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1-05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在对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后,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2民初1226至1237号《民事判决书》共12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11月5日及2021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公告。
二、本次重审的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尚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力的高度盖然性,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2民初1226至12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在对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后,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