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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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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1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0日以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陈波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此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2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与天津市瑞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武基金)、嘉兴丹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津南海河智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胜、解敏雨、陈旺桥、深圳市大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徐令彦、魏春木、李中秋、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彩雷及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兰纳米)共同签署了《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和《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1,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投资普兰纳米。普兰纳米主营业务为新型材料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碳纳米材料制造、销售;电容器、电池及其配套设备制造、销售。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普兰纳米3.23%的股权。

● 本次对外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尚需普兰纳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的参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与瑞武基金、嘉兴丹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津南海河智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胜、解敏雨、陈旺桥、深圳市大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徐令彦、魏春木、李中秋、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彩雷及普兰纳米共同签署了《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和《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1,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普兰纳米。普兰纳米主营业务为新型材料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碳纳米材料制造、销售;电容器、电池及其配套设备制造、销售。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普兰纳米3.23%的股权。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普兰纳米原股东之一解敏雨先生为公司董事、总裁,在此次普兰纳米增资扩股前,解敏雨先生持有普兰纳米14.7692%股权,解敏雨先生同时担任普兰纳米董事,解敏雨先生和普兰纳米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共同投资方瑞武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投资)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人民币3,000.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00%以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总裁解敏雨先生持有普兰纳米增资扩股前14.7692%股权,同时担任普兰纳米董事;本次共同投资方瑞武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瑞兴投资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解敏雨先生、普兰纳米、瑞武基金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1.解敏雨

解敏雨,男,196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开大学有机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石家庄利达化学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 年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裁。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普兰纳米

普兰纳米情况请见本公告“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普兰纳米的基本情况”

3.瑞武基金

企业名称:天津市瑞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9日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1号楼-2、7-610(创实商务秘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16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天津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武创投有限公司、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上述关联方中解敏雨先生为公司董事、总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5.73%股份;瑞武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瑞兴投资为公司关联方,同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瑞武基金38%出资额。除前述关系外,上述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类型,标的为普兰纳米。

(二)普兰纳米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维国

实际控制人:陈永胜

注册资本:895.8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06月22日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8-116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2001-2016

经营范围:新型材料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碳纳米材料制造、销售;电容器、电池及其配套设备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本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

权属状况说明:标的公司产权清晰,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普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兰能源)2020年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500.00万元,由天津科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复合材料、薄膜电极和超级电容器制备(专利号:ZL201110039231.X)”、“一种钛酸锂电池的筛选方法(专利号:ZL201710818877.5)”两项发明专利质押提供反担保;2021年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500.00万元,由天津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陈永胜、解敏雨及以普兰能源机器设备抵押提供反担保;前述反担保合同是为普兰能源日常运营所需融资提供的反担保,不会对公司及普兰纳米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除前述情况外,普兰纳米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普兰纳米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普兰纳米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6月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CAC津审字[2021]1788号),普兰纳米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标的公司前轮融资价格(2016年4月融资4,000.00万元,投后估值3.64亿元;2016年9月融资2,000.00万元,投后估值5.00亿元),同时根据普兰纳米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基于对其未来成长性的认可,遵循市场原则,经与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确定,具有合理性。

普兰纳米处于“新材料、新能源”行业,在干法电容电极、新型负极材料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普兰纳米创始人、董事长陈永胜先生为南开大学硕士毕业、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博士毕业,于1999年-2004年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任高级研究员,于2004年至今任南开大学化学学院教授。现任南开大学纳米中心主任、中组部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石墨烯、纳米材料方向的研究专家。

普兰纳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17年度中国超级电容器产业“十佳企业”、2019年度中国超级电容器产业新星企业、2020年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30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已通过RoHS认证、电池强检认证、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目前普兰纳米的石墨烯生产线有能力生产尺寸可控、层数可控、氧化程度可控的石墨烯。普兰纳米生产的电容极片采用石墨烯改性材料,具有水分含量低,压实高、容量大、功率密度高、循环好、自放电低、持久耐用的特点。普兰纳米自主研发的钛酸锂负极材料开创性地采用独特的石墨烯包覆技术,利用石墨烯的高导电性、高比表面积、优良的机械性能和电化学稳定性的优点,解决了传统钛酸锂电子电导率低、克容量和能量密度小、电池充放电过程中特别是高温工况下胀气严重等问题。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天津市瑞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3:嘉兴丹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4:天津津南海河智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合称为“本轮投资人”)

