心资产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柏堡龙”)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落实,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作出如下回复说明: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你公司2021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你公司4.7亿元违规担保是陈伟雄、陈娜娜等5名董事违反规定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对于你公司违规担保事项造成的损失,陈伟雄、陈娜娜向本所提交《承诺函》,承诺以自有资产进行弥补。2018年至2020年,你公司累计对四家供应商提供借款25.43亿元,至今有13.71亿元未收回,该对外提供借款事项系陈伟雄与借款方协商后签订借款协议,公司根据协议进行付款。

在此情况下,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此次控制权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消除损害是否具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及期限,相关措施是否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请你公司董事会说明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被实际控制人侵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董事就履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本次控制权变更不涉及股份转让

根据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伟雄、陈娜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中泰集团行使,但是并不涉及陈伟雄、陈娜娜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陈伟雄、陈娜娜仍合计持有柏堡龙205,101,01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8.12%),陈伟雄、陈娜娜不存在通过股份转让方式获取转让对价的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陈伟雄、陈娜娜仍为柏堡龙第一大股东,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以及柏堡龙签订的《合作协议》,陈伟雄、陈娜娜应全力协调解决柏堡龙面临的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并承担前述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并未减轻陈伟雄、陈娜娜消除对柏堡龙以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的责任。

(2)关于消除损害的安排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违规担保余额为4.7亿元,其中4.1亿元由于履行担保责任已被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划扣,剩余6,000万元目前被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冻结。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未当庭宣判。

关于公司违规使用4.7亿元银行理财产品为供应商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事项解决方案如下:

①公司通过司法手段解除担保责任,并向银行追偿划扣资金。

②公司积极督促被担保方履行还款义务。

③该担保事项造成的公司损失,陈伟雄、陈娜娜承诺以自有资产进行弥补。

陈娜娜已于2021年11月14日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拟将位于普宁市普宁大道香员坑段东侧面积为9,5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普府国用(2014)第特02806号、普府国用(2014)第特02807号、普府国用(2014)第特02808号无偿转让予公司,以补偿对外担保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上述土地权利人为陈娜娜,位于普宁普宁大道香员坑段东侧,土地面积合计为9,562平方米。土地商服用地。土地终止日均为2054年7月4日。根据深圳市国政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2020年6月出具的《土地价值咨询报告》,价值为300,055,560元。该土地已为柏堡龙在农业发展银行揭阳分行19,600.00万元贷款进行抵押。

陈伟雄、陈娜娜于2021年11月14日出具承诺函,对于上述土地价值无法弥补公司的部分,尽量在2022年3月31日前以现金或者等额资产偿还。

针对供应商借款事项,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已于2021年6月29日将普宁市宝盈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至普宁市人民法院。由于公司目前仍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公司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结论,积极持续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回监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应偿还的借款。

若陈伟雄、陈娜娜因该事项存在损害柏堡龙利益,且监管机构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同时,陈伟雄、陈娜娜无法主动消除损害,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可能导致其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3)本次表决权委托有利于柏堡龙及其他股东利益

本次柏堡龙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中泰集团将拥有柏堡龙的29%表决权,本次合作目的主要是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柏堡龙资产债务等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促进公司稳定向好经营,维护上市公司、中泰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认为:陈伟雄、陈娜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中泰集团行使,但是并不涉及陈伟雄、陈娜娜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未从本次表决权委托中获取股份转让收入,其仍为柏堡龙控股股东,本次表决权委托主要系为柏堡龙纾困提供实施途径,有利于柏堡龙以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因此,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与中泰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公司与中泰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了该议案的相关资料。

二、截止2021年11月2日,公司处于下述状态下,我们认为此项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1)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1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柏堡龙因此被多家银行停贷,存量贷款逾期、增量贷款无法获得,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柏堡龙需要尽快通过有效途径去解决债务风险问题;

(2)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柏堡龙股份均已被质押、冻结,且其均处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期间,无法通过减持等手段为柏堡龙注入资金,改善经营状况;

