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71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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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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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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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和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农、林群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72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
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由
2021年 11 月 5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11月22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详见 2021年 11 月6日、2021年 11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根据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1元回购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2019年度追加补偿股份合计462,901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525,480,527股的0.09%,并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具体补偿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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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与维科控股所签订的《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1元回购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追加补偿股份合计113,064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525,480,527股的0.02%,并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具体补偿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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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25,480,527股变更为524,904,562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月6日
2、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01室。
联系人:薛春林
电 话:0574-87341480
传 真:0574-87279527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业绩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