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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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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戈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458,546.31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9,458,546.31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其中3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33,3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62%;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4,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17%。

公司董事郑大伟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董事,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伟女士主持,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3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3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33,375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4,7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号文)的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624,309 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1.48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348,704.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0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

账户名称: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00001306400061936522

金额:截止2021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574,999,991.48元

用途:支付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01306400061936522,截止2021年10月 27日,专户余额为574,999,991.4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余佳洋、郑士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报备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7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中科”) 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号文)的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624,309 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1.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651,287.0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348,704.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0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内,并与监管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情况

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中介费用。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截至 2021年11月1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9,458,546.31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9,458,546.31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预先支付的中介费用。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9,458,546.31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9,458,546.31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1年11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实际情况。

5、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中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方中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10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3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62%;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1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18年8月2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81号)。

3、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年10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14.40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8、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56,600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0462元/股;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04,1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9.1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

10、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290股,回购价格为11.0462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9962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290股,回购价格为10.99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0年9月18日由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

12、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1年1月12日上市流通。

13、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12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4,700股,回购价格为9.1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1年7月12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8月20日完成回购注销。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2018年12月26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1年12月26日届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2019年11月11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11月11日届满。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一)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3%。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3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375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1462%。具体如下:

(二)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7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217%。具体如下:

注:

1、2018年12月25日,公司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完成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2018年12月26日。

2、2019年6月11日,公司实施完毕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首次授予的582,000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756,600股。

3、2019年11月8日,公司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完成向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04,100股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2019年11月11日。

4、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2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完成对前述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34,58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此,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33,375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数量245,485股。

5、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完成对前述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34,7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此,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4,700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数量34,700股。

6、激励对象郑大伟先生、郑鹏先生、陈义钢先生、吴旭先生、常虹先生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30名,预留授予部分4名)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33,375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4,7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3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3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33,375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4,7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解锁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