(3)柏堡龙处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无法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募集资金改善经营状况;

(4)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号),公司治理上需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三、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会召开及表决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告,本次表决权委托后中泰集团持有你公司2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持有你公司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泰集团之控股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说明:

(1)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查并逐项说明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说明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应期限、解除条件,如否,请提供充分、客观证明材料。

回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认定一致行动人相关规定如下:“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逐条分析如下:

根据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陈伟雄、陈娜娜将其持有的公司29%股份委托给中泰集团行使表决权后,相应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由中泰集团依据其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不再受陈伟雄、陈娜娜意思影响;而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剩余9.12%股份对应表决权依据其自身意志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亦不受中泰集团意思影响。

另外,《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的意思表示限于授权股份相关表决权的委托及受托,不存在合作、合伙及联营的相关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规定的情形。

综上,中泰集团和陈伟雄、陈娜娜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泰集团和陈伟雄、陈娜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请结合问题(1)回复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并结合陈伟雄、陈娜娜夫妇保留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安排,说明该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意图,如否,请说明理由。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根据问题(1)之回复,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中泰集团拥有柏堡龙2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未达到柏堡龙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触发要约收购。

中泰集团系新疆国资委控制的大型国有企业,本次表决权委托,保留陈伟雄、陈娜娜夫妇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柏堡龙在册股东除陈伟雄、陈娜娜外,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拥有的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法与中泰集团拥有的29%股份对应表决权形成对抗,不影响新疆国资委及中泰集团对柏堡龙的控制;②陈伟雄、陈娜娜在服装行业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对柏堡龙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制定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问题(1)之回复,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无论是中泰集团还是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柏堡龙表决权均未超过30%,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意图。

(3)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此次表决权委托期限为36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经各方协商一致,委托期限可予以变更。请明确说明委托期限可变更与不可撤销地委托表决权的具体含义。

回复:

经各方协商一致,委托期限可予以变更,具体含义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需要延长或者缩短表决权委托期限的事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一致后,可对委托期限予以变更。

不可撤销地委托表决权具体含义为在双方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间,陈伟雄、陈娜娜不再将授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自行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应为中泰集团行使表决权提供充分的协助。

3、根据公告,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所持你公司205,101,013股股份均已办理股份质押,占其所持你公司股份的100%,请你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名称、数量、起始时间、期限、融资金额、平仓线等情况,并逐一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需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请结合上述股份平仓线情况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的风险,在存在此类风险情况下,你公司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①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②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2)是否需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陈伟雄、陈娜娜与质权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不存在关于限制陈伟雄、陈娜娜已质押股份实施表决权委托的条款。

为了确保本次表决权委托的顺利实施,中泰集团、陈伟雄、陈娜娜就本次表决权委托与质权人国信证券进行了沟通并征求了国信证券的同意。

(3)质押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的风险

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陈伟雄、陈娜娜质押股份均已违约。为了维持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柏堡龙控制权的稳定性,中泰集团、陈伟雄、陈娜娜与质权人国信证券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致函商情其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对陈伟雄、陈娜娜持有且已质押给国信证券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或其他司法处置,国信证券回函表示同意,支持柏堡龙表决权委托期间陈伟雄、陈娜娜股权及表决权委托稳定,并商情中泰集团加快化解柏堡龙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同时督促陈伟雄、陈娜娜实现付息及按计划分步还款承诺。因此,陈伟雄、陈娜娜质押股份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的风险较小。

(4)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问题(3)之回复,陈伟雄、陈娜娜质押股份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的风险较小。而且,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强制平仓或因其他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的,中泰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因此,双方存在潜在纠纷的可能性较小。

本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陈伟雄持有上市公司125,751,987股股份,占柏堡龙总股本的23.37%,该股份已全部被质押且被司法冻结;陈娜娜持有柏堡龙79,349,026股股份,占柏堡龙股份总数的14.75%,该股份已全部被质押且被司法冻结。本次权益变动后,若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或者司法处置,上市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截至上述协议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已全部被质押或冻结。若表决权委托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任何原因减持或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对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根据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3条约定了甲方(中泰集团)有权单方通知乙方(陈伟雄、陈娜娜)解除该协议的事项,第10.4条约定了乙方的解除权。

