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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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备方面,绿能慧充产品类型齐全,已推出适合于商业地产领域充电的7kW交流充电桩、30kW和40kW单枪直流充电桩、60kW和80kW双枪直流充电桩;适合于公共充电领域应用的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360kW充电堆;适合于以公交为代表的群充电领域的180kW直流充电桩和720kW充电堆;适合于专用充电领域的320kW和360kW双枪充电桩等。绿能慧充已实现全系列产品覆盖全产业应用场景。
储能产品方面,绿能慧充推出了5kW和10kW光储一体机,已覆盖用户式光储系统;推出60kW/125kWh分布式储能和120kW充放检一体化设备,布局分布式储能领域;推出了150kW光储一体机和250kW储能变流器,切入集中式光储一体化领域。
运营平台方面,公司推出了充电运营平台,不仅能为客户场站提供基本运营管理服务,还可以作为能源管理平台以实现策略控制、充放电管理、设备监控、数据分析等多样化增值功能,为区域内微网建设提供光储充放检一体化智能管理服务。当前绿能慧充已接入充电场站770余座,终端充电桩数量超过8,700台,服务运营商超过300家。
(2)绿能慧充的研发与生产实力
绿能慧充在西咸、绵阳、南充建立了三大研发、生产基地,占地面积约为36,000平方米,配置了动态电源模拟器、可编程电源、直流测试电源、功率分析仪、示波器、功率检测仪等国际一流的检测和实验设备,确保研发至生产各阶段产品的高质量控制。此外,绿能慧充与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充电”)成立了联合实验室,共同推出了全球领先的“能盾”四层充电安全防护技术。
为了更好地把握行业前沿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战略布局,绿能慧充于2021年设立了数字能源研究院,持续研究新能源汽车充电生态中V2G、充放检一体、自动充电、超级充电、无线充电等技术,并加大分布式综合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向发电侧储能应用拓展;在微网系统控制方面,加深交直流混网控制系统,智能接驳调度网络的研究。
绿能慧充自主研发的充电产品覆盖7kW-720kW各类交、直流充电系统,并率先推出了国内领先的新一代充电功率分配技术一星环功率分配技术,该技术可提升充电场站的利用率10%以上。绿能慧充已于2021年成功研发出Chaoji充电大功率液冷系统(单枪最大900kW),支持未来大功率充电网络的建设。
(3)绿能慧充的品牌形象
绿能慧充凭借齐全的产品线、周到的售后服务以及技术创新,树立了业内知名的品牌形象,已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等资质,入选了《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技术创新项目》、《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示2021年拟认定陕西省瞪羚企业》、《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质量标杆培育企业》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工业品牌培育企业》等企业名录,并取得了多项企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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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能慧充的客户基础
绿能慧充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灵活的定制化服务已与众多知名客户建立了战略合作,市场拓展已遍布陕西、新疆、甘肃、四川、广东、江苏、福建、湖南、湖北、云南等多个省份。公司主要战略客户包括国家电网、BP(英国石油)、壳牌、小桔充电、延长石油、陕西电力、西安城投集团、西咸城投集团等。
(5)绿能慧充的多元化战略业务布局
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促使我国能源产业加速向以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分布式能源格局转变。绿能慧充为顺应新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在传统充电桩设备的基础上延伸发展充电运营平台、储能产品、“光储充”一体化微网基站建设业务等,致力于打造能源管理平台,成为综合数字能源生态服务商。
绿能慧充为打造汽车充电生态网,已于2019年4月与小桔充电共同成立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并成立了联合充电实验室,充电业务已覆盖了全国主要83个主要城市,为绿能慧充实现战略布局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综上,绿能慧充拥有齐全的产品种类、较强的研发和生产实力、知名的品牌形象、优质的客户伙伴、前瞻的战略布局,未来成长空间广阔。绿能慧充较好的业务基础为公司业务转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2、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行业发展,公司发展前景可期
(1)对新能源基础充电桩的政策支持
自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相关产业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出要加快“新基建”的建设进度,充电桩建设也被纳入其中。政策的支持使得充电桩市场规模快速发展。
(2)对储能设施的政策支持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GW以上,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政策的支持为储能设施相关产品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对“光储充放”多功能一体化基站的政策支持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一2035年)》要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发展,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一储能系统一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
“光储充放”一体化充电站是基础充电桩的拓展与延伸,集成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等功能,通过太阳能屋顶系统将太阳能转变为电能,并将电能存储于储能电池中,最终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日常充电。该模式下不仅能使用光伏板提供的清洁电能,还能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储能系统,在电网低谷时进行充电,使整个系统实现最优化,降低用电成本。
“光储充放”一体化充电站作为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深入融合的切入点,其发展受到国家大力支持,是新兴的成长赛道之一。在碳中和目标以及头部企业如特斯拉、蔚来汽车的陆续布局等因素的驱动下,“光储充放”一体化充电站市场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行业市场空间广阔。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测算,预计2021年至2025年“光储充放”渗透率将从5%提升至30%,到2030年,“光储充放”渗透率将达到70%。“光储充放”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将推动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
(4)公司收购绿能慧充将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多元化战略布局,未来回报可期
绿能慧充从事充电业务、平台业务、“光储充”一体化微网建设等,充电桩、储能设备已实现批量交货,充电平台作为充电网、车联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的生态云平台已正式运营,在“光储充”一体化微网基站建设已实现交货。因此,公司收购绿能慧充将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多元化战略布局。本次募投项目补充的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未来发展新能源业务,对公司的业务转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家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未来回报可期。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业务转型、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得到增强,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为公司发展新业务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规范有效地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56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收购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泉实业”)拟与交易对方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绿能慧充”)签署《关于收购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绿能慧充100%的股权。经各方协商,初步预估标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不超过9,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
2、本次协议签署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协议的签署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4、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需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收购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1月21日,公司与西安道恒同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兴民、陕西众鑫同创数字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博德恒业能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梵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交易对方”)及绿能慧充签署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绿能慧充100%的股权。经各方协商,初步预估标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不超过9,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
本次收购框架协议的签署已经2021年11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协议签署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西安道恒同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恒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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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兴民(身份证号:610423197412******)
