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55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10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北洋天青”)80.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项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或“本次发行”),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交易双方协商,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及对价股份分期解锁期限延长至2024年度,并相应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标的资产交割及锁定期安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安排如下:
(一)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中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及钱雨嫣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亦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负担。
上述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及钱雨嫣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自本次重组发行完成日起满12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就2021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4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就2022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2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三期: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就2023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2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四期: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五个会计年度,下同)所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
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及钱雨嫣保证,对于其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至该等股份按上述分期解锁约定解锁前,其不会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杨平、肖中海、夏涛、王华东、修军、傅敦、陈政言在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亦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负担。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杨平、肖中海、夏涛、王华东、修军、傅敦及陈政言均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内,上述发行对象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标的资产交割
1、交易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完成交割。鉴于北洋天青系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设定了比例限制,双方同意,上市公司拟购买的北洋天青股份的交割按以下步骤分步完成:
(1)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5日内,北洋天青股东李红先将其拟转让的北洋天青股份中的220万股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
(2)北洋天青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将北洋天青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北洋天青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除上述已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股份外,交易对方应立即将拟转让的北洋天青股权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黄晓峰、陶峰应尽最大努力配合完成上述交割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的股份转让文件、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等。
2、上市公司将按照如下进度分二期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第一期:自本次交易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标的公司80.00%股份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且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条款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后1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合计67,433,884.41元。
第二期:业绩承诺方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五个会计年度)所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全部履行完毕后1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现金对价合计2,000万元。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黄晓峰、陶峰同意,在现金对价支付前,如果任一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或《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向上市公司履行相关现金补偿/赔偿义务但尚未履行的,则上市公司有权在向其支付现金对价时直接扣减相应应补偿/赔偿金额,该等扣减金额视同于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应部分的现金补偿/赔偿义务,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及黄晓峰、陶峰继续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赔偿义务,且交易对方及黄晓峰、陶峰之间就上述现金补偿/赔偿义务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1、业绩承诺
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为:
■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净利润(指北洋天青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以下简称“实际利润数”)与标的公司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其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承担补偿义务。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京城股份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及应补偿的现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及黄晓峰、陶峰应在收到前述上市公司通知后20日内分别将承担的业绩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召开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如果京城股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则业绩承诺方同意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60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京城股份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京城股份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述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2020年度至2024年度当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利润数-当期实际利润数)÷2020年度至2024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
前述业绩补偿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则业绩承诺方无需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按年度进行补偿,以前年度补偿的后续年度不得冲回。
除附加业绩补偿金外,业绩承诺方因业绩承诺差额和标的资产减值所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李红等17名自然人及青岛艾特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24,640万元(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
业绩承诺方之间应当按照本次拟出售的股份所占相对持股比例(即任一业绩承诺方本次拟出售的北洋天青的股份比例÷60.09%)各自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承诺方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方所持剩余股份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业绩承诺方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股份=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作为股份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方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偿金额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京城股份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业绩承诺方之间就现金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晓峰、陶峰同意就业绩承诺方所应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确保业绩承诺方能够按约定履行义务,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将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设置锁定期及分期解锁安排,业绩承诺方承诺,在12个月锁定期内及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至按分期解锁约定解锁前,业绩承诺方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或尚未解锁的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如业绩承诺期间京城股份发生除权(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股利)行为的,则前款中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承诺方及黄晓峰、陶峰同意,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累计净利润合计低于14,950万元的,业绩承诺方除按前述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当年应补偿金额(包括应补偿股份和应补偿现金)外,还应另行向上市公司支付合计金额2,000万元的附加业绩补偿金,业绩承诺方之间分别应承担的附加业绩补偿金如下:
■
如业绩承诺方根据上述条款约定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上述2,000万元附加业绩补偿金,则上市公司可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期现金对价中直接全额抵扣前述附加业绩补偿金,即上市公司无需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业绩承诺方支付前述2,000万元的第二期现金对价。
(3)标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应由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时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交易对方。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则各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部分。黄晓峰、陶峰就业绩承诺方所应承担的前述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超额业绩奖励
各方同意,如果北洋天青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均超过《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将北洋天青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30%、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40%、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50%和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5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于北洋天青任职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奖励人员的具体名单及奖励金额、分配方案由北洋天青总经理提出并经上市公司认可和北洋天青董事会决议后实施。本条所述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上市公司应当于北洋天青2024年度专项审计/审核结果出具后,按照上市公司与北洋天青拟定的奖励方案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奖励金额。
业绩承诺补偿、标的资产减值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交易对方、黄晓峰、陶峰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黄晓峰、陶峰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本次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及对价股份分期解锁期限延长至2024年度。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的变化,亦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结合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摘要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公司拟与北洋天青部分股东及黄晓峰、陶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锁定期安排、标的资产交割、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等相关交易条款予以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原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3月31日,截至目前相关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公司组织相关审计机构进行了补充审计,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次交易的反馈意见,结合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司会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与落实,编制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经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56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田东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北洋天青”)80.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项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或“本次发行”),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交易双方协商,公司同意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及对价股份分期解锁期限延长至2024年度,并相应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标的资产交割及锁定期安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安排如下:
(一)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中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及钱雨嫣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亦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负担。
上述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及钱雨嫣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自本次重组发行完成日起满12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就2021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4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就2022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2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三期: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就2023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2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四期: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五个会计年度,下同)所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
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及钱雨嫣保证,对于其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至该等股份按上述分期解锁约定解锁前,其不会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杨平、肖中海、夏涛、王华东、修军、傅敦、陈政言在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亦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负担。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杨平、肖中海、夏涛、王华东、修军、傅敦及陈政言均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内,上述发行对象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标的资产交割