乙方1:陈永胜(称为“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乙方2:解敏雨

乙方3:陈旺桥

乙方4:深圳市大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5: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6:徐令彦

乙方7:魏春木乙方8:李中秋

乙方9: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10: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11:殷彩雷

(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乙方8、乙方9、乙方10、乙方11,合称为“前轮股东”)

丙方: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称为“标的公司”)

(一)《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1.出资金额及数量

(1)本次增资方案如下:

甲方1向标的公司新增出资人民币1,500.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其中33.59437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66.4056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甲方2向标的公司新增出资人民币1,500.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其中33.59437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66.4056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甲方3向标的公司新增出资人民币2,00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其中44.792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55.207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甲方4向标的公司新增出资人民币1,500.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其中33.59437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66.4056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完成增资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从895.85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41.425625万元人民币。

(2)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3)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2.出资款支付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1)各方同意,本轮投资人(甲方3、4除外)在本协议签署且满足下述条件后15日内,按照第1条所述的出资金额向标的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增资款:

1标的公司配合投资人完成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且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在经营/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无重大负面变化;

2投资人决策委员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的最终批准;

3本协议及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全部交易文件签署并生效;

4获得相关方面(政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和批准,且现有股东放弃对拟新增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5创始人股东、管理层、董事会、本轮投资人认可的主要标的公司骨干员工已与标的公司签订了非竞争和保密协议;

6标的公司和创始股东、前轮股东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真实有效、无重大不利的变化且未被违反;

7截至交割日,不存在任何会对投资人和标的公司进行本次交易或交易合法性,或对标的公司的经营或处境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政府调查、处罚、强制措施、诉讼或其他争议程序;

8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禁止或限制本次投资;

9投资人取得其认为进行本次投资所必须的其他文件。

各方一致同意,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投资人甲方4在下述条件满足后15日内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款:

1标的公司已将注册地变更至天津市津南区,或由标的公司及创始人股东出具自交割日后60日内将标的公司注册地变更至天津市津南区的书面承诺文件;

2取得创始人股东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迁出津南区的书面承诺文件。

各方一致同意,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投资人甲方3在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许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款。

(2)标的公司在收到上述增资款之日起30日内,应完成标的公司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章程修改及董、监事的变更),并向本轮投资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相关文件,各方同意予以配合、支持。非因创始股东、前轮股东或标的公司原因造成未能如期完成工商变更的,标的公司及创始股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轮投资人,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可适当延迟变更期限。

(3)标的公司应在完成本次投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轮投资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记载有本次投资后标的公司股东情况的标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如本次变更涉及换发营业执照情形,则应一并提供新的营业执照。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3.各方承诺

(1)本轮投资人承诺本次增资出资使用自有资金,资金来源无瑕疵。除甲方1以外,新增投资人及上层结构中无三类股东,穿透至所有自然人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2)创始股东和前轮股东作为标的公司原有股东,承诺配合本轮投资人完成包括股东会决议等此次增资的相关手续。

(3)标的公司、创始股东承诺,收到第2条所述出资款后,安排人员尽快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手续。

(4)各方承诺就签署本协议已完成其内部授权程序(如需),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资格,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5)甲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若因其自身原因,导致2.(1)条件中的一条或多条未成就(如某投资人内部投决会未成就或其尽调不满意或认为问题未获得完全解决等),不影响其他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

4.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如果就本次本轮投资人向标的公司增资事宜,标的公司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本轮投资人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标的公司全额返还增资款并以实际占用本轮投资人增资款期间和年化收益8%为计算标准,向本轮投资人支付补偿款。

(2)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第4.(1)条约定的事项,标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轮投资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轮投资人返还增资款及支付补偿款。标的公司逾期向本轮投资人返还增资款、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1日应向本轮投资人支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

5.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并生效。

(二)《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1.本轮增资目的

创始股东与标的公司保证,本轮投资人的投资款应当主要用于干法电极和超级电容器相关业务的投入和生产运营等用途使用。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偿还或支付任何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其任何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在任何方面与前述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有关的任何其他人员所负但的债务。若本轮投资人事后核查发现创始股东或标的公司有违背上述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标的公司立即纠正违约使用资金行为,要求标的公司按违约使用资金金额的8%向本轮投资人支付违约金。

