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担任本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9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证发[2021]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上证发[2021]11号,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及《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约定,本基金战略配售对象的选择标准如下: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产品特征确定的其他标准。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名称及拟认购数量如下:
■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约定的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前述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二)配售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亿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63,081.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09%。其中,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认购30,006.00万份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3.34%;其他战略投资者初始认购基金发售份额33,075.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6.75%。
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1、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展集团”)提供的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中发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原始权益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软件园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中发展集团持有中关村软件园公司的97%的股权,是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的控股股东,属于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中发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发展集团拟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30,006.00万份,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3.34%,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发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发展集团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部分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中发展集团。)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战配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提供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国寿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投资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银保监复[2021]14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以及国寿投资持有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000250的《保险许可证》,国寿投资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国寿投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3、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基金”)提供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11月3日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首钢基金提供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首钢基金的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首钢基金属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钢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首钢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首钢基金。)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寿险”)提供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太平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太平寿险提供的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4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27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太平寿险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太平寿险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太平寿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招商财富-鑫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鑫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善1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鑫善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公司章程,招商财富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10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300062724274L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财富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鑫善1号属于由招商财富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鑫善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财富(代表鑫善1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招商财富(代表鑫善1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6、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提供的编号为C202008070056的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凤鸣1号”)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凤鸣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受托人建信信托提供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1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4H134010001的《金融许可证》,建信信托属于信托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凤鸣1号属于由建信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凤鸣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凤鸣1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建信信托(代表凤鸣1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1年10月)》以及中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300101781440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乙方系指中信证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8、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寿险”)提供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日,中信保诚寿险的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保诚寿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5月28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32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中信保诚寿险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下转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