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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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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阳煤0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1月1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9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红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详见公司2021-067号公告。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煤矿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详见公司2021-068号公告。

(三)关于为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详见公司2021-069号公告。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副总经理王海风由于工作需要,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会议同意聘任翟治红、张志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一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2021-07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附1. 副总经理翟治红先生简历

翟治红,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山西阳泉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采煤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历任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常务副处长、副局长、常务副局长,现任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附2. 副总经理张志忠先生简历

张志忠,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山西阳泉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矿山机电高级工程师。历任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矿副矿长,设备租赁公司总经理,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动力部部长、机电设备管理中心主任,现任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动力部部长、机电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华阳股份 编号:2021-067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元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为30亿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其担保金额为0元。

●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七元公司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七元公司是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尽快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顺利推进矿井项目建设,公司拟同意七元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申请30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用于七元公司矿井项目建设,贷款期限15年(3年宽限期,即前三年只付息,第四年开始还本),最终的贷款利率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拟为本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以登记在其名下、实际权益归属于公司的七元公司采矿权为本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华阳集团届时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的要求,与其签署具体的担保合同。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七里河村

3.法定代表人:苗杰

4.注册资金:10,000万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煤矿投资及咨询服务;矿山设备的销售及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瓦斯抽采;售电;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七元公司项目贷款,与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2.担保范围

公司为七元公司矿井项目建设30亿元借款所偿付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6.生效

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七元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七元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0.6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0.26%。

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0.84%,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华阳股份 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煤矿有限公司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里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为30亿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其担保金额为0元。

●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泊里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泊里公司是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泊里公司70%股权。为尽快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顺利推进矿井项目建设,公司拟同意泊里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申请30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用于泊里公司矿井项目建设,贷款期限15年(4年宽限期,即前四年只付息,第五年开始还本),最终的贷款利率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拟为本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泊里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以泊里公司采矿权为本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华阳集团届时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的要求,与其签署具体的担保合同。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煤矿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煤矿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李阳镇下石勒村

3.法定代表人:李子长

4.注册资金:25,000万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煤炭行业及能源产业的投资开发;煤炭行业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泊里公司提供项目贷款担保,与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2.担保范围

公司为泊里公司矿井项目建设30亿元借款所偿付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6.生效

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泊里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泊里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泊里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0.6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0.26%。

公司累计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0.84%,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华阳股份 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热电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公司按照对华阳热电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其本次贷款提供等额担保,担保额度为15亿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华阳热电公司担保金额为2亿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华阳热电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华阳热电公司是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股份”或“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公司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分别持股50%,公司通过控制华阳热电公司董事会,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进而构成对该公司的控制。为保证华阳热电公司热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公司拟同意华阳热电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申请30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用于西上庄2X660MW低热值煤热电项目建设,贷款期限18年(2年宽限期,即前两年只付息,第三年开始还本),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15BP,目前为4.5%,最终的贷款利率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和建投能源按对华阳热电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其15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项目建成后,华阳热电公司以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按国开行贷款比例提供质押担保以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并在项目投产工程移交后,以其公司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向股东方提供抵押及/或质押反担保。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公司为华阳热电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阳泉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10亿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华阳热电公司担保金额为2亿元(不含本次担保)。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华阳热电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金额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平坦乡中庄村

3.法定代表人:郭强

4.注册资金:125,000万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西上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筹建,销售粉煤灰、石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公司之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2.担保范围

公司为华阳热电西上庄2X660MW低热值煤热电项目30亿元借款所偿付债务的50%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6.生效

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

1.合同当事人

出质人: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2.出质标的

出质人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西上庄2×660兆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建成后,出质人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具体质押比例按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贷款占项目全部贷款的比例确定(如项目全部贷款合计金额不高于420000万元,以实际全部贷款金额合计为准;如项目全部贷款金额合计高于420000万元,则全部贷款金额仍为420000万元)。

3.质押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争议解决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生效

自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华阳热电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华阳热电公司热电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华阳热电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热电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公司为华阳热电公司提供50%保证担保,同时华阳热电公司在项目建成后,以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按国开行贷款比例提供质押担保以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并在项目投产工程移交后,以其公司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向公司提供抵押及/或质押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0.6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0.26%。

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0.84%,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质押合同》;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阳煤0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15日

至2021年1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上述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及11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所有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三)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公司证券部。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人:王平浩,于洋;

(二)联系电话:0353-7078618;

(三)联系传真:0353-7080589。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