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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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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1-076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的授予日:2021年11月30日

●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90.00万股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6人,实际表决6人,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决定以本次会议召开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2.45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建国授予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公司获得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4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收到了部分员工希望成为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其他异议。2021年4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6)。

4、2021年4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曹越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1年5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8)。

7、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本次会议召开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2.45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建国授予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1月30日

2、授予数量:90.00万股

3、授予人数:1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2.450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②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EOE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源于Wind呈现的EBITDA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③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现金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④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⑤上述同行业为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确定“造纸+园林工程”两类行业的所属上市公司,两类行业考核指标值的计算权重分别为50%。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个人所在部门的年度平均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及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考核结果共有三个等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参考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3)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双主业”运营的发展战略下,本次激励计划从“造纸+园林工程”两类行业的所属上市公司中,选取与公司双主营业务相关度较高、产品品种及用途、资产及营收入规模相近且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具体27家对标企业名称具体如下: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刘建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和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同意以人民币2.45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建国授予限制性股票90.00万股。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就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同意以人民币2.45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建国授予限制性股票90.00万股。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经测算,授予的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421.15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1-077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的时间、方式

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三)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就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同意以人民币2.45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建国授予限制性股票90.00万股。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4:30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4、公司董事长邹榛夫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9.7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是在考虑到公司目前资金情况拟定的,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元/股(含)。

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元/股(含)的条件下,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2,000万元全额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61,85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的0.55%;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4,000万元全额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123,7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的1.11%;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计划,亦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通过、员工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4)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元/股(含),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引导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于2017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7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负债合计91,0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1.72%,货币资金23,624万元。公司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现金流等情况后,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回购。回购资金金额及资金来源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及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实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回购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元/股(含)的条件下,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61,85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5%;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123,7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1%,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回购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终止:

1、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终止回购事项的通过之日止提前届满。

另外,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回购。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7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123,71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1.11%。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7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61,85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55%。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备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比例计算差异由四舍五入导致。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肯定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76,075.53万元,货币资金为23,623.8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84,184.28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1.72%。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2.27%、约占公司货币资金的16.93%、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4.75%。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公司监事周雅蔓女士于2021年6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38,700股;

(2)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广东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745,380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2、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3、回购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存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4、公司已向持股5%以上股东发出问询,问询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依据公司收到的回复: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来六个月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或本次回购股票因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等原因未能全部授出,则对应未转让或未全部授出的回购股票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公司拟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二)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通过、员工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4、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9.7元/股(含)。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六、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3、回购股份事项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董事会组成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的议案》,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总股份数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备案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取得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变更信息如下:

一、本次变更登记情况:

二、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内容如下:

名称: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36929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邹珍凡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贰佰柒拾伍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08月10日

营业期限:2006年08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4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25 证券简称:沪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2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上海农商银行王娟任职资格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1〕841号),上海银保监局已核准王娟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王娟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特此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25 证券简称:沪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2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8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9,644,444,445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上海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1〕847号),上海银保监局已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8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9,644,444,445元,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甘李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NMPA”)下发的关于公司在研药品GZR4临床研究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号:CXSL2101457国),根据国家相关注册法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则甘李药业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物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GZR4

2、剂型:注射剂

3、注册分类:1类创新型治疗用生物制品: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4、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

5、适应症:糖尿病

6、受理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该产品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后,还需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按国家药品注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待临床试验成功后按法定程序申报生产。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该药品为每周皮下注射给药一次的超长效胰岛素周制剂,适应症为糖尿病。

根据国际糖尿病联盟(International Diabetes Federation,IDF)全球糖尿病概览第9版(2019)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有4.63亿成人(20-79岁)患有糖尿病。如不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到2030年全球糖尿病患者将达到5.78亿人,到2045年将达到7亿人。中国是全球糖尿病第一大国,据2020年4月发表在BMJ杂志最新中国成人流行病学数据显示,中国成人糖尿病前期比例35.2%,中国成人糖尿病患病率高达12.8%,糖尿病患者总数达到1.298亿。

在目前已上市的胰岛素类药物中,胰岛素类似物因其相对良好的安全性和更低的免疫原性占据着胰岛素市场的主要份额。目前已上市的长效基础胰岛素类似物主要有甘精胰岛素、地特胰岛素和德谷胰岛素。据Evaluate数据统计,2020年甘精胰岛素(来得时)、地特胰岛素和德谷胰岛素的全球销售额分别为53.92、10.39和13.27亿美元,整个糖尿病市场至2026年预期将达到660亿美元。

目前已上市的长效基础胰岛素类似物半衰期大约都在10~26小时,作用持续时间仅为一天左右。超长效胰岛素周制剂具有半衰期更长、给药频率低、血药浓度与药效更加平稳,血糖日间变异小,低血糖风险更小等特点,成为了各主要糖尿病药物研发企业目前新药研发的重要方向之一。截止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有胰岛素周制剂产品被批准上市,目前进展最快的是处于III期临床研究的诺和诺德的胰岛素周制剂Icodec(Insulin 287)。

截至2021年9月30日,甘李药业在该项目中累计投入研发费用3,027万元人民币。

三、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