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15:00 。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汪志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1.02.候选人:选举汪志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1.03.候选人:选举陈瑶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1.04.候选人: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汪志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1.02.候选人:选举汪志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1.03.候选人:选举陈瑶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1.04.候选人: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女士、陈瑶女士、李辉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曹顺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2.02.候选人:选举周素娟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2.03.候选人:选举翁洪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曹顺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2.02.候选人:选举周素娟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2.03.候选人:选举翁洪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 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曹顺华先生、周素娟女士、翁洪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议案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立清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3.02.候选人:选举柴俊卫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立清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 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3.02.候选人:选举柴俊卫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 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王立清先生、柴俊卫先生当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4.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6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经第二届董事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口头和电 话方式临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汪志荣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 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成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汪志荣(主任委员)、曹顺华、翁洪
审计委员会:周素娟(主任委员)、翁洪、李辉
提名委员会:翁洪(主任委员)、曹顺华、陈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曹顺华(主任委员)、周素娟、汪志春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汪志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汪志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何可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叶高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唐悦恒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 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裕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 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后,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口头和电话方式临时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王立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全体监事审议,同意选举王立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 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与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确定了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现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1、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非独立董事: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女士、陈瑶女士、李辉先生
独立董事:曹顺华先生、周素娟女士、翁洪先生
2、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王立清先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王立清先生、柴俊卫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楼琳杭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总经理:汪志荣先生
副总经理:汪志春先生、李辉先生、何可人先生
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叶高升先生
董事会秘书:李辉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唐悦恒
审计部负责人:陈裕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1-64560598
传真号码:0571-64560177
电子邮箱:ir@hzytxc.com
邮编:31161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3楼董事会办公室
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任期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中,且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秘书李辉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唐悦恒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述人员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情况
1、公司董事会换届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柴俊卫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其仍在公司担任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柴俊卫先生间接持有公司750,000股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所持股份变动仍将严格遵循《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监事会换届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杨建平先生任期届满之后将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仍担任公司采购部部长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杨建平先生间接持有公司337,500股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所持股份变动仍将严格遵循《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雷杰先生任期届满之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仍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雷杰先生间接持有公司307,500股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所持股份变动仍将严格遵循《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上述离任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以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五、报备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简历
1、汪志荣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1988年7月至1994年5月任浙江省建德铜矿技术科长,1994年6月至2000年5月任建德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8年11月任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12月起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目前,汪志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2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志荣先生与公司董事候选人、人事行政部总监陈瑶女士系夫妻关系;汪志荣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汪志春先生系兄弟关系。汪志荣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汪志春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1988年6月至1994年6月任杭州市无线电材料厂工人,1994年7月至2000年5月任建德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8年11月任易通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12月起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汪志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21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2%,为实际控制人。汪志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汪志荣先生系兄弟关系;汪志春先生与公司董事候选人、人事行政部总监陈瑶女士系叔嫂关系,汪志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李辉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5月出生,硕士学历。李辉先生1997年7月至2001年7月任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市场经理,2004年7月至2007年1月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7年2月至2011年6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2011年7月至2018年5月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李辉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5%。李辉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何可人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1990年8月至1996年2月任浙江瑞桥电器有限公司企管办主任,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任杭州月兔灯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任建德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00年7月至今在公司及前身先后任销售总监、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何可人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0%。何可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可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叶高升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94年8月至2000年7月任建德市食品公司宾乐园食品商店主办会计,2000年8月至2004年1月任延边新安焊丝厂财务科长,2004年2月至今在公司及其前身先后任财务科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叶高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5%。叶高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叶高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唐悦恒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9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2014年-2017年11月任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务主管,2017年12月-2018年6月任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表。
截至目前,唐悦恒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唐悦恒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唐悦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陈裕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共产党员。1991年7月至2001年7月任建德水泥厂财务会计,2001年8月至2010年6月任杭州合力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账会计,2021年4月至今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截至目前,陈裕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0%。陈裕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陈裕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递交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GEORGE MOHAN ZHANG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以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递交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云锋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以12元/股的价格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1月26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8,500 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元/股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1月26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25名激励对象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12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具体分配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收入。
2、上述“公司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2月1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1年2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2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94,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6日作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以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年11月26日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预留授予价格:12元/股。
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25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500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等相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不存在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以12元/股的价格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以12元/股的价格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北鼎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相关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