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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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2021-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7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2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次案件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业亨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中院就上述撤诉事宜经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142号之四),准许天津大业亨通撤回起诉。

2、本次案件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2),披露了天津大业亨通诉鑫科材料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船山文化”)提供《流动性支持函》一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142号之四),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次案件原告天津大业亨通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中院就上述撤诉事宜经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142号之四),准许天津大业亨通撤回起诉。

2、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142号之四)。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函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