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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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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1-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显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1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披露了债权人华远显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华远显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重整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小辈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奋达工业园厂房C二层

主营业务:液晶显示模块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二)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显示器件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赫美集团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书面表示同意。2021年1月27日,本院对华远显示器件公司申请赫美集团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

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赫美集团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决定对赫美集团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11月22日,赫美集团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集团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华远显示器公司与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10民初499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赫美集团公司向华远显示器公司支付货款109万余元及利息。

因赫美集团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华远显示器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4日,该院作出(2019)粤0310执2854号执行裁定,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远显示器件公司对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赫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赫美集团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华远显示器件公司申请对赫美集团公司重整,主体适格,赫美集团公司经过预重整程序,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薇、谢雨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生态科技园六栋411

电话:19129401129、18826564460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赫美集团债权人于2021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9日9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一一停复牌业务》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磊(代)

联系电话:0755-26755598

邮箱:investment@hemei.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在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其股票被终止上市。

五、风险提示

1、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

2、(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电子”)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管理人。

2、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商业管理人。

3、公司分别持有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100%的股权,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被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披露了深圳中院决定对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惠州浩宁达转来的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3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中瑞电子对惠州浩宁达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管理人。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赫美商业转来的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宏世通达对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商业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惠州浩宁达

1、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杨仲

住所:宜兴市新建镇中新东路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住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七路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5日,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电子科技公司”)以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宁达科技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浩宁达科技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月27日,本院对中瑞电子科技公司申请浩宁达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浩宁达科技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决定对浩宁达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11月22日,浩宁达科技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浩宁达科技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中瑞电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江苏省宜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5003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浩宁达科技公司向中瑞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624870元及利息。因浩宁达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中瑞电子科技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13日,该院作出(2020)苏0282执995号执行裁定,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瑞电子科技公司对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浩宁达科技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浩宁达科技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其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62号民事裁定,中瑞电子科技公司申请浩宁达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赫美商业

1、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法定代表人:赵芳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朝阳公园东小区南区S2楼1层01商业3号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34F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1日,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集团”)以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赫美商业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月27日,本院对宏世通达集团申请赫美商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赫美商业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决定对赫美商业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11月22日,赫美商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商业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与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4民初366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宏世通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赫美商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宏世通达集团提供了赫美商业公司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2020)粤0304执13801号执行裁定,证实赫美商业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对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在另案执行案件中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赫美商业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赫美商业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申请对赫美商业公司重整,主体适格,赫美商业公司经过预重整程序,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对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于2021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3号、(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2021)粤03破申3号《决定书》

2021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

2021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薇、谢雨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生态科技园六栋411

电话:19129401129、18826564460

三、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后续能否形成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事项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1)粤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3号《决定书》;

2、(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游戏及文化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1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量限制

3.1.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3.1.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以及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或最小申购单位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3.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3.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3.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3.4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3.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3.3.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3.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错误编制或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3.3.8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3.3.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3.3.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3.3.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数量限制

4.1.1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4.1.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1.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或最小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3.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接受赎回。

4.3.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3.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3.4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3.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错误编制或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4.3.6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3.7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3.8 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4.3.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2.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7.2.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7.2.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体以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为准;

7.2.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7.2.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3.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7.3.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的,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7.3.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港股通标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港股通标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股通标的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4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其用途

7.4.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4.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4.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1年10月20日登载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上的《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游戏及文化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7.6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7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游戏及文化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游戏及文化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游戏及文化传媒ETF,场内简称:游戏传媒,扩位证券简称:游戏传媒ETF,交易代码:517770)将于2021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11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安信永盛定开债券的本次开放期为2021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16日,即以上时间段期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时除外。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0.6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8)养老目标基金;9)职业年金计划;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系统会将剩余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4.2 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注: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天(含7天)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含转换出)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依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的标准收取,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5.1.1 赎回费用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原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1.2 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若转入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之差;若转入基金申购费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为零。

5.1.3 具体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转出基金赎回业务收取赎回费的,基金转出时,归入基金资产部分按赎回费的处理方法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2.2 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5、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5.2.3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的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5.2.4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基金转换申请单笔的最低限额为1份。如转出基金份额低于1份或减去申请份额后转出基金剩余份额低于1份,需将全部份额进行转换,如不转换,系统会将剩余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基金转换单笔的最低限额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2.5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5.2.6 暂停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此项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并及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essencefund.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s://www.yingmi.cn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2021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16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8年2月10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上的《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及其更新。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088-088,公司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度第二次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