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7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8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出于子公司经营的正常需要,为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通过此次交易将保障其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公司董事刘清勇先生、车东光先生在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属于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此项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公司对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该项目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壮大核电产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建设该项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9 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7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11月1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监事马春海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汉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出于子公司经营的正常需要,为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通过此次交易将保障其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公司对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该项目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壮大核电产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投资建设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车东光先生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2021年预算批复的通知,公司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申请的项目获批1,410万元。因佳电公司暂无增资扩股计划,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的规定,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增资。
为满足国拨资金的使用要求,佳电公司拟接受哈电集团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总计1,410万元,通过具备资质的关联方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财务公司”)向佳电公司发放。其中首次接受28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3.465%;后续分批次办理手续(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日期为准),贷款利率将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参考,贷款进度由哈电集团及佳电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待佳电公司增资扩股时,依法转为哈电集团对佳电公司的股权投资。
哈电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财务公司系其控制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总额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审批权限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斯泽夫
注册资本:贰拾亿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57741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电机、锅炉、汽轮机零部件及辅助制造、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从事国内外电厂项目开发;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物资供销业(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设备招标业务。
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哈电集团资产总额 6,499,229万元,净资产2,280,041万元;2020 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39,470万元,净利润52,679万元。
经查询,哈电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名称: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7号
法定代表人:许瑛
注册资本:壹拾伍亿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58272697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的融资租赁;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哈电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553,343.03 万元,净资产 219,272.22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2,845.31 万元,净利润 19,748.95 万元。
经查询,哈电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交易总额为1,410万元,其中首次贷款金额为28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3.465%,后续分批次办理手续(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日期为准),贷款利率将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参考,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未提供任何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系交易双方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符合市场原则,价格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签署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280万元
2.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以后自动展期(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3.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3.465%
4.委托贷款将通过哈电集团财务公司发放
5.合同生效条件: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按照规定,本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最终需要以注资方式使用。考虑预算资金应尽快投入使用,以发挥预算资金效益,采用先委托贷款、后择机注资的方式。先由哈电集团将280万元国拨资金通过哈电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若时机成熟,双方将终止委托贷款协议,履行注资程序。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出于子公司经营的正常需要,为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通过此次交易将保障其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438.20万元。
九、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事项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11月19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项目概述
为紧跟国家重点推广第四代核电技术趋势,增强主氦风机产业成套批量生产及试验能力,拓展核电领域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拟投资27,299万元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
实施主体: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本项目投资总额为27,29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3,59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投资3,703万元。
建设周期:3年。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全部利用企业自有资金,争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拟建在佳木斯市,分二处建设。一处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380号的老厂区内,主要新建3跨厂房,新增建筑面积8,475m2。厂房主要用于主氦电机装配及机座、端盖的高质量自制。另一处是在佳木斯市高新区新征土地22,337 m2(合33.51亩),建设主氦风机装配和试验厂房以及办公、食堂、门卫等配套设施,新增建筑面积12,526 m2。新增主要工艺设备38台套,其中老厂区16台套、新厂区22台套。建设配套的土建与公用动力设施、环保和消防设施以及办公生活系统,以满足生产、生活所需。
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的效益测算是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及成本费用水平进行的估算,项目实施并达到设计规模后,可形成年产主氦风机产品6套、高压防爆和普通电机570台的生产能力。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36,000万元,利润总额6,300万元。
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主氦风机是第四代核能系统安全特性的高温气冷堆核心设备,列入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家提出了电力产业结构向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强调要优化发展煤电、优先发展水电、积极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新能源发电。因此,核电的建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
在双碳的战略目标下,能源结构调整已是必然,而核能是安全、经济、高效的清洁能源,从长远来看,发展核电是改善我国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环境污染不可或缺的途径,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重要能源选择,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要选项。
(四)行业技术进步需要
高温气冷堆将是世界上最先投入工业应用的第四代先进的核能发电系统,为我国实现核电“走出去”这一国家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将成为我国未来核电发展的一个重要堆型。同时,高温气冷堆可以大幅降低制氢成本,为后石油时代核能制氢展现了光明前景。
四、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设定高起点,采用先进的制造技术和工艺装备,针对主要生产环节和关键工序进行调整改造,在满足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的前提下,将对佳电公司整体加工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有很大提升。同时,主氦风机设备实现产业化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在核电产业市场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项目存在的风险与采取的措施
(一)项目建设风险
本项目建设周期约为3年,项目建设及运营进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期间影响因素较多,存在建设延期、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
(二)项目审批风险
该项目投产前需通过环评验收、安评验收、职评验收、消防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若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变化,该项目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项审批程序符合规定。
(三)盈利不及预期风险
本项目的效益测算是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及成本费用水平进行的估算,并不代表公司对本项目的业绩承诺。后续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产品价格以及成本水平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项目的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达不到预期。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对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该项目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壮大核电产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投资建设该项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9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公司对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该项目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壮大核电产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投资建设该项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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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1年11月19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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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