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1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项目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2021-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召开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召开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取消原定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日期、投票系统和时间:

投票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9日(星期五)

5、审议议案:《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二、取消原因

11月1日,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公开对外转让所持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公司”)70%股权,挂牌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6日。卫星公司位于河北石家庄,与公司地域相邻、业务相近、市场互补,如能合作,是公司主业扩张的一次重要机遇。为此,公司立即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积极参与摘牌交易事宜,于11月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并确定11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但受挂牌所设相关条件制约和疫情影响,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为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秉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董事会经慎重考量,决定取消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给予公司的支持与理解。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2021年11月22日,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微信和电话等形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当日,会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按时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秦跃中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 11 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管列席。

全体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确认:已收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及附件,已知悉和认可拟审议议案相关内容,同意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同意豁免临时董事会需提前5日发出通知的规定,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其合法性没有异议。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两项议案审议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11 月 23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8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1年11月23日前回复关注函有关事项并披露。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问题进行准备,为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完整,尚需一定时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

公司将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1-117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现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30天结构性存款

产品代码:NZZ00241

金 额:5,000万元

起 始 日:2021年11月23日

到 期 日:2021年12月23日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预期年化收益率:1.6%或2.99%或3.19%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正常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仅限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投入,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告前12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84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1-068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工程师李益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6,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24%,该部分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的股票及上市后公司实施2020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4股后取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李益民先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47%,不超过个人持股的3.328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比例仍不会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

2021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总工程师李益民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高级管理人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除上述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外,2021年5月26日,李益民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88%。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益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李益民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李益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违反减持相关承诺。

公司将严格督促股东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诚鑫公司”)、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执行费用。2021年11月19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执4253号和粤0391执4255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情况

1、申请执行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申请执行起因

2017年12月,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华嵘保理向于都诚鑫公司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华嵘保理与于都诚鑫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保理合同项下约定的融资款还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12月26日。

2018年12月,于都诚鑫公司与华嵘保理签订《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华嵘保理向于都诚鑫公司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人民币1,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一年,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目前,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款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华嵘保理多次催收,于都诚鑫公司并未向华嵘保理清偿相关债务。

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与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袁荣福合同纠纷事项,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徐晶调解,于2020年12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各方确认,截至2020年8月31日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合计5,209,855.87元,后续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未还融资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分期清偿。2、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各方就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全部到期,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可就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偿还的部分按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扣减。4、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7.5万元,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在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至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案件调解费人民币16,000元由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至调解员徐晶。

经各方申请司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粤0391民特265号和(2020)粤0391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仅向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支付律师费27.5万元、利息400万元,之后并未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应尽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华嵘保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请求

华嵘保理申请执行事项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265号和(2020)粤0391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强制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1,209,855.87元,自2020年9月1日起的后续利息,以未还融资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强制被执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未还融资款为基数,自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华嵘保理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执4253号和粤0391执4255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华嵘保理执行申请符合立案规定,决定予以立案。

三、本次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收保理款本金3,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000万元,计提比例为100%。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和华嵘保理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1-001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0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109,77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5,427,101.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50,325,626.06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20,212,619.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84,888,855.14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4,888,855.14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述 3 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年产9200吨高硼硅玻璃产品生产项目、LED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超募资金及发行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启超、杜慧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36号)。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6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4,031,948.8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合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1-119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司股东GL GLEE Investment Hong Kong Limited减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类型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近日,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公告如下:

名称: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54175237Y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3年09月03日

营业期限:2003年09月0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冻干粉针剂、生化原料药、片剂(含抗肿瘤药);生物医药开发研究;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1-006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项目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标公示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龙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分公司发来的4份《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人确认,公司为龙煤物流一批次设备(项目编号:LMWL2022-01)的中标人,标段号分别为: SB202201003-1(2650.8万元)、SB202201004(576万元)、SB202201005(576万元)、SB202201010(12312.3万元),中标金额合计16115.1万元人民币。

二、中标项目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项目的中标总金额为16115.1万元人民币,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且顺利实施后,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标项目尚未签署正式合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合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SB202201003-1)、《中标通知书》(SB202201004)、《中标通知书》(SB202201005)、《中标通知书》(SB202201010)。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1-141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债券代码: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完成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金备案情况

为落实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牧食品产业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公司农业产业链的拓展并优化区域布局,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安徽国元新希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金橡树投资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的安徽国元新希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基金”,该名称为工商最终核定名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0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发起设立安徽国元新希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截至目前,该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名称:安徽国元新希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管理人名称: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9日

备案编码:STC725

二、备查文件

安徽国元新希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备案证明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