2.合格的首发上市

(1)经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变更完成后,在适当的时间,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标的公司应申请在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或经本轮投资人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机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IPO”),上市申请且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时间不晚于2025年6月30日。

(2)创始股东承诺在标的公司符合合格的首发上市的条件后,将全力促使标的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如因审核等原因延迟,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

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共同承诺并保证,乙方3所持有标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56.6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期权激励计划(下称“员工期权”)。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该员工期权必须全部用于对标的公司员工的激励。其中对应37.1858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股权用于现有已确定激励对象,在本轮投资人出资后的9个月内,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应配合完成该部分员工期权计划的实施工作。乙方3所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对应19.444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作为员工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用于后续骨干人员股权激励来源。无论以何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受让乙方3股权的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均延续乙方3与创始股东陈永胜的一致行动人义务和责任。员工期权计划的具体发放条件由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及其他与员工期权有关的事项,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4.回购承诺

(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回购本轮投资人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

1标的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标的公司及/或创始股东存在重大隐瞒、欺诈等不诚信情形;

3标的公司具备合格IPO条件,资本市场形势对标的公司上市有利,但标的公司股东会会议未通过有效决议同意上市;

4在本次增资前发生的或存在的具有不可逾越的实质性上市障碍导致标的公司无法上市;

5标的公司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未申报IPO或申请未被证券交易所受理或未被并购重组,或无论任何原因标的公司未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IPO、实现标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问题,对标的公司IPO存在实质性影响;

7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标的公司的任意一次股权变更事项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且该事项对标的公司IPO构成实质性影响。

(2)标的公司应向本轮投资人支付的回购金额为投资金额、按8%单利计算的年回报额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及其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金额=投资金额*[1+8%*n]+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及其利息

其中:n=本轮投资人支付投资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365

本轮投资人在发现本协议第4.(1)条约定情形后应向标的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回购金额。

(3)如发生4.(1)所述回购情形,但标的公司未按照4.(2)条约定足额支付回购金额的,本轮投资人有权向创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创始股东应将其届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本轮投资人。转让股权的每股价格应为市场公允价格,由本轮投资人及标的公司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通过独立评估决定,公允价格确定的基准日以本轮投资人向创始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中确定的为准。转让股权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金额-标的公司已支付的回购金额)/本轮投资人发出通知中确定的基准日标的公司每股股权(股票)的市场公允价格

(4)任何情况下,创始股东仅以其届时在标的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为限,承担4.(3)所述股权转让义务,并向为标的公司4.(2)条项下回购义务进行担保(创始股东应于投资人提出要求后立即办理股权质押手续),不承担任何其他回购义务。

(5)如发生4.(1)所述回购情形,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应当同意标的公司按照4.(2)计算的回购金额回购本轮投资人所持股权,并配合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同意标的公司回购的股东会决议等。

(6)若多个本轮投资人要求行使回购权,则标的公司及创始股东应当按照各本轮投资人行使回购权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知情权

本轮投资人享有《公司法》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并且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以下知情权:

(1)标的公司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本轮投资人提供未经审计的管理层财务季报;在年度结束120日内向本轮投资人提供由本轮投资人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2)标的公司应在年度结束前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的营运计划,财务预测和投资计划,以供审批。

(3)本轮投资人有权查阅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标的公司三会文件等档案,有权聘请第三方财务、法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审计及调查。

6.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

(1)标的公司在合格IPO申请被受理前,如果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中任何一方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拟转让股权”),标的公司、转让方应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轮投资人(“出售通知”)。书面通知至少应载明拟转让股权/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主要条款和条件、要约期限等。

任一本轮投资人有权优先购买全部拟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任一本轮投资人的购买权应优先于任一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

(2)若两家以上本轮投资人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其届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分配。本轮投资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以同等于转让时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权利购买该拟转让的股权。本轮投资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须于收到出售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股权出售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标的公司在合格IPO申请被受理前,若创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导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则本轮投资人有权按照同等价格、条款和条件向该第三方优先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

(4)尽管有上述约定,第6条所述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不适用于卖方为实施员工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转让或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

7.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1)标的公司在IPO之前,拟增加注册资本时,任一本轮投资人均有权但无义务优先于创始股东及前轮股东,按照7.(2)条约定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金额不高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5%。