1、交易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完成交割。鉴于北洋天青系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设定了比例限制,双方同意,上市公司拟购买的北洋天青股份的交割按以下步骤分步完成:
(1)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5日内,北洋天青股东李红先将其拟转让的北洋天青股份中的220万股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
(2)北洋天青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将北洋天青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北洋天青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除上述已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股份外,交易对方应立即将拟转让的北洋天青股权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黄晓峰、陶峰应尽最大努力配合完成上述交割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的股份转让文件、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等。
2、上市公司将按照如下进度分二期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第一期:自本次交易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标的公司80.00%股份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且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条款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后1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合计67,433,884.41元。
第二期:业绩承诺方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五个会计年度)所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全部履行完毕后1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现金对价合计2,000万元。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黄晓峰、陶峰同意,在现金对价支付前,如果任一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或《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向上市公司履行相关现金补偿/赔偿义务但尚未履行的,则上市公司有权在向其支付现金对价时直接扣减相应应补偿/赔偿金额,该等扣减金额视同于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应部分的现金补偿/赔偿义务,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及黄晓峰、陶峰继续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赔偿义务,且交易对方及黄晓峰、陶峰之间就上述现金补偿/赔偿义务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1、业绩承诺
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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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净利润(指北洋天青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以下简称“实际利润数”)与标的公司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其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承担补偿义务。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京城股份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及应补偿的现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及黄晓峰、陶峰应在收到前述上市公司通知后20日内分别将承担的业绩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后召开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如果京城股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则业绩承诺方同意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60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京城股份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京城股份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述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2020年度至2024年度当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利润数-当期实际利润数)÷2020年度至2024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
前述业绩补偿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则业绩承诺方无需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按年度进行补偿,以前年度补偿的后续年度不得冲回。
除附加业绩补偿金外,业绩承诺方因业绩承诺差额和标的资产减值所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李红等17名自然人及青岛艾特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24,640万元(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
业绩承诺方之间应当按照本次拟出售的股份所占相对持股比例(即任一业绩承诺方本次拟出售的北洋天青的股份比例÷60.09%)各自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承诺方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方所持剩余股份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业绩承诺方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股份=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作为股份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方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偿金额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京城股份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业绩承诺方之间就现金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晓峰、陶峰同意就业绩承诺方所应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确保业绩承诺方能够按约定履行义务,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将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设置锁定期及分期解锁安排,业绩承诺方承诺,在12个月锁定期内及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至按分期解锁约定解锁前,业绩承诺方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或尚未解锁的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如业绩承诺期间京城股份发生除权(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股利)行为的,则前款中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承诺方及黄晓峰、陶峰同意,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累计净利润合计低于14,950万元的,业绩承诺方除按前述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当年应补偿金额(包括应补偿股份和应补偿现金)外,还应另行向上市公司支付合计金额2,000万元的附加业绩补偿金,业绩承诺方之间分别应承担的附加业绩补偿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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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业绩承诺方根据上述条款约定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上述2,000万元附加业绩补偿金,则上市公司可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期现金对价中直接全额抵扣前述附加业绩补偿金,即上市公司无需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业绩承诺方支付前述2,000万元的第二期现金对价。
(3)标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应由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时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交易对方。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则各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部分。黄晓峰、陶峰就业绩承诺方所应承担的前述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超额业绩奖励
各方同意,如果北洋天青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均超过《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将北洋天青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30%、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40%、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50%和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5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于北洋天青任职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奖励人员的具体名单及奖励金额、分配方案由北洋天青总经理提出并经上市公司认可和北洋天青董事会决议后实施。本条所述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上市公司应当于北洋天青2024年度专项审计/审核结果出具后,按照上市公司与北洋天青拟定的奖励方案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奖励金额。
业绩承诺补偿、标的资产减值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交易对方、黄晓峰、陶峰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黄晓峰、陶峰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本次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及对价股份分期解锁期限延长至2024年度。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的变化,亦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结合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摘要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公司拟与北洋天青部分股东及黄晓峰、陶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锁定期安排、标的资产交割、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等相关交易条款予以调整。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原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3月31日,截至目前相关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公司组织相关审计机构进行了补充审计,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次交易的反馈意见,结合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司会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与落实,编制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57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李红等17名自然人及青岛艾特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80%股权,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43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立即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鉴于部分问题仍需时间进一步核查与落实,公司预计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并于2021年11月9日公告了《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目前,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讨论及落实,现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的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58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修订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2021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43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会同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逐项予以讨论、核查并着手落实。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财务数据加期审计以及本次交易最新进展情况,对本次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披露和完善,出具并披露《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修订说明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报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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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59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李红等17名自然人及青岛艾特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天青”或“标的公司”)80.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未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经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与前次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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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与前次交易方案相比,本次交易方案未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作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已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第十届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已就本次方案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60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股票价格于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及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核实,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1 年11月23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23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核实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征询,现将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本次交易2021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43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回复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自《反馈意见》回复届满之日(即2021年11月12日)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于2021年12月24日前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材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经向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函证,回复如下:京城机电不存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影响你公司股价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23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本次交易2021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回复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自《反馈意见》回复届满之日(即2021年11月12日)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于2021年12月24日前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材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所处气体储运装备行业,半年度公司营业收入526,554,520.7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3,304.9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270,610.57元。受国际油价及天然气价格的波动及国家政策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正在进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