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85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风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2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21年11月29日完成通讯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5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会议认为天风证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保障业务规模的扩充,优化公司风控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选择适当时机一次或分期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债券,具体发行方式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期限不超过(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结构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和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具体用途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五)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六)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七)债券的展期及利率调整
本次债券如需展期或进行利率调整,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八)担保方式
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九)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到期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利率展期和利率调整、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担保方案(如有)、是否设置回售和赎回等条款、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挂牌/上市/转让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上市/转让、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转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挂牌/上市/转让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债券发行工作;
5、在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6、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7、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转让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8、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集团”)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水天集团出具的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更新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原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中增加了“(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更正前: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中没有“(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更正后: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5日,水天集团和富春江通信签署《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的主要条款如下:
■
《补充协议》的签署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协议双方基于维护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激发上市公司活力所做的约定,不会对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将与本公告于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质押并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1-04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质押并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一一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北煤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659,538,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6%,皖北煤电集团累计质押数量为329,500,000股(含本次),占其持股数量49.9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46%。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皖北煤电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继续质押的通知,皖北煤电集团于2021年11月25日将于2020年11月23日质押给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 25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质押并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解除质押,并于当日继续质押给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质押期限为一年,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或解冻
1.股份被解质或解冻情况
■
经与控股股东了解,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继续用于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办理质押融资业务。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皖北煤电集团于2021年11月25日将其持有的公司1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质押给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进行融资,上述股权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手续。
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2.质押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皖北煤电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89 证券简称:长龄液压 公告编号:2021-076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885号长龄液压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夏继发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高芝平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戴正平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超峰、顾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PT BASF INDONESIA签订产品供应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PT BASF INDONESIA签订产品供应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涉及的产品数量由双方依据产品的药效、市场运营渠道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综合测算,为非约束性预测数量,实际数量以未来实际签订的具体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为准。
2、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形势改变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的风险。公司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产品交付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续协议履行及具体供货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在相关年度确认收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PT BASF INDONESIA对公司产品的质量、药效及生产供应能力的认可,是公司以创制农药噻唑锌为核心的制剂海外营销业务战略布局的良好开端,对未来公司产品的海外市场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具有积极的影响。
4、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1、近日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PT BASF INDONESIA(巴斯夫印度尼西亚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印尼”)签订了《产品供应协议》,约定自确定供应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首次采购后5年内(2021年至2026年),巴斯夫印尼向公司采购农业用药Besun Elite(300g/l噻唑锌悬浮剂),协议期限内采购数量(非约束性预测量)为298.00千升(折合约357.60吨)。
2、本次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PT BASF INDONESIA(巴斯夫印度尼西亚公司)
2、注册地址:DBS Bank Tower 27th Floor, Ciputra Word 1, JI.Prof.Dr.Satrio Kav.3-5, Jakarta,Indonesia
3、法定代表人:Agus Ciputra、Herlin
4、履约能力分析:巴斯夫印尼为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 SE)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实力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 SE)总部位于德国,是一家大型国际化工公司,产品范围涵盖化学品、材料、工业解决方案、表面处理技术、营养与护理以及农业解决方案,在欧洲、亚洲、南北美洲等39个国家设有350多个分厂和公司,并与170多个国家的客户商务往来。(资料来源:https://www.basf.com)
5、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巴斯夫印尼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买方:PT BASF INDONESIA(巴斯夫印度尼西亚公司,简称“巴斯夫印尼”)
卖方: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标的:噻唑锌(300g/l噻唑锌悬浮剂)
3、协议内容:
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有效期内(自确定供应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首次采购后5年)就卖方生产的噻唑锌(300g/l噻唑锌悬浮剂)进行购销合作,供应方式包括直接供应或间接供应。具体供货主体、购货主体、产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技术标准等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为准。
(1)各方权利义务:
1)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任何一方可在通知另一方后终止本协议:
(a)另一方未能在收到违约通知后三十天内进行纠正,或未能达到通知方合理满意的程度;
(b)另一方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
(c)在至少六十天内,不可避免的情况阻止或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给买方的产品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及买方订单上标注的质量标准。卖方需承担产品样品及所需证书的费用。
3)买方可以至少提前九十天通知卖方,无故终止本协议。如果本协议终止后存在未完成的订单,则本协议在这些订单履行之前一直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管辖。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将以谈判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功才提起诉讼。如果发生诉讼,双方同意交由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BANI)裁决。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噻唑锌是公司创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是新一代高效、低毒杀菌剂,主要用于水稻及柑橘、茄果等经济作物。本次供货协议的签订,标志着PT BASF INDONESIA对公司产品的质量、药效及生产供应能力的认可,是公司以创制农药噻唑锌为核心的制剂海外营销业务战略布局的良好开端,对未来公司产品的海外市场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具有积极的影响。
公司仍将与其他重要客户保持紧密合作。本次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该客户形成重大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涉及的产品数量由双方依据产品的药效、市场运营渠道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综合测算,为非约束性预测数量,实际数量以未来实际签订的具体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为准。
2、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形势改变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的风险。公司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产品交付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本次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且后续协议履行及具体供货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在相关年度确认收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产品供应协议》、《非约束性供给协议》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4号),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星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46,29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8,203,69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264,768.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4,938,929.0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90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宝畅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尚未支付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2,887,410.48元(包括审验费、律师费、登记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分别用于甲方预应力钢绞线改扩建项目、合金镀层(锌)钢丝钢绞线改扩建项目、年产20万吨预应力钢绞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周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公司副总裁甘海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甘海南先生因误操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的基本情况
甘海南先生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6,134,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52%。2021年11月29日,甘海南先生因误操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2%,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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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南先生本次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经公司核实,上述减持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本次违规减持情况的致歉与处理
1、甘海南先生本次违规减持的股票均为2020年7月24日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取,成本价格为12.7元/股。本次违规减持成交均价为21.67元/股,本次误操作行为产生的收益为17.94万元(卖出成交均价*卖出股份-成本价格*卖出股份=本次交易收益),甘海南先生自愿承诺将上述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2、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因甘海南先生误操作证券账户所致。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其本人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甘海南先生明确表示后续将加强对其证券账户的管理,并与券商签订《账户合规管理授权书》,将通过专业券商提供的顾问式股东证券管理系统对其本人的股份交易行为进行合规管理。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及推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1-09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及推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15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1月28日收到羊明银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羊明银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羊明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同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赵静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赵静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务。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赵静女士仍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推选路涛先生、潘娜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函》。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推选路涛先生、潘娜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路涛先生、潘娜女士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路涛先生、潘娜女士与公司监事会其他3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届期满为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召开监事会选举新任监事会主席。
本公司及监事会对羊明银先生和赵静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1、路涛,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1998年7月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工业设计专业。1998年7月至2015年1月在本公司工作。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在安徽星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办公室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物资部部长、综合办主任,安徽星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本公司子公司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2、潘娜,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2006年7月毕业于安徽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2006年7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子公司马鞍山凯马汽车零部件服务有限公司科员、主任科员,本公司营销分公司主管会计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财务部部长,本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内控部部长。现任本公司审计部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