(2)如果标的公司决定增资,应首先向各方发出书面通知(“增资通知”),增资通知至少包含拟新增注册资本的金额、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及条件、有意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第三方的身份。本轮投资人在收到增资通知后有权按照增资通知载明的同等价格和条件优先于创始股东、前轮股东及第三方按照7.(1)条约定认购标的公司拟新增的注册资本。

(3)任一本轮投资人有权对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范围内的新增注册资本行使优先认购权。本轮投资人应当在收到增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第一次认购期”)向标的公司通知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同时作出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书面承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中应当注明其拟行权的注册资本数额。如果本轮投资人没有在第一次认购期内发出承诺通知,应视为本轮投资人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

如果任何本轮投资人放弃行使其优先认购权,标的公司应于第一次认购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所有其他已经在其持股比例范围内完全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本轮投资人(“行权认购人”),该等行权认购人有权在收到该等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认缴期”)向标的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按其相对比例(该本轮投资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数量/行权认购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总数)就相关本轮投资人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新增注册资本优先于任何其他股东进行超额认购。

(4)若本轮投资人未在第一次认缴期和第二次认缴期届满前足额认购标的公司在该次拟议增资中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数额,标的公司有权在对应情形发生后90日内按照其在根据第7.(2)条所发出的通知中所载明的同等或更高的价格,以及不优于增资通知载明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未被足额认缴部分的新增注册资本数额。

(5)在下列情况下,本轮投资人不享有第7条下的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

1为实施通过的任何员工激励计划或涉及股权的薪酬计划而新增的注册资本或发行的股权期权,或基于股权期权而新增的注册资本;

2经股东会通过的,为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或与其他实体合并而增加的注册资本;

3经股东会通过的,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下新增的注册资本;

4经股东会批准标的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红利或分拆等情况下进行转换而发行的股份、在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的证券、或类似的证券发行;

5其他经过各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放弃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的事项。

8.拖售权

交割日后两年内,若善意第三方要约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或全部重要资产,且该要约对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经代表本轮投资人及前轮投资人所持全部股权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含本数)股东(合称为“拖售股东”)同意,拖售股东有权要求创始股东且创始股东及其他所有股东应同意,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和拖售股东一起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或出售标的公司全部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在标的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上以与拖售股东作出一致的表决,即同意出售相关议题;(2)根据标的公司或者拖售股东的合理要求,签署和递送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其他支持整体出售的行动;(3)配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若有任何其他股东违反前述约定(“违约被拖股东”),拖售股东有权选择继续要求违约被拖股东履行前述约定,或要求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按照第三方给出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强制出售给违约被拖股东。

9.甲方1的优先并购权

在标的公司IPO之前,如任何第三方拟并购投资标的,各方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甲方1有权但无义务优先并购标的公司,各方届时应当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决议文件等。

10.转让限制

(1)标的公司上市或并购前未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2通过股权转让、签署协议等方式失去实际控制人身份;

3在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第三者受益权等)。

(2)前轮股东承诺,在投资完成之后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应按照第6条所述书面通知本轮投资人,本轮投资人按第6条所述享有优先购买权。

(3)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第三者受益权等),且在锁定期(即直接/间接获得标的公司股权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11.一票否决权事项

标的公司改变标的公司及子公司注册地址、主营业务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指开展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务、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但为开拓天津市津南区外市场而设的专门处理业务的机构、生产基地除外)、实际经营地的,需要经甲方4同意后方可实施。

12.竞业限制

(1)创始股东承诺,本轮投资人完成投资后,创始股东在其于集团(指标的公司及其关联人,含子公司,下同)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期间及/或在集团的股份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期间,以及该等管理职务终止或利益消失(以最后出现的时间为准)后的24个月内,不在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与集团竞争,不唆使集团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离职或唆使标的公司客户解除、中止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关系;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自己名义或近亲属名义)从事与集团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与集团竞争,否则其所得利润归标的公司所有。

(2)创始股东和标的公司承诺,应促使标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业务人员与标的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条款和形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对于其知悉的标的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被合法方式公开;在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标的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13.知识产权

(1)创始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本合同签订之时及本合同签订之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均为自主研发或合法受让取得,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属于发明人履行其他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上述相关知识产权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

