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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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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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产业投资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产业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4月3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GC907),基金管理人为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9217)。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产业投资基金的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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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记载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明,产业投资基金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财政部等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分三期实施,首期认缴规模为560亿元,共有31家单位出资。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发起设立的国家级大型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直接投资于军民融合领域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优质企业或具有广阔技术应用前景的成长期、成熟期高科技企业,兼顾初创企业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并作为母基金发起设立或参股地方政府、其他企业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努力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产业投资基金曾参与灿勤科技(68818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确认,产业投资基金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持有产业投资基金1.78%的股份。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决策及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决策均可独立按照其内部决策流程进行,不会受到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除前述情形外,产业投资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产业投资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投资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或《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或《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中航产业、电科投资、凯得投控和宜昌中企目前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 刘 伟 张展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