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扬州福翌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更名前为“宁波量子聚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福翌”)持有公司股份14,883,5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80%。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并于2021年8月20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扬州福翌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7,69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窗口期不减持),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56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窗口期不减持),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5,13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增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扬州福翌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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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扬州福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扬州福翌(工商更名前为“宁波量子聚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正帆科技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本企业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持。
(3)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正帆科技股份的,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正帆科技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上述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8日,共10日。
(3)公示方式:邮件及公司内部办公系统。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电子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收集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