(2)若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未在标的公司名下,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须确保相关权利人按照合理的方式在增资协议签署后将相关知识产权转移至标的公司名下。

(3)本合同签订之日涉及创始股东、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南开大学共同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创始股东承诺于IPO上市前,完成确认涉及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若因该等知识产权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创始股东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及损失。

14.公司治理

(1)经各方同意,甲方1或甲方2有权委派1名代表出任标的公司董事,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前述本轮投资人提名的人士出任标的公司董事。

(2)甲方3和甲方4有权各委派1名董事会观察员。

(3)本轮投资人完成投资后,标的公司应保持其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稳定性,并将高管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本轮投资人。

15.保证与承诺

(1)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向本轮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适当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存续;

2拥有并遵守法定批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许可;

3不存在重大诉讼;

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已质押的专利,如因到期未偿还债务而丧失已质押专利的所有权,导致标的公司实际业务遭受损失的,创始股东个人承担由此给标的公司及本轮投资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已质押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110039231.X”和“ZL201710818877.5”);

5已获经营所需的所有执照和政府许可;

6不存在(实际的或可能的)担保或债务,但已被特别地和完整地披露的除外;

7不存在关联方交易,包括付至或来自股东、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款额,但工资支付、担保、借款,以及已被特别地和完整地披露的除外;

8确保完整的披露所有与本轮投资相关的事项;

9所有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10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11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发展;

12员工不存在任何可能对该公司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纠纷;

13任何集团公司未进行与该集团公司有关的重大的或具有长期、不寻常、承担过重义务的性质的交易(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交易除外);

14创始股东不涉及任何其他业务,但已被特别地和完整地披露的除外等;

15标的公司应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尽快完成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标的公司尚未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

16标的公司认缴出资中尚有90.00万元出资额因原股东李远卓历史遗留问题未缴纳,创始股东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或标的公司向交易所提交IPO申请之日孰早日前足额缴纳该部分出资。

(2)创始股东、前轮股东及标的公司承诺,未经本轮投资人同意,创始股东、前轮股东及标的公司不得同意任何人,以低于本轮投资人投资后的标的公司投后估值(即4.65亿元人民币)的标准评定标的公司估值。

(3)本合同任意一方向其他方保证和承诺如下:

1具有签署本合同,及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

2提供给其他方的信息和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虚假,没有为误导而故意省略部分关键事实;

3本次交割前,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全体参与方允许的前提下,均不可向公众,标的公司客户或雇员,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此次融资各方子公司、董事、主管、雇员、交易相关公司代表及中介除外)透露或披露各方就此次交易事项以及讨论内容。法律、法庭、监管机关要求披露事项除外;

4配合IPO中介机构进行对标的公司的规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相关协议、文书,或按照中介机构的指示开展工作;

5本轮投资人及相关各方确认,任何情况下,创始股东不承担除以其届时所拥有标的公司股权为担保外的任何其它责任;

(4)本轮投资人、创始股东、标的公司承诺,本次本轮投资人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为本轮投资人、创始股东、标的公司各自基于对标的公司和投资人完全的和自主的判断和决策,相关风险由各方自行承担,但各方披露虚假资料和隐瞒重大事项的情形除外。

16.违约责任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本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方”)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协定,该行为应视为一次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立即纠正,如经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纠正或消除影响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投资款的5%比例的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违约方仍应就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失、责任、费用开支(包括为追究违约一方责任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或担保费等开支费用)等,进行全面赔偿。

17.其他约定

(1)若标的公司申请合格IPO,则各方同意,于不晚于标的公司递交申请日,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自动终止对于交易文件中本轮投资人所必须放弃的特别权利条款,如回购权等。如标的公司合格IPO申请被撤回、拒绝、终止,或未能在取得辅导备案通知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或标的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撤回对标的公司的上市保荐;或者标的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之日起六(6)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没有完成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上述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投资普兰纳米以持有其3.2258%的股权,主要基于公司对普兰纳米所处新能源业务领域的长期看好,通过财务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同时为未来进入相关业务领域,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的参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表决情况

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解敏雨先生回避表决;其中独立董事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尚需普兰纳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所处新能源业务领域的长期看好,通过财务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同时为未来进入相关业务领域,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此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宜。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上网公告附件

(一)《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