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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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2021-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18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7,054,642.36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0日至11月25日期间,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共涉及84名自然人,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054,642.3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具体见下表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共计7,054,642.3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上述84名自然人的起诉案件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856,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18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

● 涉案的金额:3,801,597.31元人民币+43,8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不含未定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178.76万元、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201.4万元,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传票(2021)鲁72诉前调585、586号及起诉状。因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天”)没有按约定向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履行结算付款等义务,因此,日照港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72民初774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港口作业费用2,014,000元;

2、被告大连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以2,0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滞纳金;

3、驳回原告日照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改造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2元,由被告大连中天负担。

(二)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72民初775号,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港口作业费用1,787,597.31元;

2、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以1,787,597.3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滞纳金;

3、驳回原告日照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改造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8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178.76万元、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201.4万元,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18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短期内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修正并披露相关年度报告,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已于11月17日披露了修正后的2019、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修正后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正值转为负值,因此公司股票在11月18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8,841.82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2021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触及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5.2的规定,如公司因前述立案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