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1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35版)

2021-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

(6)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2亿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2亿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构成本次可转债违约情形的相关事项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宣布、取消或豁免债券加速到期;

6、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公司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单位:万元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5,895,664.93万元、6,228,089.27万元、6,701,056.46万元和7,061,037.06万元。其中,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1,209,167.01万元、1,264,250.47万元、1,349,307.77万元和1,642,813.5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51%、20.30%、20.14%和23.27%,占比保持稳定,2021年9月末流动资产占比较大系存货增加所致;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4,686,497.92万元、4,963,838.80万元、5,351,748.68万元和5,418,223.5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9.49%、79.70%、79.86%和76.73%,占比保持稳定。

2、负债分析

单位:万元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3,866,564.25万元、4,013,453.86万元、4,154,990.32万元和3,972,248.53万元。其中,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金额分别为3,061,444.26万元、2,660,954.21万元、2,881,042.37万元和2,795,634.45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79.18%、66.30%、69.34%和70.38%,2019年末占比较2018年末下降较多,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所致;非流动负债金额分别为805,119.98万元、1,352,499.65万元1,273,947.95和1,176,614.09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20.82%、33.70%、30.66%和29.62%,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发行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发行公司债券所致。

3、偿债分析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58%、64.44%、62.01%和56.26%,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流动比率分别为0.39倍、0.48倍、0.47倍和0.59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35倍、0.42倍、0.42倍和0.51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持续增长,偿债能力提升。

(四)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利润分别为478,934.49万元、415,624.03万元、433,098.88万元和463,425.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94,716.49万元、361,313.88万元、367,006.84万元和394,431.19万元,盈利能力较强。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3,875,856,675.05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548,641,988.79元的比例为109.22%,公司的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