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9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3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独立董事李中军先生、王洪亮先生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李俊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李俊华,男,1976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曾任职于祥浩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曾在国内大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执业,在财务审计、税务咨询及筹划、涉税鉴证、公司法律顾问方面拥有20年以上的丰富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提供财务审计、涉税鉴定、税务咨询及筹划、财税法律顾问服务。现任广西信桂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2019年7月至今任中恒集团独立董事。
征集人独立董事李俊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截至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李俊华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并对《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李俊华先生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8日 14点30分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8日
至2021年1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即对上述1-4项议案征集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12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3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
电话:0774-3939022
联系人:赵丹
邮编:543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
李俊华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李俊华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9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或“莱美公司”)为被上诉人,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诉讼金额: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有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莱美药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于2021年11月15日已缴纳上诉费,具体内容详见莱美药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8)。
上述案件中的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近日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海悦药业上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塔楼15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672号
管辖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二、海悦药业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3,75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海悦药业《民事上诉状》。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