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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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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冀01民初3411号、(2021)冀01民初3412号、(2021)冀01民初3413号共3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1年11月19日);另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梅光明《民事起诉状》但尚未收到对应的《应诉通知书》等法院文件。根据上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及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7人因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上述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上述诉讼立案日期:2021年8月3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

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7人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7人

被告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河北证监局针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梅光明等1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632.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42%。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