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天润 公告编号:2021-085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润”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23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润公司)
被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松公司)
第三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1年4月15日、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每月发布的《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每月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 差额补足协议 》【 合同编号:中江国际[ 2016 信托 247 ]第( 3 )号 】的性质问题;二、该《 差额补充协议 》的效力问题;三、原告湖南天润公司请求确认不予执行( 2018 )赣洪东证内字第 24594号《 公证书 》中有关湖南天润公司责任部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四百八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 差额补足协议) ) l 合同编号:中江国际[ 2 016 信托 247 ]第( 3 )号 】 对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二、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 2018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 2018 )翰洪东证内字第 24594 号 《 公证书 》 中有关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部分.案件受理费 628480 元,由被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