(三)陕西众鑫同创数字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鑫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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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陕西博德恒业能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德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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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安梵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迪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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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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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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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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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数据为标的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框架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包括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等,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可能存在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本次披露财务数据有较大差异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四、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1年11月21日,江泉实业与道恒同创、李兴民、众鑫同创、博德恒业、梵迪咨询签署了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约定,江泉实业将购买绿能慧充100%的股权。
(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江泉实业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初步预估交易价格不超过9,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甲方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股权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
(三)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四)人员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江泉实业及道恒同创、李兴民、众鑫同创、博德恒业、梵迪咨询原则同意尽量保持绿能慧充业务及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以实现江泉实业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本次交易完成后,绿能慧充分管财务和内控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人选由江泉实业负责委派。
(3)本次交易完成后,江泉实业作为绿能慧充股东负责决定聘任、解聘或者更换为绿能慧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4)本次交易完成后,道恒同创、李兴民、众鑫同创、博德恒业、梵迪咨询应保证绿能慧充现有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具体人员名单由各方另行约定)在绿能慧充任职的时间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五)尽职调查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江泉实业将聘请中介机构对绿能慧充的财务、法律以及业务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交易对方及绿能慧充应积极配合上述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照江泉实业及中介机构要求安排适当的工作人员接受访谈,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江泉实业及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七)违约责任条款
因任一方(下称“违约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下称“守约方”)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追究违约方的有关责任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邮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其他
各方同意待绿能慧充的相关评估工作结束后,根据绿能慧充的整体估值情况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并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约定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部分,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
五、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绿能慧充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企业,是集充电、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场站投资、建设与运营,充电平台和大数据管理于一体的新能源生态服务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市场技术的发展趋势。本次交易前绿能慧充与上市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绿能慧充100%的股权,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将得到拓展,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收购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1999]77号”文核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9年7月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元/股,该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36万元后,该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864万元。根据1999年7月19日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深华资验字(1999)第203号验资报告,该次募集资金均已到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12号文”批准,公司于2002年4月实施了2001年度配股方案,本次配股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4月22日,除权基准日为4月23日,缴款期为2002年4月23日至2002年5月13日。本次配股以2001年底总股本数21,902.4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每股配股价11元,本次配股工作于2002年5月13日结束,本次实际的配售股份为3,516.96万股。扣除有关发行费用后,本次配股实际募集资金37,939.08万元,已于2002年5月17日全部到位,由北京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了天孜京验字(2002)第005号《验资报告》。
自前次募集资金到位经验资报告验证确认,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公司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泉实业”)于 2021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邓院平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景宏”)持有公司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75,769,885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总股本的14.81%。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景安”)、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景众”)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53,50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海景安持有公司50,7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2%;北海景曜持有公司50,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4%;北海景众持有公司52,0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2%;深圳景宏持有公司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间接及直接控制公司229,269,885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34.4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来发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和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锁定36 个月。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下,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申请。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2021-061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1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63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经核实,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整改的事项。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经核实,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涉及整改的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