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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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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2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11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2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42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赖国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董事赖国强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董事郭强先生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相关文件;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周雄秀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上1-6项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6。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6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3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金兴宜、朱红芬等10人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鲁晓红、袁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2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5,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大额存单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2021/11/19-2022/2/19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本次大额存单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

(三)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0号)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00,074股,发行价格1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7,008,14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54,757.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053,382.0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8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五)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安全。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月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1、理财产品名称:大额存单产品

2、理财产品类型:保本固定收益型

3、预期年化收益率:3.2%

4、认购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5、认购期限:2021/11/19-2022/2/19,共计92天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银行大额存单产品为存款类产品,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分析

1、本次转存的产品为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产品类型为保本固定收益型,该产品风险等级低,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大额存单产品存续期间,财务部门将建立相关台账,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交易对方为兴业银行(601166),兴业银行为已上市的商业银行。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395,394.93万元,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购买的委托理财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转存银行大额存单产品为保本固定收益型大额存单,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10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10亿元(含),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3日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上述受托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定期存款和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进行现金管理合作。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赎回的金额为0.48亿元(含本次),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与期限的要求。

六、备查文件

本次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1年11月17日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九文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以 11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出售部分金融资产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投资收益,同意公司以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方式减持部分英搏尔股票,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总股本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择机实施,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机、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签署相关协议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金融资产的议案》,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现持有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81,以下简称“英搏尔”)股票337.176万股,占其总股本4.46%,全部为非限售流通股。为进一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投资收益,公司将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方式出售持有英搏尔部分股票,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授权经营管理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择机实施本次交易,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机、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签署相关协议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56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096114-X

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6号1栋

法定代表人:姜桂宾

主营产品: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及电源总成

2.标的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情况

1)2020年度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2)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3.公司持有的英搏尔股票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英搏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股票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出售股票资产具体收益情况受实际出售股数和出售价格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减持股份的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出售部分金融资产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5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度,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因 2017年度盛世骄阳实现的净利润和运营收入比例指标均未达到承诺的业绩指标,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补偿责任人徐蕾蕾须向公司补偿股份2,240.53万股(公司以总额1元予以回购)、现金6,753.16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要求徐蕾蕾于2018 年12月31日前将该笔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徐蕾蕾亦对此业绩补偿事项进行了承诺,但徐蕾蕾未能如期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相关股份补偿因股份进行了质押亦未能补偿到位。

考虑到徐蕾蕾业绩补偿存在的违约风险,为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8年3月16日,公司就徐蕾蕾未履行2017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18 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二、诉讼一审情况

2019 年2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 年 5 月7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36 号】。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9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三、二审上诉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后,公司收购盛世骄阳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及其配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9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终639号】,因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案涉争议股票享有质权为由,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法院裁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9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四、重二审初审情况

2020 年9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1年2月1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4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21年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五、本次诉讼情况

2021年7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民终923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徐蕾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1元价格向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405,300股,并协助办理股票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277元(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徐蕾蕾、孔晓负担。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重二审的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对公司追回业绩补偿产生积极作用,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