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公告编号: 2021-033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5,000万元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09708】
●产品期限:166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见公司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购买了“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PY20210298】”理财产品,该次认购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回本金和获得理财收益并划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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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334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17.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745.08万元,扣除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4,276.6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4,468.4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66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三)本次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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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现金管理产品机构、现金管理产品品种,明确现金管理产品金额、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三、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主要条款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结构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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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说明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投资产品为保底类存款产品,产品期限为166天,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以及损益情况。
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 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五、本次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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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61.19%。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七、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结构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八、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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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87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11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60万股
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0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22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2.0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6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明确意见。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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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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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天健验[2021]2-50)《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1年11月17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7日止,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13,254,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2,654,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止,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790,946,607.00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的6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审核和登记。
七、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23,859,959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前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28%,登记完成后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23%。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八、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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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将在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摊销。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7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1.01元/股。据测算,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1,135.20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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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50)。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88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法定披露媒体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1年11月 29日,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 39,000万元, 公司将在到期日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21一061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系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合营公司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川矿业”)。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为富川矿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亿元。
● 反担保:富川矿业持有的上房沟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1073120115610)抵押,该等反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其合营公司富川矿业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效期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担保总额范围内决定和处理公司为富川矿业的相关融资担保、富川矿业以其持有的上房沟钼矿采矿权为公司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等事宜,且同意在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以下授权的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权人士全权决定和处理该等授权事宜。
该等担保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已获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3年9月29日
3、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钼都大道68号
5、经营范围:钼、铁矿采选及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国家专控除外);工矿工程建筑;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6、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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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常学立
8、富川矿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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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在现有贷款及担保基础上,公司拟为富川矿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新申请的最高余额在人民币1.85亿元内的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1、担保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
4、担保方式:信用
5、担保类型:借贷
6、贷款期限:自银行放款日起至提款后12个月
7、担保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8、担保金额:1.85亿人民币
(二)反担保协议
富川矿业以其持有的上房沟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1073120115610)抵押给公司,针对公司提供的担保责任进行反担保,该等反担保责任不得超过人民币10亿元。如出现公司为富川矿业承担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之情形,在公司已因履行该担保义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相关款项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向相关机关申请实现采矿权抵押权,并从经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意见:富川矿业作为公司重要合营公司,公司为其商业融资需求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额度内的融资担保,符合富川矿业及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并控制相关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合营公司富川矿业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融资担保事宜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及合营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富川矿业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融资担保、富川矿业以其持有的上房沟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1073120115610)为公司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的相关事宜,且同意在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以下授权的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权人士全权决定和处理该等授权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按202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3794元折算: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85.16亿元(包括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人民币277.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32%。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3)登载于2021年11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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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及相关公告。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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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的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日8:3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会务联系人:李专元、周雯;邮编:214196;电话:0510-88721510;传真:0510-88723566
4、登记手续:
(1) 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1年12月1日16:0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5、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将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02
2、投票简称:洪汇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1年12月3日召开的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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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相应议案后的表决意见栏目下“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证券账户号:
委托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法人委托须盖法人公章。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1-116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1-87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的告知函,获悉曲宁先生于2021年11月29日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本次质押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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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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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说明
(一)曲宁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持有本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低。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目前不存在平仓和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上述股份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及质押风险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 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查询到《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先生以及财务总监冯陈女士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公司已将《处分决定》转交上述各相关当事人,现将《处分决定》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三圣股份向重庆弘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大额预付款项,该部分款项通过三圣股份供应商银行账户及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中间账户划转至潘先文控制的企业,或通过潘先文控制的中间账户直接偿还潘先文的个人借款。此外,三圣股份以往来款名义直接向潘先文控制的企业支付大额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7,897.19 万元(含利息),占三圣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21%。截至2021年4月 20日,潘先文已足额偿还上述资金本金及利息。
三圣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财务总监冯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三圣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 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财务总监冯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高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中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