(1)请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3条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的撤销是否存在其他前置条件,结合第10.3.6条、第10.4条具体说明是否存在协议双方利用兜底条款单方面取消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表决权委托的撤销是否存在其他前置条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3条约定如下:

“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事项,甲方(指“中泰集团”,下同)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指“陈伟雄、陈娜娜”,下同)解除本协议:

10.3.1乙方、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退市、大额民事赔偿风险或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满足再融资条件或无法进行再融资的;

10.3.2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强制平仓或因其他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的;

10.3.3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的;

10.3.4上市公司因权利人主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10.3.5乙方及上市公司违反本协议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10.3.6乙方及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导致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合作双方的访谈,除《合作协议》第10.3条约定情形外,中泰集团享有的解除权未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2)结合第10.3.6条、第10.4条具体说明是否存在协议双方利用兜底条款单方面取消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

①《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3.6条约定如下:

“10.3.6乙方及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导致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条约定如下:

“10.4乙方的解除权

10.4.1甲方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

10.4.2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10.4.3甲方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10.4.4甲方有违法损害上市利益的行为的。”

②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合作双方的访谈,本次合作主要目的为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

本次表决权委托,能够促进公司稳定向好经营,维护上市公司、中泰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协议双方不存在利用兜底条款单方面取消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

(2)根据《合作协议》第3.2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表决权委托。”,但《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条却规定了乙方的解除权,这二者间是否存在表述矛盾。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

《合作协议》第3.2条约定,“为避免疑义及为实现本次合作目的,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7.2.4条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享有单方面撤销委托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条约定了乙方的解除权,具体如下:

10.4.1甲方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

10.4.2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10.4.3甲方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10.4.4甲方有违法损害上市利益的行为的。

2)《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分析

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条约定的乙方的解除权,具体分析如下:

①《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1约定“甲方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第10.4.2条约定“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第10.4.4条约定“甲方有违法损害上市利益的行为的”;前述约定均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四)规定,属于法定解除权范畴;

②第10.4.3条约定“甲方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属于法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范畴。

协议双方将符合法定解除范畴的情形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明确进行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的条规定。

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条约定的乙方的解除权相关情形外,乙方不享有解除权;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表决权委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作协议》第3.2条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0.4条约定不存在表述矛盾。

(3)进一步说明若协议双方产生分歧,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委托表决权炒作股价的情形。

回复:

根据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于2021年11月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作出如下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措施的约定:

1、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未经中泰集团书面同意,陈伟雄、陈娜娜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表决权委托,中泰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交易双方意见分歧而受到不利影响。

2、陈伟雄、陈娜娜将其持有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泰集团,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在委托期限内,中泰集团根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3)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如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等事项而导致柏堡龙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陈伟雄、陈娜娜已委托给中泰集团的29%股份对应滋生的股份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中泰集团行使。

4、陈伟雄、陈娜娜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中泰集团出具委托书。但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要求,陈伟雄、陈娜娜应根据中泰集团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中泰集团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5、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全部质押、冻结,若相关股份解除质押,陈伟雄、陈娜娜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授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在表决权委托内,如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或冻结,并且中泰集团已实际对上市公司注入了资金(包括现金、担保、资产),陈伟雄、陈娜娜应将解除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滋生的股份)质押给中泰集团,以担保《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

6、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为确保中泰集团所享有的表决权稳定,未经中泰集团事先书面同意,陈伟雄、陈娜娜不得主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7、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陈伟雄、陈娜娜如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泰集团或其指定的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减持的部分除外。

