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7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三份《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不具有排他性,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6月1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年11月23日,公司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同日,公司与天畅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天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同日,公司与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天畅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均有意向以产业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情况如下:
一、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一)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ATBF6H
3、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荣先奎
7、成立日期:2018-12-24
8、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陕西省国资委下属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实际控制的以化工板块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平台,陕煤集团由陕西省国资委全资控股,旗下二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60余家,上市公司4家,员工总数12万余人,系世界500强企业。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托国资平台和陕煤集团的资源,拥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投资实力。
(二)天畅控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畅控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50110269X
3、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包桥路18号-1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张天任
7、成立日期:2015-07-22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控制类信息及需前置许可项目);金属材料(除贵、稀及放射性金属)、建筑材料、五金电器、电池生产设备、电池生产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9、天畅控股有限公司系天能动力国际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819.HK)、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19)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以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为主的企业,拥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投资实力。
(三)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65144344
3、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庄奎龙
7、成立日期:2011-06-08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25)的控股股东,是一家集PTA、聚酯、涤纶纺丝、加弹、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现代大型集团,拥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投资实力。
二、《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1、意向投资人的合作意向
1.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意向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1.2 乙方将以恢复甲方盈利能力、减轻甲方债务负担、提升综合实力等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
1.3 各方全力推进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并根据合作进度积极协商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1.4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并在丙方书面提供了指定银行账户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丙方保障乙方该重整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并承诺不做任何使用,支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的收款凭证回单。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如乙方未能达成重整合作意向,或在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或乙方经评估认为甲方不能满足其投资要求,则乙方有权退出参与重整投资,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沿原支付方式退还签署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不计利息)。
2、重整投资的合作框架
2.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注入现金方式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现金受让甲方股份(股份来源为甲方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份或其他合法途径)。
2.2 乙方拟投资入股后成为甲方单一最大股东。最终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2.3 乙方投入资金用于支付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并根据需要解决尤夫股份相关债务问题。同时,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应提供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发展方案和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利于上市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2.4 最终投资方案和投资金额以丙方和乙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记载为准,并将载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
3、甲方和丙方承诺
3.1 积极配合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开展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应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甲方的相关资料、信息。
3.2 在满足5.3条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乙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保证金退还。
4、乙方承诺
4.1 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对所了解的甲方全部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2 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并经过乙方全面尽职调查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按照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及管辖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5.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可在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5.3 在触发以下任意一条条件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乙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保证金1,000万元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不计利息)。
(1)管辖法院未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或甲方重整失败;
(2)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甲方、丙方未能与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达成重整合作条件,或未能在一定期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主动申请退出参与重整投资的;
(3)在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或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6、其他
本协议为各方就甲方重整事宜的框架协议,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并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如有必要)。
(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天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畅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1、意向投资人的合作意向
1.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意向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1.2 乙方将以恢复甲方盈利能力、减轻甲方债务负担、提升综合实力等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
1.3 各方全力推进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并根据合作进度积极协商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1.4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如各方未能达成重整合作意向,或在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则乙方有权退出参与重整投资,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不计利息)。
2、重整投资的合作框架
2.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注入现金方式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现金受让甲方股份(股份来源为甲方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份或其他合法途径)。
2.2 乙方拟投资入股后成为甲方单一最大股东。最终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2.3 乙方投入资金用于支付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并根据需要解决尤夫股份相关债务问题。同时,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应提供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发展方案和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利于上市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2.4 最终投资方案和投资金额以丙方和乙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记载为准,并将载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
3、甲方和丙方承诺
积极配合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开展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应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甲方的相关资料、信息。
4、乙方承诺
4.1 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对所了解的甲方全部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2 按照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及管辖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5.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可在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5.3 在触发以下条件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乙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保证金1,000万元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不计利息)。
(1)管辖法院未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或甲方重整失败;
(2)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甲方、丙方未能与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达成重整合作条件,或未能在一定期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主动申请退出参与重整投资的;
(3)在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或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6、其他
本协议为各方就甲方重整事宜的框架协议,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并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如有必要)。
(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1、意向投资人的合作意向
1.1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意向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1.2乙方将以恢复甲方盈利能力、减轻甲方债务负担、提升综合实力等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
1.3各方全力推进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并根据合作进度积极协商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1.4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如各方未能达成重整合作意向,或在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则乙方有权退出参与重整投资,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不计利息)。
2、重整投资的合作框架
2.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注入现金方式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现金受让甲方股份(股份来源为甲方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或其他合法途径)。
2.2 乙方投资总金额以及投资后持股数额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2.3 乙方投入资金用于支付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并根据需要解决尤夫股份相关债务问题。同时,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应提供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发展方案和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利于上市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2.4 最终投资方案和投资金额以丙方和乙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记载为准,并将载入甲方管辖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
3、甲方和丙方承诺
积极配合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开展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应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甲方相关尽职调查资料。
4、乙方承诺
4.1 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对所了解的甲方全部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2 按照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及管辖法院批准通过的甲方重整计划积极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5.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可在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5.3 在触发以下条件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乙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保证金1,000万元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不计利息)。
(1)管辖法院未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或甲方重整失败;
(2)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甲方、丙方未能与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达成重整合作意向,或未能在一定期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主动申请退出参与重整投资的;
(3)在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或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
6、其他
本协议为各方就甲方重整事宜的框架协议,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各方履行本框架协议所述交易的义务将依据有关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产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
四、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三份《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不具有排他性,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2、《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天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