交易双方通过上述安排保证中泰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受双方因意见分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的各项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据“问题5之(2)本次无条件、无对价转让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之回复,本次表决权委托具备真实、合理的交易原因,基于此,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签署《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不存在利用委托表决权炒作股价的情形。综上,本次协议安排旨在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柏堡龙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基于陈伟雄、陈娜娜自身情况和上市公司现状,上市公司切实需要尽快通过有效途径去解决债务风险问题,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利用委托表决权炒作股价的情形。

5、请自查并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交易对价,若是,说明交易对价是否公允,若否,说明本次无条件、无对价转让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之间除公告内容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后续是否存在股份转让的计划或安排,若有,相关股份转让是否受限、是否违反陈伟雄、陈娜娜前期所作的承诺。

回复:

(1)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交易对价

根据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伟雄、陈娜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中泰集团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涉及交易对价。

(2)本次无条件、无对价转让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无条件、无对价转让控制权的原因

①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1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柏堡龙因此被多家银行停贷,存量贷款逾期、增量贷款无法获得,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柏堡龙切实需要尽快通过有效途径去解决债务风险问题;

②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柏堡龙股份均已被质押、冻结,且其均处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期间,无法通过减持等手段为柏堡龙注入资金,改善经营状况;

③柏堡龙处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无法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募集资金改善经营状况。

因此,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签订《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拟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柏堡龙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

2)本次无条件、无对价转让控制权的合理性

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内,为本次合作目的,陈伟雄、陈娜娜如减持所持柏堡龙股份,中泰集团或其指定的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减持的部分除外。”

根据中泰集团出具的说明以及公司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综上,为了公司稳定向好经营,维护上市公司、中泰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表决权委托具有真实性和必要性,且无对价支付是基于实际情况,中泰集团未来若增持柏堡龙股份仍需要进行对价支付,因此具有其合理性。

(3)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之间除公告内容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后续是否存在股份转让的计划或安排

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除公告的《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外,不存在其他协议、约定。

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除问题(2)之回复中约定的优先受让权外,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不存在股份转让的计划或安排。后续双方若制定了相关的股份转让的计划或者安排,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陈伟雄、陈娜娜前期所作的承诺,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6、根据《证券法(2020年修订)》第九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根据你公司前期公告,你公司、陈伟雄及陈娜娜等八名董监高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号)。请说明陈伟雄、陈娜娜是否可能面临被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的风险,其所持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的风险,是否可能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请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1)陈伟雄、陈娜娜是否可能面临被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的风险,其所持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柏堡龙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柏堡龙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娜娜,柏堡龙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柏堡龙时任监事林晓如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如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在柏堡龙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娜娜、陈伟雄是柏堡龙2018至2020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主要参与者,系柏堡龙2018至2020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系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2020年修订)》的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如陈伟雄、陈娜娜最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侵犯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则存在面临被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的风险。如中小股东就前述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的风险。

(2)是否可能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问题(1)之回复,若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而被司法冻结,且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被司法处置,可能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①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涉及转让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该等表决权委托亦不属于妨碍司法冻结的行为,故司法冻结并不影响陈伟雄、陈娜娜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其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柏堡龙及陈伟雄、陈娜娜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其持有的股份短期内无法被司法处置。

③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陈伟雄、陈娜娜应全力协调解决柏堡龙面临的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并承担前述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陈伟雄、陈娜娜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说明,在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若其面临被中小股东起诉并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将尽可能以除本次已授权中泰集团行使表决权的29%股份以外的其他资产予以赔偿,以维持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

④根据中泰集团出具的说明以及公司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3)风险提示

若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而被司法冻结,且陈伟雄、陈娜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被司法处置,可能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7、根据公告,中泰集团将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第5.2.3条,乙方(陈伟雄、陈娜娜)应全力协调解决丙方(上市公司)面临的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赔偿责任。请以表格形式列示公司目前需要化解的债务风险问题,并分别列示中泰集团及陈伟雄、陈娜娜夫妇对于每一事项的解决措施、解决期限。

回复:

(1)证监会调查处罚

(2)诉讼仲裁案件

(3)对外担保

(4)银行贷款

若公司与各贷款银行无法就上述银行贷款的偿还方案达成一致,公司的核心资产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8、根据公告,中泰集团有权向你公司推荐不少于4名董事及1名监事。请结合后续提名安排及具体时间、候选人背景及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管理层选任计划、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安排等,说明中泰集团是否对你公司形成有效控制,以及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

回复:

(1)中泰集团是否对本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及柏堡龙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陈伟雄、陈娜娜及/或柏堡龙应按中泰集团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本次合作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柏堡龙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等事项),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合作的有关事项。”

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①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不对柏堡龙的董事会董事人数及监事会监事人数进行调整;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指“中泰集团”,下同)有权向柏堡龙推荐不少于4名董事并保持甲方所推荐董事于柏堡龙董事会席位过半数;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有权向柏堡龙推荐1名监事;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有权向柏堡龙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⑤乙方(指“陈伟雄、陈娜娜”,下同)及其关联方应通过一切合法且必要的方式确保甲方前述提名/推荐的人选合法合规当选。在甲方提名/推荐的人选当选前,乙方保证柏堡龙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根据《公司法》及柏堡龙《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职。”根据上述约定,中泰集团将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能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任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关于后续提名安排及具体时间、候选人背景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管理层选任计划、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安排等,中泰集团计划提名或推荐具有服装或纺织行业从业经验或者上市公司任职经验且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候选人,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各项事宜,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中泰集团拥有上市公司29%的表决权,成为单一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多的主体,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中泰集团将获取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能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任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泰集团能够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2)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后,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拥有柏堡龙表决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中泰集团拥有上市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根据问题(1)之回复,中泰集团能够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新疆国资委持有中泰集团91.0581%的股权,系中泰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认定新疆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合理、充分。

9、请说明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具体过程、参与筹划人员及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并结合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近一个月内的交易情况,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请你公司报备完整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和本次交易进程的备忘录。

回复:

(1)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具体过程

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主要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1日,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雅静牵头初步与柏堡龙沟通探讨合作事宜。

2)2021年8月24日,中泰集团管理层与陈伟雄、陈娜娜会谈合作事宜。

3)2021年8月30日,中泰集团及中介机构启动对柏堡龙现场尽调事宜。

4)2021年10月27日,中泰集团及柏堡龙主要参与人员就合作协议现场谈判。

5)2021年11月2日,中泰集团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柏堡龙召开董事会审议表决权委托事宜,并于当日签订《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详细具体过程,请见随本回复报备的进程的备忘录。

(2)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

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过程中采取的保密措施主要包括:

1)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过程中,中泰集团与柏堡龙均派专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门磋商,双方约定商谈过程中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

2)本次交易所有相关文件均由专人保管,文件交接过程由专人负责,确保文件内容不外泄;

3)本次交易所有相关现场会议均在专门会议室召开,线上会议均设置密码,参会人员均为项目组人员,不存在无关人员旁听或在公共场所召开会议的情形;

4)督促内幕知情人员对筹划控制权变更信息严格保密,禁止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对相关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3)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中泰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2021年11月2日,中泰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李良甫的配偶王艳红买入1,000股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中泰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2021年11月2日)前一个月内,中泰集团下属公司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育忠、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刘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中泰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李良甫的配偶王艳红出具说明“本人于2021年11月2日买入ST柏龙”股票1,000股,缘由系ST柏龙股价近日上涨,本人判断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故少量买入。”

中泰集团下属公司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育忠出具说明“本人于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2日四个交易日合计买入ST柏龙股票10万股,缘由系ST柏龙股价近日上涨,本人判断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故买入,以期长期持有。”

中泰集团下属公司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刘强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0月28日三个交易日合计买入ST柏龙股票200股,缘由系ST柏龙股价近日上涨,本人判断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故少量买入,以期长期持有。”

(4)请你公司报备完整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和本次交易进程的备忘录

完整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和本次交易进程的备忘录已随本回复同时报备。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